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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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人选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千元。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资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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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0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2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1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0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0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05/0019b90463ff0ded325401.doc

  
曾读过一篇文章《你是胡萝卜、鸡蛋、还是咖啡豆》,内容虽然简单,其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一年轻人刚进法院,有些不适应,屡遭打击,对法律精髓、法律灵魂又一次迷糊,司法是独立?还是被立?是判决?还是调解?回家后向父亲抱怨。父亲听后默默地将孩子领到厨房,然后从橱柜中取出一根胡萝卜、一个鸡蛋和一包咖啡豆。父亲将胡萝卜放入沸水中,过了一会儿将胡萝卜取出来让孩子看,胡萝卜变软了。继而,父亲又把鸡蛋放入沸水中,过了一会儿又取出让孩子看,鸡蛋变硬了。最后,父亲把那包咖啡豆放入沸水中,很快,水变成了棕色,散发着咖啡豆的清香。最后,父亲问孩子:“你愿意当胡萝卜、鸡蛋吗,还是咖啡豆?”“我要当咖啡豆!”看似不相关的三种事,看似平常的三个生活片段,串联起来竟隐藏着深刻的哲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法官经常会面对‘沸水’时候。诚然,我们法官的立场、感情和价值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可以明确的是:每一个案子,我们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明确自己站在什么的立场上,以一种什么样的感情,进行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来适用法律,这是法官天天必须的选择。这时,我想起审理“四人帮”特别法庭的李海初法官。同样是他,在1976年8月承办《第二次握手》 作家张扬案,这是姚文元“内定要杀”的头等大案、要案。这个案件并不难办,可以走走过场交差了事。但李海初却将全部案件逐一细看,并随手摘录。读过案卷他深感此案“明明是按预定的框框栽赃”,如果经他的手将小说作者判处死刑,回首平生的时候“会感到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为了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同时不招祸端,他又承揽了其他许多案件,故意将案卷堆满写字台,以任务量繁重为由硬是将案件拖了一年,为该案的正确审判赢得了宝贵的时间。这样的裁判,除了经得住时间和历史检验外,还透射着中国法官独特的睿智!
判断一个法官的素质高低方法,不是他是否已将法律条文烂熟于胸,而是当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而必须审理裁决时,既要符合自然正义要求,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做到“不据法司法”这一点,一个法官不必都具有硕士、博士的头衔,但必须有足够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面对困境,不要像胡萝卜一样向‘沸水’屈服,放弃个性,最终被征服;也不能像鸡蛋虽变得硬挺,看似坚强,却也被困境改变了脾气,没了个性;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个要像咖啡豆一样,有芬芳,有个性,并用两者兼而有之的方式去维护正义的人;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个能怀揣着法律灵魂融入环境,借助公正的自然生命力,通过自己一点一点努力改变着周围不尽人意环境的人,并最终使整个环境因自己的个性而充满活力和魅力的人。
在困境面前,你是胡萝卜、鸡蛋,还是咖啡豆?这时,我们可以清朗的回答,我们要当法律林园里的咖啡豆!(福建漳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