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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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庆祝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成立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简称“庆委会”)。
庆委会负责筹划、组织和协调全澳门的民间庆祝澳门回归祖国的活动。
庆委会由澳门各界人士组成,并请新华社澳门分社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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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通市园丁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加快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推动科技兴市战略的深入实施,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园丁奖”为我市基础教育工作的年度最高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在教师节予以嘉奖。
第三条 南通市“园丁奖”的评奖对象为全市基础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教育工作者。
第四条 南通市“园丁奖”每年评选10名,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8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1万元。
第五条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具体申报条件为: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育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在学校管理、教育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六条 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人员推荐。市教育局将候选名额分配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各单位须及时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市教育局(申报表附后)。
(二)第二阶段,专家评议。市教育局聘请名师、名校长等组成专家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打分,并对得分在前12名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三)第三阶段,政府审定。市教育局综合专家评议和综合考察的情况,提名10位“园丁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审定。
(四)第四阶段,社会公示。将经市政府审定的南通市“园丁奖”获奖名单及简要事迹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七条 “园丁奖”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南通市“园丁奖”获得者的主要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九条 南通市“园丁奖”获得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赠品致伤商家是否应担责

[案情]
2004年2月1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吉水县康安电器行购买了“飞利浦”彩电一台,被告赠给原告电饭煲一只。次日,原告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左手不慎触及到电买“饭煲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极伤残。原告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吴某使用的电饭煲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赠送电饭煲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因赠品劣质引发的争议。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损害,出卖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的争执焦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被告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