论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对策/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0:13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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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对策

王泗友

[内容提要] 农村稳定,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本文就影响城口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披露,并以具体事例对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阐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合城口实际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稳定 发展 治理 防范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科学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努力把握其特点和规律,以积极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切实做好农村各项公安工作,对于参与西部大开发,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拓展思路,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用全国经济大全局、大战略、大思路来指导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和作用,把农村公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通过打击刑事犯罪和建立安全防范网络,维护了我县农村安定局面和社会治安秩序,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地区的贯彻落实,为我县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国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经济建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农村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从总的方面看,我县农村治安形势基本上是稳定的,但由于诸多因素的互相交织、作用,在不少地方也存在着一些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有的地方有的问题甚至还相当严峻。
(一)非法组织‘门徒会”活动十分猖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从毗邻县、市窜入我县农村,以“宗教自由”、 “信仰自由”为掩护, 大肆散布异端邪说,利用山区农民法制观念淡薄,文化素质低下,愚昧无知,游手好闲等弱点,创立、发展了一批非法邪教组织——门徒会。一些群众在“神赐生命粮”、 ‘祷告治病消灾”等歪理邪说的蒙骗下无心生产、不务正业、有病不治,严重危害了山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虽几经查禁,其活动曾一度有所收敛,但又有死灰复燃此起彼伏之势。据统计,分布在全县的门徒会组织,即:分会、小分会、聚会点等共有80多个,成员5600多名,其中98%是农民,也有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乡村教师、村干部,其年龄结构既有七旬老翁,又有少年儿童。
门徒会组织的主要特点:一是以伪装慈善、免费治病、帮助困难群众等为手段,拉拢群众,蛊惑群众,有的群众不明真象加入邪教组织;二是广泛发展信徒扩大组织,发展新生力量,企图采职一传十,十传百, 全家发展,全民皆“兵”。譬如蓼子乡、箭竹乡、明中乡、河鱼乡等凡属高山地带的青壮年农民 几乎都是信徒;三是邪教组织宣扬异端邪说,发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宣传“信神不信人”,甚至还向基层政权渗透,有的村干部本身就是信徒,以致政府的农村工作在有的农村受到干扰,农村公益事业也受到影响和侵蚀,致使有的农村基层政权处于瘫痪状态;四是邪教组织机构严密,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表面上互不往来和接触,仅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方式实行单线联系,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守口如瓶,死不认账,在铁的事实面前也只招认自己,绝不供出同伙。
当前在我县的一些地方反映出的和经打击的一批门徒会骨干分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气烟嚣张,已不仅仅是一般治安问题,而是影响我县农村政权稳定,企图削弱和瓦解我县基层政权组织的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
(二)侵财案件、恶性案件不断增多,且危害性大。
1、盗窃案件突出。地处巴山深处的城口, 经济极端落后,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仍未摘掉,在近几年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后,才逐步走向温饱,但仍有较大部分农民在贫困线上抗争。因而,在我县的刑事、治安案件中,盗窃案件仍居发案之首,据1997年以来报表显示:全县刑事案件共发生593赶其中盗窃案件就发生265起, 占全部发案数的44。6%。在经济水平极端落后的城口,财物成了犯罪份子侵害的首要目标。在城镇主要是以盗窃现金、家电、服装、车辆等物为主,在农村主要以盗窃家禽家畜、粮食物资、农用机械等物为主。作案人员利用人们居住分散、偏僻、防范意识差等特点,疯狂作案。
2、杀人、伤害案件增多。1997年以来全县共立杀人案47伤害案29起,被犯罪份子杀死21人,杀伤35人。全县1997年—1999年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案件的共发生446起,占全部治安案件发案数的60%。 在全部案件中,犯罪份子都是由于文化不高、心胸狭窄,因争宅基地、邻里口角及婚恋、不正当男女关系、债务等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而突发引起;因利益趋动,争强好胜,为一些小的口角发生纠纷顿生恶念的也有之,如棉沙乡袁XX为争水灌溉秧田,发生口角,临时起意,杀死1人,杀伤1人;如高燕乡廖XX为争自留地的几株茶树与人发生争执,顿生歹念,抡起板锄,当场挖死1人,挖伤2人。
3、爆炸案件频发。近年来, 我县在重庆范围内属爆炸案件多发地区。仅1996年以来,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或事故26起,炸死19人,炸伤35人,炸蹋房屋30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往往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纠纷 铤而走险,以爆炸的方式泄愤报复。1997年5月, 邮电局职工王XX因单位内部利益纠纷发生冲突到处上访,由于本人不能正确对待,遂到县人大、教委等单位和个人施爆数次炸毁房屋4幢,损失180多万元,影响十分恶劣。
(三)封建宗族势力,地方流氓恶势力成为当前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
宗族势力是我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本早已被新中国的成立荡涤殆尽。近年以来,我县农村的宗族活动方兴未艾,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设族长、定族规、家法,大兴婚丧嫁娶之风, 举行隆重的祭祀活动。目前,我县的宗族势力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可低估,宗族势力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取代少数同宗同族群居地涣散的基层政权组织。个别宗族势力对基层干部执行公务横加干涉,企图以“族权”职而代之,1998年鸡鸣乡张姓家族竟公然阻挠办案, 殴打公安人员,砸烂警械,强行从警车上抢走重大杀人犯张XX,气焰非常嚣张。有的宗族势力通过参与基层组织的选举向村乡组织渗透,使宗族矛盾不能调和,逐渐激化。有的本是民间的一般性纠纷,由于宗族势力的介入反而会演变成一场残酷的宗族械斗。修齐区的龙XX与杨XX在卡拉oK厅引起纠纷,发生抓扯,以致酿成由族间介入的大规模群体性械斗,当场致死一人,致伤数人。有的地痞无赖依靠本族的强大势力,欺负外姓群众,公开进行打架斗殴、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成为危害一方的恶霸。
比宗族恶势力更为暴戾的是以同学、同乡、亲戚、狱友等关系为纽带的流氓恶势力。 他们以哥们义气、封建帮会思想为凝聚力,以团伙的方式出现,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流氓奸淫、白吃白拿,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县曾经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模仿旧社会帮会和海外黑社会组织的形式,制定帮规、帮号;二是居心叵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竭尽全力拉拢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公务员为已所用,另一方面将黑手伸进中小学校园,用小恩小惠引诱,甚至用威胁的手段强迫不谙世事的孩子入伙;三是对抗政府,充当“第二派出所”、 “第二法庭”,介.入纠纷,千涉政务,公然敢与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抗衡,对抗执法机关,使正常的国家公务行为无法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四)农民负担过重,违法处罚过重,农民逆反心理增强,对抗情绪激烈,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
1、关于农民负担问题。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一切对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从公安信访角度获悉的情况看,这些政策在一些区、乡并未得到很好贯彻落实,不少地方都有不同形式的反映,这说明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农民向基层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远远超过了政策规定幅度。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导致这些案件和事件的出现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作政策宣传,农民不知道所收费用是否合法,被一律视为乱收费也确实有的地方美其名曰‘办好事、办实事”,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农民群众怨声载道,尤其是有的基层干部在收取各种税费时,不讲究工作方法,采取不近人情的野蛮作法,强行到农民家里牵猪拉羊,背棉拉粮,封屋拆房,甚至连菜刀锅铲也要刮走,有的还对农民进行捆绑和非法拘禁,造成干群关系严重对立。二是有的基层干部只知道向农民收费,不为农民培育费源,不去辅助、指导农民增收创税、脱贫致富。把县委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计划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落不到行动上。今年由此引起两人晋京上访,在高望等地也出现集体上访的苗头。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
2、关于处罚过重问题。 违法处罚、越权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本是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一大禁忌,一旦出现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进行严肃的处理。然而,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的最敏感的话题。如不下大力气,下大功夫、动真格予以取缔或纠正,干群、警民的血肉关系、鱼水情意将到达崩溃边缘。主要表现有二:一是代表乡政府维护全乡秩序的乡镇治安室及其工作人员,为所欲为,违法行政,乱施械具,乱处罚款,随意殴打人民群众,行使侦查权,随意进行传唤、审讯、留置。甚至打骂群众。二是乡政府制定的《乡规民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严重相悖,它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远远超出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和强制力。罚款可以上千元,其强制力可以扣押、查封、没收,甚至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五)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蔓延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收入逐步提高,剩余资金也不断增多,而他们的思想观念和发展意识并未随之增强,加上文化生活贫乏,赌博活动屡禁不止,由县城辐射到农村,且愈演愈烈,参赌人数之多、范围之广以及赌资赌注的投入都今非昔比,有的基层干部、国家公务员等带头参赌,因赌博引发的纠纷以及抢劫、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残渣余孽。国家早已禁绝,而随着社会治安问题的不断增多,这类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赶死灰复燃,较多地出现在卡拉OK厅、夜总会、宾(旅)馆、发廊等场所,为招揽生意,勾引顾客,出卖灵魂,提供色情服务,竟公然发展到拉顾客、揽业务、公开讲价还钱进行卖淫嫖娼,致使一些家庭破裂、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毒害青少年,严重污染了社会空气。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是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综合反映,在社会治安管理和控制机制一时难以适应的情况下,农村杜会治安情况呈现出一些给复杂的局面和影响稳定的因素。
(一)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教育又相当薄弱。
毛泽东同志早就指示,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村犯罪问题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约束和保护自己。有的区、乡“普法”, “普教”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和政府花了钱,工作又未收到实效。旧的文盲、法盲还没扫除,新的文盲、法盲又不断增多封建、愚昧的思想和习气已成自然,在一些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是由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得一些腐朽的、落后的、愚昧的东西占据了他们的思维空间,从而滋生是非酿成案件。很多农民不知法、不懂法,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以牙还牙”的形式,利用原始愚昧的作法蓄意报复,这些都成了农民在新时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和土壤。
(二)当农村基层组织涣散无力,工作不到位。
农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治保会是搞好农村治安工作的关键。近年来,有的地方忽视了‘两手抓”、 “两手硬”的方针,以至于村级班子的建设和维护稳定的工作相当薄弱:一是被誉为‘三大支柱”的治安室、治保会、治安联防队作用不力,掺杂亲族利益观念,带来了负面效应:二是村级班子成员因循守旧,文化程度又低不能引导群众致富,观念无法更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驻村干部作风不踏实,工作飘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形成了面上指导与实际操作的脱节;四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村级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各种行政措施、集体公益事业难以落实和开展,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疏导和解决,许多治安问题得不到整治和处理。这是造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
随着大刑侦、大治安格局的日趋形成,侦查破案与治安防范已成公安机关的“两大拳头”,密不可分。作为本身办案成本高的山区县,基层基础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尤显重要。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是:一是农村执法力量与形势和任务的发展不相适应。全县幅员面积3200平方公里,山高沟深、交通不便、居住分散,调查职证、侦查办案、抓获罪犯等工作本身都十分困难。加之警力严重不足,守护这块土地的130多名民警,分布在农村区乡(镇)的民警仅有40余名,加之经费奇缺,装备落后,打击防范、治安管理以及其他基层基础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和影响;二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顾此失彼,加之有的民警缺乏超前意识和驾驭社会治安的能力,忽略了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重打击轻防范,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致使基层基础工作无人抓,没法抓;三是没有正确理解只有长治才能久安的战略意图,缺乏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比如重点人口的帮教、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业不就的现象经常发生;四是具有整体防范功能的“安全文明小区”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虽然全县的覆盖面已高达80%左右,但有的组织不健全人员不落实,无人值班,无部门组织检查和验收,发展很不平衡,几乎没有做出什么工作实效,大多数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四)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大量存在,造成极大隐患。
近年来,由于改造公路、开采矿藏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的需要,大量的爆炸物品由于使用单位和个人管理不善,通过买卖、丢失、被盗、私藏等非法渠道流向社会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虽然,通过县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数次清理、整顿和收缴,也职得显著的成绩,但是有的农民缺乏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有的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作风飘浮,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搞“花架子”,督促检查不力,清理收缴工作力度不到位,致使久收不绝,屡禁不止,始终无法清除隐患。

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引导农民发掘致富门路。
治乱先治穷,扶贫先扶智,要从根本上扭转农村社会治安形势,还有赖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民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近些年,县委、县府为了改变我县贫穷落后的面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逐步进入小康但是,由于我县客观因素制约一下子解决根本问题决非易事。而且仅有现金和物资上的资助与扶持是不够的,只能是解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技术和智力上扶持:一是普及中小学教育,降低学生各种杂费让更多的学生走进课堂;二是进行技术推广,让更多的科技人员走进农村,进行实地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的种植和栽培技术,以期获得更大的丰收;三是实实在在地发展特色经济,城口农民已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无休止见效慢、时间长的等待,应着力发展短、平、快的扶贫项目,不仅是农副产品和矿产品的粗加工,应着眼于更有广阔前景的中药材和矿产资源精加工的开发和利用只有通过发展和壮大农村经济,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安定因素,才能有效地解决困扰基层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工资报酬问题,从而逐步深化基层基础工作,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惩治犯罪提供比较充裕的物资保证。
(二)当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治安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顿、充实、调整村级组织,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关键。特别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城口县的中心任务是确保生态平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更应把农民的阻挠、干涉情绪,甚至“挖东墙,补西墙”的错误作法,予以坚决纠正。农村基层组织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下决心提高基层干部正确执行政策、正确调解纠纷和化解矛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坚决反对不顾大局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整顿和健全治保联防等群众自治组织,严格规范乡镇治安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做到组织、人员、任务三落实。责、权、利挂钩兑现。把‘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抓扎实,按创建规划、制度、措施逐一落实,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组织检查验收,落实责任制,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基层防范工作的铜墙铁璧。
(三)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切实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贯彻‘两手抓”、 “两手硬”和“严打”方针,狠狠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丑。尤其严惩称霸一方、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坚决取缔非法组织门徒会。对杀人、爆炸等暴力犯罪案件,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及时消除影响,增强群众安全感。对盗窃等侵财案件予以严惩,坚决制止影响农村稳定的案件,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力量,继续开展“收枪治爆”、 “反盗禁赌”、 “除六害”、 ‘整顿交通秩序” “惩治邪教”等专项斗争,以打开路,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弘扬法制,震慑犯罪。同时,结合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把工作立足点放在治本上,跟上各项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以巩固整顿成果,达到治安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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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洛迦诺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目 录*

  第 一 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第 二 条: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第 三 条:专家委员会
  第 四 条: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
  第 五 条:本专门联盟大会
  第 六 条:国际局
  第 七 条:财务
  第 八 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
  第 九 条:批准和加入;生效
  第 十 条: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第 十 一 条: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
  第 十 二 条:退出
  第 十 三 条:领地
  第 十 四 条:签字、语言、通知
  第 十 五 条:过渡条款
  附 件: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决 议: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
洛迦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第一条  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 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3) 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
     (i) 大类和小类表;
     (ii) 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 用法说明。
  (4) 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 (a)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 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


第二条  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1) 除本协定规定的要求外,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然而,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给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当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
  (3)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当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
  (4) 在选择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中的用语时,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含有专有权的意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

  (1) 专家委员会应当承担第一条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所述的任务。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在专家委员会都应当有代表,该委员会应当按照出席国家的简单多数所通过的议事规则进行组织。
  (2) 专家委员会应当依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票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
  (3) 对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以由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者由国际局提出。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当由该局通知国际局。由主管局以及由国际局提出的建议应当由国际局在不迟于审议该建议的专家委员会会议开会前二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的每一成员。
  (4) 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定应当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者将一些商品由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5) 每个专家应当有通过邮寄投票的权利。
  (6) 如果一个国家未指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的一届会议,或者指派的专家在会议期间或者在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期间未参加投票,该有关国家应当认为已接受专家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条 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

  (1) 专家委员会所通过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以及该委员会所决定的国际分类法的修正或补充应当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主管局。通知一经收到,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就应当开始生效。然而,如果决定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从一个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该决定应当自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开始生效。
  (2) 国际局作为国际分类法的保存机构,应当将已开始生效的修正和补充编入国际分类法中。修正和补充的公告应当在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五条 本专门联盟大会

  (1) (a) 本专门联盟应当设立大会,由本专门联盟各国组成。
    (b) 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的政府应当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 每一代表团的费用应当由委派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 (a) 除第三条规定外,大会应当:
    (i) 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专门联盟以及执行本协定的一切事项;
    (ii) 就有关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iii) 审查和批准本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关于本专门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本专门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iv) 确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其三年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v) 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vi) 决定英语和法语以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定;
     (vii) 除按第三条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以外,建立为实现本专门联盟目标而认为适当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
    (viii) 确定接受哪些非本专门联盟成员的国家以及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
     (ix) 通过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案;
    (x) 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专门联盟的目标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
    (xi) 履行按照本协定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 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3) (a) 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应当有一票表决权。
     (b)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 尽管有(b)项的规定,如任何一次会议出席的国家不足大会成员国的半数,但达到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时,大会可以作出决定,但是,除有关大会本身议事程序的决定外,所有其他决定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当将上述决定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该期间届满时,这些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本身开会法定人数所缺少的国家数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这些决定即应当生效。
    (d) 除第八条第(2)款规定外,大会的决定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 弃权不应当认为是投票。
    (f) 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4) (a) 大会应当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例会,如无特殊情况,应当与本组织的大会在同一期间和同一地点召开。
    (b) 大会的非常会议应当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 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5) 大会应当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国际局

  (1) (a) 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当由国际局执行。
    (b) 国际局特别应当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 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当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者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它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者其指定的职员应当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 (a) 国际局应当依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本协定除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外的各规定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 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与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当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 国际局应当执行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 务

  (1) (a) 本专门联盟应当有预算。
     (b) 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当包括本专门联盟的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向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
   (c) 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支出,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当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当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有的利益成比例。
  (2) 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当适当考虑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相协调的需要。
  (3) 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i)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ii)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得的各种费用;
     (iii) 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iv) 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v) 租金、利息以及其他杂项收入。
  (4) (a) 为了确定第(3)款第(i)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当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当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 本专门联盟每一个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当与该国的单位数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 会费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 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确知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这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e) 如果预算在新财政年度开始以前尚未通过,预算应当按财务规则的规定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得的各种费用数额,应当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6) (a) 本专门联盟应当设立工作基金,由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组成,如果基金不足,大会应当决定予以增加。
    (b) 每一国家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当与建立基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当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当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7) (a) 在本组织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签订的总部协定中应当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贷款。该项贷款的数额和条件,每一次应当由本组织与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
    (b) 上列(a)项所指的国家与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当自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 帐目的审计工作应当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专门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或者外来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当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指定。

第八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的修正

  (1) 本专门联盟任何国家或者总干事均可对第五、六、 七条和本条提出修正案。修正案至少应当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
  (2) 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应当由大会通过。通过需有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对第五条和本款的任何修正案,需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 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任何修正案,应当自总干事收到修正案通过时的本专门联盟四分之三国家按其各自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对上述各条的任何修正案经依上述规定接受后,对修正案生效时本专门联盟的成员国或者在此后日期成为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但是增加本专门联盟国家财政义务的修正案,只对已经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第九条 批准和加入;生效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已在本协定签字的都可以批准本协定;未在本协定签字的,可以加入本协定。
  (2) 批准书和加入书均应当递交总干事保存。
  (3) (a) 对于最先递交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五个国家,本协定应当在递交第五份批准书或者加入书三个月后开始生效。
     (b) 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本协定应当自总干事就其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批准书或者加入书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当在指定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4) 批准或加入本协定,应当自动接受本协定的全部条款,并享有本协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条 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

  本协定的效力和有效期应当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效力和有效期相同。

第十一条 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修订

  (1) 对第一条至第四条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都可提出修订,以便采用期望的改进。
  (2) 每项修订都应当在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代表会议上予以审议。

第十二条 退 出

  (1) 任何国家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协定。退出仅对发出此通知的国家生效,对于本专门联盟的其他国家,本协定仍保持其全部效力。
  (2) 退出应当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3) 任何国家在成为本专门联盟成员国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的权利。

第十三条 领 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

第十四条 签字、语言、通知

  (1) (a) 本协定应当在一份用英语和法语写成的文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并应当由瑞士政府保存。
     (b) 本协定于1969年6月30日以前在伯尔尼开放签字。
  (2) 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当制定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3) 总干事应当将经瑞士政府证明的本协定签字文本两份送给各签字国政府,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政府。
  (4) 总干事应当将本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5) 总干事应当将本协定的生效日期、签字、批准书或者加入书的保存、本协定修正案的接受、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以及退出的通知,通知本专门联盟所有国家政府。

第十五条 过渡条款

  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前,本协定所指本组织的国际局或者总干事应当认为分别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或者其总干事。

附 件

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

第1类--食品,包括营养品
01) 烘制食品、饼干、发面点心、通心粉等
02) 巧克力、糖果、冰制食品
03) 乳酪、黄油和其他乳制品及代用品
04) 鲜肉(包括猪肉制品)
05) 动物饲料
99) 其他杂项

第2类--各种服装和衣着用品,包括鞋类
01) 服装
02) 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
03) 帽类
04) 鞋类(包括长筒靴、鞋和拖鞋)
05) 短袜和长筒靴袜
06) 领带、头巾和围巾
07) 手套
08) 零星服饰
99) 其他杂项

第3类--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和个人用品
01) 大衣箱、手提箱和公文包
02) 手提包、钱夹、袖珍本、钱包装物盒
03) 伞、手杖
04) 扇子
99) 其他杂项

第4类--刷子类
01) 清洁刷和扫帚
02) 梳妆用刷和衣服刷
03) 工业用刷
04) 油漆刷
99) 其他杂项

第5类--纺织布匹制品和其他被单类材料
01) 纺成品
02) 纺织品(纺织、针织等)
03) 被单材料
04) 毡制品
05) 覆盖用片材(糊墙纸、漆布等)
06) 花边饰物
07) 绣制品
08) 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
09) 皮革制品和皮革代用品
99) 其他杂项

第6类--家具与陈设品
01) 家具
02) 床垫和垫子
03) 帘(成品)
04) 地毯
05) 地席和小地毯
06) 镜子和镜框
07) 衣架
08) 床罩
09) 家用亚麻织物和餐巾
99) 其他杂项

第7类--其他类未列入的家用品
01) 瓷器、玻璃器皿、餐用盘碟杯碗和其他类似物品
02) 烹调用具和容器
03) 刀、叉和匙
04) 烹调用炉、烤面包器等
05) 剁碎机、绞肉机、粉碎机和混合机
06) 熨斗及洗熨、清洁及干燥设备
99) 其他杂项

第8类--工具和五金用品
01) 农业、林业和园艺用工具和器具
02) 其他工具和器具
03) 锁和其他五金配件
04) 钉子、螺钉、螺帽、螺栓等
99) 其他杂项

第9类--包装和容器
01) 瓶、长颈瓶、酸坛、细颈坛和罐类
02) 密封装置
03) 圆桶和木桶
04) 盒和箱
05) 有盖篮、柳条箱和篮
06) 袋、包装物以及管和管盖
07) 罐头
08) 绳子和加箍材料
99) 其他杂项

第10类--钟、表以及测量仪器
01) 室内用钟
02) 表和手表
03) 警铃
04) 其他钟
05) 所有其他精密计时仪器
06) 表、钟和其他精密计时仪器的盘面、指针和所有其他零件
07) 大地测量、航海、声学及气象的用品
08) 测量物理量(如长度、压力等)的仪器
09) 测量温度的仪器
10) 测量电量的仪器(电压表等)
11) 测试仪器
99) 其他杂项

第11类--装饰品
01) 珠宝饰物
02) 小件饰物、有切平面的宝石、壁炉架和墙壁装饰品,包括花瓶
03) 纪念章、徽章
04) 人造花、人造水果和人造植物
05) 节日装饰品
99) 其他杂项

第12类--运载工具
01) 用动物牵引的运载工具
02) 有轨电车、卡车和手推车、手拉车
03) 铁路机车和车辆以及所有其他有轨运输工具
04) 索车和有座架空缆车
05) 电梯和升降机
06) 船和艇
07) 飞行器、宇宙飞船
08) 汽车和公共汽车
09) 卡车和拖拉机
10) 拖车,包括野营用拖车或有活动住房的拖车
11) 摩托车、低座小型摩托车、自行车和三轮摩托车
12) 童车和轮椅
13) 专门车
14) 充气轮胎、内带和其他类未列入的所有其他设备和附件
99) 其他杂项

第13类--发电、配电和输电设备
01) 发电机和电动机
02) 电力变压器、整流器、电池和蓄电池
03) 配电和控制设备(导线、开关装置等)
99) 其他杂项

第14类--电子和电子设备
01) 声音或者图像的记录和复制设备
02) 情报的记录、复制和检索设备
03) 通信设备(电报、电话、电传机、电视机和收音机)
04) 放大器
99) 其他杂项

第15类--工业用和家用机器
01) 发动机(非电力的)
02) 泵和压缩机
03) 农业机械
04) 建筑机械
05) 其他类未列入的工业机器
06) 工业用洗衣和清洁机器
07) 家用洗衣和清洁机器
08) 工业用纺织缝纫、针织和绣花机器
09) 家用纺织缝纫、针织和绣花机器
10) 工业用冷藏设备
11) 家用冷藏设备
12) 食品配制机器
99) 其他杂项

第16类--摄影、电影摄影和光学设备
01) 照像机
02) 电影摄影机
03) 放映机(放映幻灯片用)
04) 放映机(放映电影用)
05) 照像复制设备和放大机
06) 显影设备
07) 附件
08) 光学制品,如眼镜、显微镜等
99) 其他杂项

第17类--乐器
01) 键盘式乐器(包括电子乐器和其他风琴乐器)
02) 管乐器(包括键盘式手风琴)
03) 弦乐器
04) 打击乐器
05) 机械乐器
99) 其他杂项

第18类--印刷和办公机械
01) 打字机和计算机(电子机械除外)
02) 活版印刷机
03) 不用活版印刷工艺的印刷机(照像复制机除外)
04) 印刷符号和铅字
05) 铅黄
99) 其他杂项

第19类--文具用品、办公设备、艺术家用和教学用材料
01) 书写用纸和信封
02) 办公设备
03) 日历
04) 装订器具
05) 插图卡片和其他印刷品
06) 手写用的材料和器具
07) 绘画用材料和器具(刷子除外),雕塑用、雕刻用以及其他艺术用的材料和器具
08) 教学用材料
99) 其他杂项

第20类--销售和广告设备
01) 自动售货机
02) 展览用和销售用设备
03) 标志牌和广告材料
99) 其他杂项

第21类--游戏、玩具和体育用品
01) 游戏用品
02) 玩具
03) 体操和运动器械及设备
04) 娱乐和游艺用品
05) 帐篷
99) 其他杂项

第22类--武器和打猎、捕鱼和捕捉害兽的用具
01) 随身武器
02) 射弹武器
03) 弹药、导火索和射弹
04) 打猎用具(武器除外)
05) 钓鱼竿
06) 钓鱼竿上的绕线轮
07) 饵
08) 其他的钓鱼用具
09) 消灭害兽用的捕捉器和用品
99) 其他杂项

第23类--卫生、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01) 流体和气体分配设备(包括管和管接头)
02) 卫生装置和设备(浴缸、淋浴装置、脸盆、盥洗室设备、成套卫生设备等)
03) 取暖设备
04) 通风和空调设备
05) 固体燃料
99) 其他杂项

第24类--医疗和实验室设备
01) 病人用运输和膳宿设备
02) 医院和实验室设备(供诊断、化验、手术、治疗、眼测试用)
03) 内科、外科、口腔科设备
04) 修复手术用品
05) 敷裹和护理材料
99) 其他杂项

第25类--建筑和施工构件用品
01) 建筑材料和构件,如砖、梁、瓦、石板、板条等
02) 窗、门、百叶窗等
03) 型材、角钢和槽钢
04) 房屋、车库和其他建筑物
05) 土木工程构件
99) 其他杂项

第26类--照明设备
01) 电光源或非电光源,如白炽灯、发光管和发光板
02) 灯、落地灯、枝形吊灯、壁灯和吊灯装置
03) 公用照明装置(户外灯、舞台照明、泛光灯)
04) 手电筒、手灯和提灯
05) 蜡烛和烛台
06) 灯罩
99) 其他杂项

第27类--烟草和吸烟用具
01) 烟草、雪茄和香烟
02) 烟斗、雪茄烟和香烟烟嘴
03) 烟灰缸
04) 火柴
05) 打火机
06) 雪茄烟盒、香烟盒、烟罐和烟袋
99) 其他杂项

第28类--药品和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
01) 药品
02) 化妆品
03) 梳妆用品和美容室设备
99) 其他杂项

第29类--人类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
01) 防火灾的装置和设备
02) 水淹营救的装置和设备
03) 山间营救的装置和设备
99) 防止其他事故(道路、矿井、工业等)的装置和设备

第30类--动物照管和驯养设备
01) 窝棚和围栏
02) 喂食器和喂水器
03) 鞍具
04) 动物的安全和保护的装置和设备
99) 其他用品

第31类--其他杂项

前面各类未包括的所有产品


决 议

1968年10月7日洛迦诺会议通过

  (1) 在国际局设立一个临时专家委员会。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包括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上签字的每一国家代表。
  (2) 本临时专家委员会应当将本协定第一条第(5)款所述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草案提交给国际局,并应当对本协定所附大类和小类表再予审查,必要时应当将该表的修正和补充草案提交给国际局。
  (3) 国际局应当为本临时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准备,并应当尽早地召开会议。
  (4) 本协定一旦生效,依照本协定第三条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对上述第(2)款所述的有关草案作出决定。
  (5) 本临时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旅费和生活费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国家负担。

  * 本协定签字本中没有这个目录,这是为了方便读者查阅而增编的。




关于印发《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测国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测绘局修订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制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按年度制定全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重点组织实施重大测绘项目、重点工程测绘项目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影响面广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级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抽查。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项列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通告,开具通知单,审批技术方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单位明示的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当企业标准、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进行的技术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检验单位组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受检测绘成果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检验过程的保密职责。


  与受检单位或者受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开始时,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会,向受检单位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单,并告知检验依据、方法、程序等。


  检验过程中,检验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测绘项目出资人、设计单位、施测单位、质检单位等调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组织召开末次会,通报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与受检项目相关的合同、质量文件、成果资料、仪器检定资料等,对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依法进行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受检单位不得拒绝。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受检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并于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寄(交)达受检单位。


  

第四章 异议受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并抄送检验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第十八条 检验单位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并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需要进行复检的,应当按原技术方案、原样本组织。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下由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检验单位进行。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及有关资料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应当抄告其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并按原技术方案组织复查。


  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申请监督复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未如期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复查仍不合格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年二月发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