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13:44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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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六个围绕”和“七个安全”的要求,落实《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动态管理制度,我们在《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指南(2007年版)》的基本构架下,修订完成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该《指南》仍按照三级进行分类,其中Ⅱ级分类由原来67类调整为65类,Ⅲ级目录的具体产品由去年的663种调整为682种。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总局缺陷汽车召回和食品召回、玩具召回等有关规定,以及推进电子监管网的要求,新增了召回管理和电子监管网等监管措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调整生产许可证目录要求,结合总局今年实施十类产品专项整治和免检产品培育工作,以及落实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增加、取消和调整、归并了部分产品;同时,对产品名称、代码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现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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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市政管委会等



各区县市管委(建委)、财政局、园林局:
一、为加强绿化补偿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绿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绿化补偿费标准:
绿化补偿费是指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按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计算缴纳的绿化用地补偿和绿化建设费用。其标准是:
1、建设工程地处城区、近郊区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240元;
2、建设工程地处远郊区、县城镇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缴纳145元。
三、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与返还:
1、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绿化补偿费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取绿化补偿费,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编号的银钱收据并于季末十日内全数上缴市园林局计财处;市园林局于十二月初将各区县上缴的绿化补偿费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3、根据园林绿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市园林局编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返还。其中30%返还给区县园林局自行安排使用,70%由市园林局统一掌握。
四、绿化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
1、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2、绿化补偿费要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各区县收取的绿化补偿,要全数上缴,严禁坐支。
4、绿化补偿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按规定要求编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园林局批准。工程竣工后或年度终了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市园林局审批。
5、绿化补偿费作为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市园林局专项资金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凡专项资金在四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区县在编报预算的同时,要编报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竣工后和年末要编报“专项资金反馈报告”,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效果。
6、绿化补偿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必须接受各级财政、财务部门的监督。
五、绿化补偿费的帐务处理
1、各区县园林管理局根据规定收取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暂存款”科目,上缴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暂存款”科目。
2、各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收到市园林局返还的绿化补偿费时,收记“拨入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支出绿化补偿费时,付记“专项资金支出--绿化补偿费”。
3、各级园林主管部门拨给所属单位绿化补偿费时,付记“拨出专项资金--绿化补偿费”。
六、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商研究解释。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大多数省、自治区及城市及时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工作部署,成立了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查处重点,开始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但也有一些地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担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消费者的投资信心,工作推进不够有力。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要求,加快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有关的各项工作。要抓紧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自查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10日之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认真抓紧典型案例的查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能否取得实质性成效,关键是能否对违法违规案例进行查处。当前,要集中力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查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将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包括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请各地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以前,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三、加快处理媒体曝光案例。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焦点访谈》等媒体对深圳山水居、上海雅士居、福州东煌花园、广州和润花园、兰州市雁滩商贸城、蒲田市凤凰山庄别墅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曝光。上海、深圳等市已及时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但有的地区对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案例查处不及时。各省建设厅要督促有关城市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媒体曝光案例的查处,对《焦点访谈》已曝光的案例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请于2002年8月30日之前将处理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加强法制培训,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最近,一些地区发生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哄抢采访记者摄像设备、围攻采访记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等事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造成了恶劣影响。各地要结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近期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培训,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规范市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