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 〔2012〕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对外签署协议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对外签署协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协议,包括省、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与外国地方政府或部门以及港澳台地区签署有关经贸、科技、旅游、体育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具有合同性质的除外),以下简称 “涉外协议”。
第三条 签署涉外协议要符合法律程序。
第四条 吉林省涉外协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外办”),是负责对涉外协议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涉外协议的签署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省内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与外国中央政府、外交部等政府部门建立正式合作机制;不得同外国签订有关社会科学、新闻、文化、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交流计划、协议,以及涉及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如确有必要在个别领域同外国签订合作计划、协议,须逐案报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涉外协议文本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涉外协议的起草和签署
第七条 涉外协议起草、协商和审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由省政府主办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中方草案,会签省外办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属于具体业务事项和执行计划等方面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一个范本会签省外办,经省政府同意后,如无重大原则变化,此类协议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定。
(二)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中方草案,必要时会签省外办;
涉及重大问题的涉外协议,主办部门应会签省外办等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
如拟签署的协议除涉及本部门主管业务外,还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地区等,应征求有关部门、地区意见后,会签省外办,报请省政府审定。
(三)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名义或部门名义签署涉外协议的有关管理工作,参照省有关做
法,由市 (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具体确定。
(四)协商涉外协议过程中,协议内容与获批草案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涉外协议文本经过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各方的授权代表在协议正式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涉外协议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集中统一管理涉外协议文本的范围包括:以省、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第十条 涉外协议文本集中统一管理办法。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送交省外办,由省外办定期集中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保管,副本留省外办;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由本部门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二)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自行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三)以市 (州)政府部门和县 (市、区)政府等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文本的管理办法,由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涉外协议文本的归档。
(一)涉外协议签署后,主办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文本等资料送交涉外协议主管部门。
(二)归档的涉外协议正本、副本等应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签字完备、文本完整。
(三)以外文签署的涉外协议,应将正文及译文一同归档。
(四)为确保涉外协议的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应对协议文本进行电子扫描,保存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涉外协议文本管理要求。
(一)涉外协议文本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外协议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类涉外协议完整、准确、安全,实现涉外协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二)涉外协议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将收存管理的涉外协议编辑成册,内部发行,以便查阅和监督。
(三)严格按照保密守则和涉外协议密级,做好文本的保密工作。
(四)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涉外协议丢失、损坏、不按规定移交或泄露涉外协议秘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涉外协议主管部门,须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22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停止执行的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资格证书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核发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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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从事学校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2 │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可 │12月28日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市教育行│
│ │ │ │政管理部门 │
├──┼───────────────┼───────────────┼───────┤
│ 3 │节能检验测试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市经委 │
│ │ │9月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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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农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书》│《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市环保局 │
│ │的核发 │12月8日通过)第四十八条 │ │
├──┼───────────────┼───────────────┼───────┤
│ │轨道交通驾驶员、调度员等从业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
│ 5 │员上岗证的核发 │2002年5月21日通过)第十九条第 │市轨道交通处 │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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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申请《上岗│《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市文化广播影视│
│ 6 │合格证》的核发 │(1995年10月27日通过)第六条第│管理局 │
│ │ │(四)项、第十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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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和区、县劳动│
│ 7 │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一 │和社会保障局 │
│ │ │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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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四条 │部门 │
├──┼───────────────┼───────────────┼───────┤
│ 9 │档案中介人员的资质认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 │市档案行政管理│
│ │ │16日通过)第十五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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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资格审核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00年│市卫生行政管理│
│ │ │12月15日通过)第十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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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11 │岗证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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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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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外省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沪承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勘察设计业务许可证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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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外地进沪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许可证│《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市建委 │
│ │的核发 │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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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市内营│《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15 │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审│1997年10月21日通过)第十六条 │市港口局 │
│ │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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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重要产品准产证的核发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
│ │ │1994年8月26日通过)第六条 │局 │
├──┼───────────────┼───────────────┼───────┤
│ 17 │在港存期内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二条 │ │
├──┼───────────────┼───────────────┼───────┤
│ 18 │超过港存期货物的疏运的审批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市港口局 │
│ │ │(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一条 │ │
├──┼───────────────┼───────────────┼───────┤
│ │ │《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远管理条例》│ │
│ 19 │从事港口疏运货物堆放业务的审批│(1994年7月22日通过)第十五条 │市港口局 │
│ │ │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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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0 │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殡葬管理处 │
│ │审批 │、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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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
│ 21 │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区、县民政局 │
│ │ │、第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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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劳动和社会保│
│ 22 │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二十三 │障局 │
│ │ │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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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燃气器具列入《燃气器具准许销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市燃气管理处 │
│ │目录》的审核 │1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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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1999年11月26日通过)第四条第│市建委 │
│ │ │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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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和区、县绿化│
│ 25 │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审批 │(1987年1月8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 │
│ │ │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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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市测绘管理部门│
│ │ │12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 │ │
├──┼───────────────┼───────────────┼───────┤
│ │部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7 │咖啡馆)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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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行业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 │
│ 28 │业)的核发 │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通过│市公安局 │
│ │ │)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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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阶段自行办学单位的招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市教育行政管理│
│ 29 │范围的审批 │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部门 │
│ │ │通过)第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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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对学校和教师要求学生参加与教育│《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1987│教育行政管理部│
│ │无关的活动的许可 │年6月20日通过)第十九条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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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遗体需要延期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 │者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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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遗体存放超期强制火化的审批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市殡葬管理处或│
│ │ │8月20日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 │者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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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 │市卫生行政管理│
│ │的审批 │22日通过)第二十三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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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 │
│ 34 │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12月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 │市环保局 │
│ │声器的审批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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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市公安局 │
│ │ │(1996年9月26日通过)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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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集市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许可│《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市卫生行政管理│
│ 36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理规定》(1985年7月5日通过)第│部门 │
│ │ │五条第(四)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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