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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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与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
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七)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各村的具体职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由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和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
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议。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讨论决定。经费由村办经济的收益和村民统筹解决,县乡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主要林区可以设护林防火委员会,主要侨区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可以
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村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或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一)财务收支;
(二)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三)村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
(四)农民负担;
(五)水电费的收缴;
(六)宅基地分配;
(七)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费的征、管、用;
(八)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支;
(九)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十一)华侨以及境内外其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的代表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决定乡统筹款的收缴办法、村提留款的收缴和兴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七)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城镇街道办事处属下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全面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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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关于印发《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1992年8月31日,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
国家科委《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92)国科改字018号〕已发给你们,现对其作某些补充说明,请转发至所属地(市)科委及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县(市)科技工作达标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说明
在实施细则中,对计算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贡献份额一条,经研究,拟采用以下公式和方法:

一、科技达标中计算科技进步贡献份额的公式
1.计算贡献份额的基本公式
a=y-αk-β1 ①

Ea=—×100% ②

式中符号含义:
a:科技进步增长速度
Ea:经济增长中科技进步贡献份额
y:经济增长率
k:资金增长率
l:劳动力增长率
α:资金产出弹性系数
β:劳动力产出弹性系数
2.关于y、k、l的计算公式
Yi
y=〔————-1〕×100% ③
Yi-1
Ki
k=〔————-1〕×100% ④
Ki-1
Li
l=〔————-1〕×100% ⑤
Li-1
式中符号含义:
Y:年度国民收入(社会净产值)
〔注:考虑到目前我国已不再将产值的增长作为主要统计考核指 标,因此,计算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份额,以国民 收入代替工农业总产值。〕
K:年度资金占用额(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年末流动资金平均余 额)
L:劳动者人数(人事工、农、建筑、运输、商饮服务业五大经济 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人数)
i:年份

二、计算贡献份额的步骤
1.找出连续七年的Yi、Ki、Li等已知参量,即i=1;2;3;4;5;6;7。
〔注:这里设本年度i=7,采取逆推法,上一年i=6,再上一年i=5,依次类推。〕
2.利用公式③、④、⑤算出近三年的yi、ki、li(i=5;6;7)值。
〔注:在计算某年度的贡献的份额时,上一年度的已知参量为基期 值,本年度的已知参量为报告期值。〕
3.确定α、β值,我们建议取α=0.3,β=0.7,但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在α=0.2~0.3,β=0.8~0.7范围内取α、β值,但要保证α+β=1,同一地区的α、β值必须相同,而且随年份不变。
4.求Ea值,将已求得的yi、ki、li及α、β值代入①式,求得ai;再将ai,yi代入②式,即得Eai(i=5;6;7)。
5.用同样方法计算出前三年(i=2;3;4)的Eai值。

三、近三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与前三年的比较
1.分别求出近三年与前三年Eai的算术平均值,即
Ea5+Ea6+Ea7
Ea近=———————————
3
Ea2+Ea3+Ea4
Ea前=———————————
3
2.用近三年的Ea近与前三年的Ea前比较,若Ea近-Ea前>5%,即为达标。
3.以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超出部分不足一个百分点的零头不计分。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暂行办法
1991年7月22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设立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
第二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方式推动实施。
第三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共同遴选。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由国家科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为指导,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统一规划。
第五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要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发展计划、其它研究发展计划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
第六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学科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已有较好基础,估计在本世纪末有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
2.具有重要应用背景的基础研究项目,为我国经济建设所急需,国际上很活跃,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做出优异成绩的;
3.能发挥我国自然地理和资源特点的基础研究项目,预计在本世纪内有可能得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工作成果;
4.我国已在国际上有优势,居领先地位的基础研究项目,预计在本世纪末将继续取得重大进展的。
第七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应由学术水平高、成就突出并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作精神的科学家主持,同时要有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研究骨干和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要充分发挥中青年优秀科学家的作用,研究集体中的青年人才应占相当比例(至少占三分之一)。
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良好的学风、工作环境和研究条件。
第八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组织,鼓励跨学科、跨单位间的合作研究,规模适度。为保证必要的投资强度,项目包含的专题或课题必须审慎选择,专题范围不能过宽,课题之间必须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九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国家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经费预算、决算,由国家科委编制。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发出通知,公布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编制和立项办法,明确遴选项目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有关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遴选原则的要求,组织科学家提出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科学家个人或集体也可直接提出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报送国家科委。
第十三条 国家科委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组织多学科领域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高层次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由立项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一专家工作小组。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通过通讯评议等形式,进一步征求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建议进行科学、公正的分析、筛选、综合和项目分解,向立项评审委员会筛出包括目标、研究内容和配套条件等内容的立项计划草案。
第二步,立项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立项计划草案进行逐项预审。
第三步,进行总体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将评选出的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发至有关部委广泛征求意见,并请中国科学院各学部进行咨询,最后由国家科委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的管理问题,国家科委已另制定《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