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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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8〕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业经十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惠州市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内容外,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应当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务。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本规定,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特点,以及公众关心程度,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研究确定。
第十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形式。
权力运行流程图是指行政职权事项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运行、流转的各相关环节。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上报方式与时间由各级政府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需要的经费,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政务公开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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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海洋渔业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的通知

大海渔法发〔2007〕122号



各区市县海洋与渔业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小型木质养殖船呈急剧增加的趋势。为加强这部分养殖船的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检验程序和规定,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制定了《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海洋渔业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小型木质养殖船建造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1宗旨

   为贯彻《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保证小型木质养殖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地区船长小于12m的木质养殖船。

122主机为座机或挂机,总功率不超过441Kw。

123主尺度比值应在下列范围内:

            L/D≤12Bm/D≤4

式中:L——船长

Bm——型宽

D——型深

  若尺度比超出上述数值的适用范围时,其构件尺寸应适当增大,并须经验船部门同意。

13航区、风力及其它限制

131主机功率小于147Kw的小型木质养殖船作业范围限定为距岸不超过6海里;主机功率在147Kw-441Kw之间,其作业范围限定为距岸不超过10海里。

132风力不大于蒲氏5级。

133只允许白天航行作业。

134验船师可根据各地海域海况及船舶主尺度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限制或放宽。

14名词定义

141总长Loa:船舶的首尾端点的水平距离。

142船长L:船舶型深的85%处的水线长。

143船宽B: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最大水平距离。

144型宽Bm:船长中点处两肋骨外缘间的最大水平距离。

145型深D:船长中点船舷处,从甲板下表面量至龙骨线的垂直距离;如没有甲板,应为舷顶量至龙骨线的垂直距离。

146吃水d:在船的中横剖面处,由龙骨线量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147干舷F:在船的中横剖面的船舷处,由甲板上表面量至水线的垂直距离。

148龙骨线:通过船中且平行于龙骨坡度的线(该线通过船纵中剖面线与龙骨、船底一叶板接缝底线的交点)。

15资质认可

小型木质养殖船的设计、建造、维修单位应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的相关资质认可证书。

16船用产品

船用产品、设备和部件应提交渔船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17检验申报

新建小型木质养殖船申报初次检验时,申报人应提交下列附带文件:

171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批文;

172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173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批文及审图意见书;

174造船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17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176主要设备、部件的船用产品证书。

18送审图纸

181全船说明书;

182总布置图;

183稳性计算书;

184基本结构图;

185型线图。

验船部门可根据实船具体情况适当增减送审图纸。

第二章船体建造规定

第1节选材要求

211一般要求

2111船用木材可分为硬材、软材两大类。不宜使用杨、柳、桦木。

2112艏柱、舱壁座、肋骨等构件应使用硬材。

2113板材或方材在安装时,均应正面向外,反面(即髓心的一面)向内。

212木材缺陷的限用范围

2121节子:在外板上不应有成孔的节子和死硬节子。若节子直径在30mm以下,则可以用在其它部位。

2122青皮:板材捻缝口和两材的贴合面不应有青皮。其余部位可以带青皮,但厚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宽度不得超过材宽的1/4。

2123缺角:板材捻缝口部位和两材贴合面不应有缺角。其余部位局部缺角长度应不超过材长的1/5、剖面积应不超过本材剖面积的7%。

2124裂纹:不应使用有横向裂纹的木材,在缝口和榫口附近不应有纵向裂纹,其余部位纵向裂纹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1/5、裂纹长度不得超过材长的1/10。

2125虫眼:水线以下外板不应使用有虫眼的木材。

2126腐朽:不应使用腐朽(包括水层、脱心)的木材。

第2节主要构件及尺寸

221肋骨间距

2211肋骨间距不得大于500mm;当实际肋骨间距超过500mm时,可以不减小肋骨间距而适当加大肋骨剖面尺寸。

222龙骨

2221龙骨尽量使用1根整材;如果使用两段组合,拼接材料应为同一材质。

2222龙骨若使用分段组合,应在距船舶尾部1/4龙骨处,用对接的形式进行连接,并在对接处必须进行局部加强。

2223分段龙骨连接如图2223所示

  图2223  

2224组合龙骨的接缝处应进行捻缝。

2225经常坐滩或拉岸的养殖船,从首至尾应装置与龙骨等宽且厚度不小于20mm的龙骨防护板。

2226龙骨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10L+20mm

式中:t——龙骨厚度,mm

L——船长,m

2227龙骨的宽度应与船体型线相适应。

223艏部构件

2231艏柱宽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b=10L+90mm

式中:b——艏柱宽度mm

L——船长m。

2232艏柱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7L+80mm

式中:t——艏柱厚度mm

L——船长m。

2233直线形艏柱、副艏柱应榫接于龙骨上,两者均须通过艏肘材用螺栓紧密连接。

2234艏部结构如图2234所示。

图2234

1、龙骨2、舱壁3、肋骨4、艏肘材5、副艏柱6、甲板7、艏柱8、舱口

224艉部构件

2241尾挂机机架处的船体结构应做适当局部加强。机座部位通常应在甲板下设两根横向加强梁。如采取其他结构形式,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242艉部结构如图2242所示图2242

1、龙骨2、底肋骨3、舱壁4、舱口盖5、强横梁6、机座铁板7、肋骨8、甲板

225肋骨

2251搭接的肋骨,其接头长度应不小于3倍肋骨高度,并用帮材加固,接头长度内的固定螺栓应不少于3枚。如不采用帮材加固的方法,舷侧肋骨舭部处的肋骨剖面尺寸应适当加大。

2252对接的单材肋骨,应在肋骨的一侧使用与肋骨的材质及剖面尺寸相同的帮材,其长度应不小于肋骨高度的六倍;对接时应在肋骨对接缝两侧各用不少于2枚螺栓交错紧固。

2253底肋骨与龙骨接合面应涂稀油灰,并用螺栓与龙骨紧固。与龙骨接合处的肋骨底面应开流水孔。

2254肋骨的尺寸应不小于表2254所列之值。

表2254单位:mm

构件材种船长L(m)L<66≤L<99≤L<12单材肋骨厚度高度顶舭底70 80100100 110120120 130140120 130140注:顶是指舷侧靠近舷边的部分;底指底肋骨。226舱壁

2261舱壁板应紧密固定在肋骨侧面和舱壁座上,并有适当加固。

2262舱壁板厚度应不小于11倍的外板厚度。

2263艏尖舱应予加强并水密。

2264舱壁相邻板之间应以双头钉或其他方法固定。

227外部各列板材

2271船两侧应设置舷侧厚材(或舷侧厚板)贯通全船,并与肋骨紧固,其接头应为水平钩形嵌接。

2272舷侧厚材Ⅰ、Ⅱ的宽度及厚度应不小于表2272所列之值

表2272单位:mm

构件材种船长L(m)L<66≤L<99≤L<12舷侧厚材Ⅰ舷侧厚材Ⅱ宽度200220240厚度7090110宽度180200220厚度5070902273普通外板的宽度一般不大于板厚的5倍。

2274普通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

2275不设龙骨的平底船,其中部的船底板厚度至少比普通外板厚15mm。

228甲板

2281甲板横梁、舱口端梁、短横梁均应为整材,在两舷与肋骨、承梁材紧密贴合并用螺栓紧固。

2282短横梁在开口端应榫接于纵梁上,并用螺栓紧固。

2283安装重要机械设备或承重较大的甲板下横梁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加强。

2284甲板的宽度应不大于板厚的4倍;厚度应不小于普通外板的厚度。

229舱口及围壁

2291舱口须设有舱口盖。木质舱口盖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40mm,舱口围板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封舱构件。

2292舱口横向围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壁板。

2293甲板上的舱口纵向围板的宽度不得小于200mm,其厚度应大于外板10mm。

2210机座支柱、强横梁

22101支柱、强横梁应为整材、硬材。

22102支柱用来支撑甲板强横梁,并用螺栓在肋位处(或舱壁处)与肋骨(或舱壁座)紧固。

22103支柱、强横梁截面各边长度不得小于120×120mm。

22104机座应固定在强构件上。

第3节接头与避距

231各种构件的接头

2311钩形嵌接法(如图2311)

主要用于龙骨、舷侧厚材(板)、护舷材(木)、舭部厚板等强力构件的拼接。水平钩形嵌接法

垂直钩形嵌接法

图2311

2312嵌接法(如图2312)

  主要用于纵通材、甲板边板(压梁材)、承梁材及宽度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拼接。接头的长度l应不小于一个肋距。

图2312

2313对接法(如图2313)

  主要用于宽度不大于200mm的甲板和外板的连接。

图2313

2314不论采用何种接法(龙骨除外),其接头端口处必须位于骨材之上。

232各种接头的避距

2321舷侧厚材(板)之间或护舷材(木)与相邻的舷侧厚板,相邻两个接头之间,除艏、艉部之外,应有不小于2个肋距的避距;相隔一列板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2322外板、甲板相邻两材的接头之间,应有不小于1个肋距的避距。

第4节钉、螺栓

241一般要求

2411船用铁钉、螺栓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木钉及木楔须用硬木,防水木楔可用软木。

2412铁钉、螺栓及垫片(圈)均应采取有效防蚀措施。

242钉、螺栓的使用

2421打入构件前应在铁钉、螺栓的头部缠上涂油灰的麻丝,铁钉、螺栓的孔径应小于铁钉、螺栓直径05mm至10mm,木钉、木楔的孔径应至少小于木钉、木楔直径1mm。

2422龙骨与肋骨之间、各重要部位以及接头上使用的固定螺栓,在安装螺帽之后,应把露在螺帽之外螺栓端打披。

2423除因结构上的特殊情况外,全船所有铁钉和螺栓两端及各种铁钜的上表面均应埋入构件平面内3mm至10mm,再用油灰填满抹平。

2424将板材固定于方材上所用铁钉穿过板材后,浸入方材中的深度一般应为板厚的15倍且不超过材厚的2/3。

2425固定各构件螺栓的直径应不小于表2425所列之值:

表2425单位:mm

构件船长L(m)L<66≤L<99≤L<12龙骨、艏艉柱、副艏柱、艉纵翼材、

艉纵中材(强力)10121481012艉纵翼材、艉纵中材(非强力)10舷侧厚材(板)(Ⅰ)(Ⅱ)、护舷材(木)81012舷侧厚材(板)(Ⅲ)(Ⅳ)10横梁、纵梁、肋骨、纵通材、外板、甲板12第5节捻缝与水密

251一般要求

2511所有捻缝均应在钉、螺栓紧固后施行。

2512船壳板、甲板和水密横舱壁等各构件之间的纵向或横向板缝以及全船所有钉、螺栓穴,都应捻缝后,填满抹平。

2513船体外表面各构件的裂纹,凡深度超过材厚的1/10时,均应捻缝修补。

2514捻缝前应先沿板缝开好灰路,下好底灰。然后逐次打入填料,打烂、打实。

252对板缝的要求

2521拼缝前相邻两板的板缘要刨成坡口,拼缝后使缝口呈外宽内窄的“v”形。

2522两板之间的拼缝处应尽量紧密。

253对捻缝材料的要求

2531应选用麻丝、麻绳等纤维作为捻缝的材料。填料应经过去污、脱胶、梳理及干燥处理,不得有杂物。

2532合油灰用的灰,应选用优质贝壳灰或石灰。合油灰之前应先筛去杂物。

2533必须使用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桐油,严禁使用失效桐油或其它杂油合灰。

254密性试验

2541船舶下水前后应进行水密检查,不应漏水、渗水。

2542验船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密性试验。

第6节防蛆与防腐

261满载水线以下所有与海水接触的木质构件,在涂刷油漆和捻缝前均应进行防蛆处理。

262船体外表面及舱室内部所有木质构件表面,一般应进行防腐处理;全船所有露天的金属构件表面及水线以下与海水接触金属构件表面,均应有防腐蚀措施。

第7节舾装设备

271舵设备

2711舵设备应牢固可靠并设有防止因受向上举力而使舵杆脱离舵臼的可靠装置。

272锚及系泊设备

2721船长12m以下的木质养殖船应配备重量不小于35㎏的锚1个。锚缆长度不小于60m。

2722系船索和系缆桩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安全系泊。

第三章稳性及干舷

31稳性控制

311用下述条件作为稳性控制指标:

a)型宽吃水比B/d应不小于表311所列之值:

表311

L456789101112B/d69664597563535511491474458注:d为船舶的最大允许吃水  b)干舷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F01B

312敞口围板对干舷的修正:船若具有宽度大于等于08B的敞口且有敞口围板,则围板在甲板以上高度的一半可计入干舷F中。但至多只能计入60mm。

313船上的总人数N应不超过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N=2+L/4

式中:L/4的值只取整数部分。

314验船部门可视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其他必要的限制。

第四章轮机

第1节一般规定

411适用范围

4111本规定适用于主机总额定功率不大于441Kw的小型木质养殖船的机械安装和试验。

412设备和部件

4121船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和部件,应为渔船检验部门认可的船用产品。

413后退能力

4131养殖船应具有足够的后退能力。

414备件

4141船上应备有必要的备件。

415安全防护

4151所有皮带轮传动装置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

第2节主机及其传动装置

421安装要求

4211主机应易于操作人员接近,且便于维护和检查。

4212主机在船上的刚性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紧螺栓的螺母应有锁紧装置;

b)固定主机的紧固螺栓中应有2个以上的紧配螺栓。

第3节螺旋桨

431螺旋桨

4311螺旋桨应可靠地固定在螺旋桨轴上,紧固帽的螺纹旋向必须与螺旋桨顺车方向相反,并有防止螺栓松动的保险装置。

4312螺旋桨应作外部检验。

4313螺旋桨在加工完成后要作静平衡试验。

第五章设备配置

51消防救生、防污染设备

511应有带绳的水桶1只、太平斧1把。

512应配备1只救生圈。

513每人一件工作救生衣。

514应配备废油回收装置。

52其他

521应配备1个磁罗经。

522应配备1个有效的声响设备;防水手电1个。

523配备性能可靠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和再融资,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做优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聘请了改制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取得市政府金融办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公司。

  第三条 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和再融资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产权证不全且无产权纠纷的,经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核实认定,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补办相关权证。

  第五条 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重组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专利技术、自有品牌产权等过户登记,企业控股股东或法人代表没有发生变化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自治区征收部分外,其余免收。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为上市目的而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财政补助。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专项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经济、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对拟上市企业申请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报批指标,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上报或核准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第十条 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账和逾期3年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用企业所有者权益进行冲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通过我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培育企业上市。

  第十二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经费补助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并在注册成立后30个工作日内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补助。

  (二)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将中国证监会受理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工作奖励机制。

  (一)拟上市企业引进境内外股权投资资本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单次融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单次融资验资报告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按其单次融资总额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发行股票,且募集资金80%以上在市内投资,并将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按其募集资金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在市内投资,并将募集资金验资报告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的,按其募集资金投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四)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如为公务员的,按公务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自2009年起,政府每年通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上市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上述鼓励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申请兑现上述政策的,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和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