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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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加强基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现就加强各级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指基本制度、基础资料、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的建设,即“三基一化”。



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策和工作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实际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措施;是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重视加强基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扎实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了人事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当前各级人事部门的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对基础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长远打算;有的单位基本制度不全不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不注重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积累,工作底数不清;有些工作人员的基本功还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有的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各级人事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



二、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可按照“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夯实基础与推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好当前工作与实现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三基一化”水平。



(一)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坚持党组会、厅(司、局)长办公会、碰头会、厅(司、局)务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使机关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高效有序。加强对制度的清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基础资料建设。对本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类文稿资料,以及文字、音像、实物等,坚持“谁办谁建、随调随有”。对各项主要业务工作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注意及时收集、研究、整理。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基本情况,全面进行采集、定期更新。



(三)加强基本功训练。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完成涉及本职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要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计算机操作、普通话、外语、硬笔书法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办公局域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依托人事系统专网,建成智能化的办公应用平台,不断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托人事部门门户网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高在线办事能力,推进互动交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数据库建设,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工资管理、人才市场等人事人才工作基础数据库建设,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基础工作的方法步骤



各单位、各部门可按照加强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一)摸清基本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三基一化”的要求,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自查,找准差距和不足,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打下基础。内容包括基本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工作人员基本功是否扎实,是否能较好地适应本职岗位的要求,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是否适应推进工作任务的要求,等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可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进度和保证措施,对重点工作、新的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础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工作。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和考核,保证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实现,确保基础工作得到明显改善。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可以以处室为基础,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本处室“三基一化”建设。各单位可指定办公室(综合处)牵头做好基础工作,形成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加强基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对人事人才工作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单位基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将基础工作与各项业务结合起来,一起部署,同步建设,相互促进。



对基层人事部门基础工作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可组织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典型,交流经验,促进提高,形成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局面。通过不断提高基础工作建设水平,为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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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是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县)爱卫会应当做好辖区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爱卫会应当配备除四害监督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承担除四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确无能力除四害的单位由专业队伍承包,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市容委共同核定。居民住宅区除四害所需经费在收交的垃圾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除四害工作,落实除四害任务。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住户开展除四害活动。公共地段的除四害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除四害所需药械,由市爱委办认可的单位生产、加工或经营,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八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除四害药械的质量监测和审查工作,防止伪劣药械流入市场。
第九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在其负责的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灭鼠先进城市规定的标准: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5%,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1%,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在其负责的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灭蝇先进城市规定的标准: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2只。饮食、食品行
业操作间、单位餐厅、厨房、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都应当达到基本无蝇。生产、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环卫设施及时清理,定期洒药,不得有蝇蛹孳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杀灭蟑螂,在其负责的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灭蟑标准: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荚的房间不得超过2%,有卵荚房间查见的卵荚
平均数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在其负责的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灭蚊标准:逐步做到有蚊房间不得超过5%,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各级政府和市容委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贡献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国家除四害规定标准的,由市、区(县)市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住户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加两部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执行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印制的处罚通知书和市财政局制发的统一罚款单据。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8日

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5日


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办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五制办理、五件管理暂行办法。
一、五制办理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l、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许可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特殊事项指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许可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按“承诺件的管理”办理,申报材料缺少的按“补办件的管理”办理;
3、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办结的,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办制
重大事项指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基本办事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责任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发展计划委;
工业技改项目审批的责任牵头部门为经贸委;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的牵头责任部门为工商局;
须由中心协调联办的其它事项,一般由设置相关部门意见为前置条件的单位为牵头责任部门。
2、责任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许可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协助办理。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武威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即告知,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二、五件管理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处理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并做好登记。
(二)退回件的管理
l、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申报材料缺少主件;
(2)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等要求或受控制指标限制的;
(3)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处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三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退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理由。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的认定
申报材料中附件不全的均属补办件。
2、补办件的处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补办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办件单》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承诺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凡申报材料齐全,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处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承诺件),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窗口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并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联办件的管理
l、联办件的认定

凡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许可的申请事项(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规划项目等),均属联办件。
2、联办件的处理
联办事项分一般联办事项和其它联办事项。其它联办事项指关联度大或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一般联办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1)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经责任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后,出具中心统一印制的《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事项联系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各相关窗口进行初审,凡符合许可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即签署初审意见。服务对象完成各联办单位初审意见后,到责任牵头部门窗口领取《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件单》(联办件),并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抄送各相关窗口。

(2)责任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事项联办件必须按责任牵头部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协调有困难的,应向中心提出,由中心协调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办。
(3)需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必须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统一组织。

(4)有2个或2个以上许可环节的事项,应实行“联办制”。前一环节许可完毕后,许可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
(1)、(2)两条规定办理。
其它联办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由许可责任牵头部门受理,其它联办事项经相关窗口初审后,报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召开联办会议办理,并按联办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由中心送达相关窗口或召集联办会议办理。
3、联办会议由责任牵头部门或中心主持,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召集主持。
(1)责任牵头部门要告知服务对象提前送达有关资料。
(2)由责任牵头部门通知相关窗口(部门)参加联审会议,同时,分送相关资料初审。
(3)参加联审会议人员须有授权代表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办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4)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办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5)联办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责任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并按中心统一文号签发。
(6)联办会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窗口(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本办法由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