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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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新闻出版署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988年5月25日,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一、《关于报社、期刊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提到“……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已经在第二条的七项内容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开展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就是国家政策允许,并且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活动。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报社、期刊社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举办经济实体,是指既要经本单位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也要经行业归口管理机关即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登记。
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按照现行的对报社、期刊社的分级管理权限,对报社、期刊社举办经济实体的申请,予以审批。报社、期刊社持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报社、期刊社举办的经济实体,凡涉及国家对行业或产品有专项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三、《暂行办法》中提到的“经济实体”,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场地、固定从业人员和其他经营条件的经营机构。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过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取得合法经营权,但报社、期刊社应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四、《暂行办法》第四条提到的“纯商业经营”,是指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购销活动,不包括生产、加工、制作、服务、修理、饮食服务等方面的活动。报社期刊社举办的公司、企业,并不是一律不准从事纯商业经营,而是不准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的纯商业经营。例如以宣传时装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报刊,举办经营服装的商业性企业是允许的,但经营农副产品、电子器材、食品等,就与本身业务无关,是不允许的。
五、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暂行办法》下发以前,已经办理登记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不再补办登记注册;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应补充、完善有关批件和证件。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按照《暂行办法》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总的情况是好的,方向应该肯定。为了使这项活动能够持久和更加健康顺利地开展下去,报、刊、社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所办的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的管理。主要抓好两条:
(一)经常教育并监督所办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让他们必须遵纪守法,进行合法经营,不许搞非法经营活动。
(二)经常教育和监督所办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让他们正确处理好与主办单位的关系。报、刊、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所办经营机构利用报、刊、社的优势和社会影响,使用报、刊、社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获取的利润,应执行合同规定,合理分成,任何经营机构都不许中途截流,更不许经营人员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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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蒋俊峰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
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
义。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求围绕这一中心进行必要的
制度重构。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督不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两者的出
发点都是要实现司法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完
善对司法的监督是处理好两者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制度构建 司法监督
随着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在这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司法工程当中,司法独立无疑是能够牵一发
而动全身的突破口。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
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
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一 司法独立的含义概述
对司法独立含义的理解,关系着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而要全面正
确地理解司法独立,必须知道什么是司法。在其他国家,普遍的观点
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
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
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例如,美国《联邦宪法》
第3条第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
设立的下级法院。”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
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设置的下级法院。” [1] 正因为如此,司法
独立也称为审判独立。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但对广义的司法机关
的范围认识却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认为除法院
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第二种认为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
法行政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除了第二种观点以外,
还包括公安机关。综观我国高等院校中的所有法学教材,一致认为中
国法中的司法权既包括审判权,也包括检察权,我国的司法体制也体
现了这一点,称法院、检察院为司法机关,这在中国是约定俗成的。
狭义的司法含义没有争议,也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意义,故本文
所称司法采用狭义,界定为: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
要给司法独立下一个定义,其实并非易事。德国学者将独立而不受
干涉具体界定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
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
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
与激情。[2] 从中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
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
所以,笔者这样表述司法独立的含义: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
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
“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质量,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7. 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 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