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04:10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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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规范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取得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聘用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聘用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向省级地震局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

第七条 申请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地震局关于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级地震局;

(三)省级地震局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单位申请人)》(附表1-4)、《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中国地震局。

(四)中国地震局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或姓名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跨省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先行向原受理其注册的省级地震局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所在省级地震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八)被依法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附表5-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十四条 省级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出具加盖省级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省级地震局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对申请延续注册、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省级地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中国地震局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中国地震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延续。

对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中国地震局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补办。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申请人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依法被审批机关撤销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不收取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费用。省级地震局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申请注册由省级地震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地震局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由省级地震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30日内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附件2: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3: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4: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5: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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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海洋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天津市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是我国北方地区面向东北亚和太平洋的重要门户。全市海洋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0.92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0.6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万公顷,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整治受损河口和海域面积不少于0.5万公顷,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达到一类标准的区域面积确保在1/3以上,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四个奖项。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先进单位和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履约项目包装先进单位以及在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本着“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每年年初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明确直接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工业招商引资比例。

(二)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分值由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完成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额度(直接利用外资按当时汇率兑换为人民币),记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增加10%,加计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0%,扣减0.2分。

2、加分(10分),加分方法如下:

(1)项目基础工作(3分):超额完成州级招商项目开发、包装、发布任务,加记1分;超额完成签约任务,加记1分;签约项目履约率不低于70%,加记1分。

(2)直接利用外资(3分):超额完成直接利用外资任务,加记3分。

(3)工业招商工作(2分):超额完成工业招商任务,加记2分。

(4)引进战略投资者(2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著名央企等战略投资者入州实现投资项目落地的,加记2分。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经年终考核验收,按考核总分高低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进行排名后,在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中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在州直单位中确定4个为先进单位。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排名虽居前6位和州直排名虽居前4位,但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总额的取消该项奖励。

第五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公益性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引进单个其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引进项目的州直单位。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履约项目奖包装奖。对州直单位(含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包装并成功履约的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初牵头组织项目包装、进入州本级对外发布重大招商项目册子,且30%以上项目成功履约的州直有关单位。

(二)奖励标准:每个重大招商项目按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1万元奖给项目包装单位,2万元奖给项目履约单位。

第七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对在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上有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的第一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引进州外资金2000万元以上、资金全部到账和项目全部竣工的单个重大产业项目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第一位自然人。第一引资人的确认存在争议的,协商解决奖金分配问题。

(二)奖励标准: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旅游、商贸物流等其他产业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金来源: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兑现。

第八条 所有申请受奖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州外资金,不包括民间融资、银行借贷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必须在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向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有效资料。

(二)审批。由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州政办函〔2008〕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1、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励申报表(略)

2、湘西自治州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申报表(略)

3、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县市、吉凤经济开发区)(略)

4、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州直单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