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申请复议另方提起诉讼法院能否受理/李沙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07:44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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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8月5日,家住河南省孟州市赵和镇东小仇村的刘某与同村的李某、赵某夫妇因垒墙一事发生争吵,后赵某与刘某发生厮打,李某怕妻子吃亏,用铁锹、拳头对刘某进行殴打,将刘某打伤。2011年9月,孟州市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李某对此决定不服,作为原告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在通知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得知刘某在李某向孟州法院起诉前已向焦作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理由是认为孟州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处罚太轻,要求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对李某作出相应处罚。

分歧

在诉讼中,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先提起行政复议,对李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对于该案应否受理,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这是对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者均是一方当事人时的情形,而本案中有所不同,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提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仍应适用上述规定,因复议机关受理在先,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如果维持了,尚不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如果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将无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否则就很矛盾,造成两种程序打架的情况,所以本案对原告的起诉,孟州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由于行政相对一方的行政法律意识较差,对于有关复议与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不大清楚,因而在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孰前孰后的问题上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案情况与上述规定不尽相同,上述规定中的“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往往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而本案中的情况是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均有异议,一方选择行政诉讼程序,另一方选择了复议程序,虽然情形不尽相同,但从立法原意上讲,同样应适用该条法律规定。

选择复议途径还是诉讼途径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从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诉讼途径和复议途径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各具特色,由当事人自己衡量取舍。但一旦作出选择,便不能更改。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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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组织编制,按期保质地完成编制工作。编制中有何问题,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联系。

  附件: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二○○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四年三月


说 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市政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73项,其中建筑专业15项,结构专业11项,给水排水专业10项,暖通空调、动力专业13项,电气专业7项,市政(城市道路)专业14项,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3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工程做法 适用于全国一般工业、民用建筑的楼地面,外、内墙、踢脚、墙裙、天棚、屋面等处的建筑作法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6 新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建筑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根据修编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图示的方法使设计人员更好地理解规范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天津消防科学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面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总平面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2004.12 新编
7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建筑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式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待定 2005.3 新编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传统特色的小城镇住宅设计及构造 归纳、提炼几种代表我国典型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建筑,以标准图的形式指导当地小城镇的住宅建设 待定 2005。12 新编
9 标准图 楼梯建筑构造 各种新型材料、新形式的楼梯构造 北京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2005.2 新编
10 标准图 汽车停车库建筑构造 各种停车库的常用建筑构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钢天窗架建筑构造 适用于采用钢天窗采光的各种轻重屋面的工业厂房,厂房跨度在15-30m范围内 北方交通大学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钢门窗 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用包括平开、上悬、中悬、下悬、立转、百页等形式的钢窗建筑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3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 包括推拉、圆弧、平开、折叠等开启方式的感应自动门的选型及安装构造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试用图 外围护砌体填充墙建筑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建筑构造(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15 标准图 民用建筑环境景观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适合环境景观设计的,用图样的方法表达图面应表示的深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结构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结构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试用图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 民用建筑钢结构防火构造详图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2005.6 新编
5 试用图 砌体填充墙结构构造 轻质块材填充墙结构构造详图,包括内、外墙 待定 2005.3 新编
6 试用图 现浇混凝土结构框架柱和剪力墙边缘构件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现浇混凝土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构选边缘构件及约束边缘构件的构造钢筋选用图表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9 新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7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地区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包括组合梁和组合板的设计与构造 北京京冶建筑设计院 2004.12 新编
8 试用图 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 非地震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9度的多高层建筑和一般构筑物中的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与施工工艺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 单层工业厂房钢筋混凝土柱构造及连接详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10 标准图 柱间支撑 单层工业厂房柱间钢支撑 待定 2005.6 新编
11 试用图 小型空心砌块系列块体规格 与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工程质量、组砌方式及保温要求有关的普通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等砌块的块体规格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管道倒流防止器安装 管道倒流防止器设置系统示例安装大样、产品规格尺寸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2 新编
2 标准图 建筑排水用金属管道安装 不同型号柔性接口管子、管件规格、尺寸、各种接口型式安装、系统节点大样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4.2 新编
3 标准图 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选用手册(一) 用管图表示设备及构筑物的安装尺寸,主要技术数据及相关设计要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试用图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圆形、矩形排水检查井及其与管道的刚性连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2005.3 新编
5 试用图 混凝土模块式排水检查井 圆形、矩形、椭圆形、方背圆形混凝土模块式雨、污水排水检查井 北京首都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05.3 新编
6 标准图 架空过河平直管道 适用于市政给水排水架空跨越沟、渠、河道、洼地等障碍地段自承式平直管道、管道DN200-DN2600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建筑饮用净水工程 建筑饮用净水处理站的常用流程、设计参数及典型平、剖面布置图。管网的系统原理图和附件安装详图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时性图样——给水排水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0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给水排水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党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暖通空调、动力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互提资料深度图样——暖通空调、动力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动力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4 标准图 变风量空调设计及施工图集 变风量空调技术的设计选用,相关控制及主要设备及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施工图集 公用厨房送排风设计和环保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7 新编
6 标准图 太阳能集热系统及设备安装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及主要设备的施工安装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6 新编
7 标准图 通风空调管道计算选用 通风空调,除尘之金属及非金属管道(圆形、矩形)管径,风速,动压,摩阴计算选用表 空军设计研究院北京安装公司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3 新编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8 标准图 液化石油气及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 中小型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储配站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 北京煤热设计研究院 2005.6 新编
9 标准图 汽水集配器 汽水集配器选用安装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北京设备安装公司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蓄热水箱选用与安装 蓄热水箱设计选用及施工安装 国电华北电力设计工程公司 2005.3 新编
11 标准图 疏水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疏水装置性能及设计选用安装 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12 标准图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条件及相关要求 各种压力管道设计的相关要求及技术条件,各单位申请压力管道资质时所需的技术内容 待定 2005.3 新编
13 标准图 风管吊支架 风管安装的吊支方法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2004.3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原图集11个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布置、供电电源、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增加新技术新产品的内容,并精简已编入相关图集的某些图纸,缩减篇幅,保持其系统性、先进性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5.12 修编
2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电气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编制一套初步设计阶段的浓度表达图样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试用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及图样——电气专业 用文字及图示的方法表示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互提资料深度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电气常用数据选用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资料汇编,包括主要设计应用技术资料、指标、数据:常用图表、计算公式等内容,可提高设计及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党见问题分析及图示——电气专业 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常见问题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4.12 新编
电气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6 标准图 用户终端箱 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小城镇建筑工程等用户端常用的配电表箱、照明箱、插电箱、动力箱等,组合方案灵活,含有新设备新技术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照明学会 2005.3 新编
7 标准图 地下通信缆线敷设 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光缆等新型电缆、新型管材在室外敷设及在地下管道内和电缆井内的敷设方法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5.3 修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城市道路专业推荐的施工图绘制示例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采用城市道路沥青路面定型结构图式,计算确定城市各类道路沥青路面在不同土质条件下的路面定型结构组合及基层厚度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城市道路工程常用侧石、软土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常用的软件土地基浅层处理、软土地基排水固结和软土地基深层处理方法的选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5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主要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配筋、分块设计和计算简图及简表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6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预制触感导向块材的选用及人行道缘石坡道和盲道的设置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7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按地面、地上两个系统和分离式、互通式两种交通功能划分出典型立交型式的构造设计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8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平面布置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9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支持方式、防眩设施、隔离栅设施等的设计和制作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0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的台阶、护拦、边沟加固、栏杆等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城市道路直线型路拱、抛物线型路拱、直线接执物线型路拱、直线接圆曲线型路拱的设计和选用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004.12 新编
12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步道铺砌 城市人行步道彩砖铺砌的选用及做法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市政(城市道路)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3 标准图 城市道路——装配式挡土墙 城市道路工程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14 标准图 城市道路——护坡 城市道路工程各类护坡的设计和选用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4.12 新编
防空地下室建筑、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设计类别 标准设计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选用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2 标准图 防空地下室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加工图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3 新编
3 试用图 防空地下室室外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通风口部建筑方案选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2005.1 新编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28号
2006-7-24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拟定的《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


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第三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按《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六条 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环节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其中“分环节定价”是对垃圾处理费进行分配拨付时,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结算,分环节核定结算价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以及代征手续费构成。


  第八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提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费用可用于补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垃圾处理成本+代征手续费,其中垃圾处理成本包括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和财务成本以及合理利润和税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集、运输成本主要由运输工具折旧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成本主要由建设成本、处理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构成。为降低成本,杜绝修建除垃圾处理工艺外不必要的设施,制定标准时不考虑垃圾处理工艺和必要办公用房以外的成本,采用社会平均成本并适当考虑个体成本差异的方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合理利润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根据不同的投资性质和方式暂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税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十条 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实行保本微利原则,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不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不论经营主体性质,国家补助资金、在建期收费等政府投入的无偿资金,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计入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分类收取:


  1.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监管。按照分环节定价标准按月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企业。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对处理不达标的要相应扣付处理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政府确定减免的弱势群体,其处理费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等额补偿;对应缴不缴者,经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欠费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四章 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制定和征收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环发[1998]89号文件颁布)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利润+税金。


  第十九条 处置危险废物可按以下方式计费:


  (一)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或日)计收。对有固定病床的,按住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或近3年床位实际占用率测算);对门诊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上一年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


  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统一核算,不得单独立项向病员收取。


  (二)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重量计收。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二十一条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危险废物处置费不得重复计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定和调整前应实施成本监审,其成本监审结论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抽查。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要确保正常运行和运行质量,按设计要求达标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规定处理能力和标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对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用户可实行收费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垃圾处理厂规模发展,对跨市(县、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垃圾处理厂处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