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48:25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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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遵循法理、适应国情,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有操作性、有创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范执法,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执法调查中,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有盲区,特别是在农民和流动人口中宣传 还不到位。
  二是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进一步加强,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派出所,增大了派出所工作量。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个别干警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着执法随意化的问题。
  四是法律执行中对具体问题探讨不够深入,衔接不畅,对拒交罚款者没有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集思广益,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对策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公安干警做为执法主体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执行,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要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辅导培训和座谈讨论相结合,阶段学与经常学相结合,使每位干警学懂弄通,自觉遵照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普法同步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公安工作。
  对策二,强化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作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办案人、科所队长和局长三级检查把关和月测评考核等案件评查机制,使任务明确化、责任具体化、监督经常化、行为规范化,要通过健全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理要稳、准、严,杜绝以罚代拘,该罚不罚,该拘不拘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防止重大治案案件的发生,为创建平安县市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策三,强化教育,进一步抓好素质建警。要把队伍建设纳入公安工作议事议程。通过开展“三基”工程建设活动,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五条禁令》,践行《中国公安廉政宣言》,增强公仆意识、道德意识、勤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觉悟,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树立人民公仆新形象。要开展经常性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一警多能,努力提高干警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能力。要把那些热爱公安事业的优秀专业人才充实到公安一线,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为创建平安县市提供法律保障。
  对策四,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广大干警中牢固树立起大局意识,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克服单纯执法,片面执法的弊端。用好用足这部基本法,使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思想上始终与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在执法上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确保全市经济总量翻番保驾护航。市政府要协调公安、司法、综治和基层调解组织密切配合,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使民间纠纷及时得到分流,把矛盾解决 在萌芽状态,减轻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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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的通报

建城〔2010〕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我部组织对2009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市、县进行了综合评审。余姚市、信阳市、延吉市和凤县、新安县按照我部《关于反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综合评审意见的函》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经重新审查研究,决定命名余姚市、信阳市和延吉市为国家园林城市,命名凤县和新安县为国家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和县城,认真总结“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加强人居生态环境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新闻媒体曝光上海黄浦江松江段及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结合春防工作,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快集中免疫进度,确保免疫质量;认真落实疫情监测报告、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强化应急防控机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同时,统筹做好仔猪流行性腹泻、猪圆环病毒病等常见多发病防控,加强技术指导,突出防控重点,严格卫生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二、监督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监管记录,发现养殖场(户)饲养动物数量不明原因减少的,要及时调查。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以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同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落实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2011年7月,国家出台政策,对年出栏5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养殖者,用好该项政策,发挥其在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治本之策,抓好源头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抛弃病死动物事件发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控技术以及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的培训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2013(农办医[2013]12号)JB.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3/P020130313709204623356.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