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09:08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46 号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已经2003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

和收益权质押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的质押行为,维护质押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以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进行质押贷款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农林水利、文教体育、广播电视、道路桥梁、隧道码头、公共交通、地铁轻轨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权或收益权,是指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法人,经市人民政府授予批准,以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而取得的,与他人不存在争议的收费权和收益权。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是指以前款规定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是指以负债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贷款用于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或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合同内容除法律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及确定办法;

(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三)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四)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资金账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的质押价值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约定。

第六条 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由出质人向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由登记部门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告之出质人。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家对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出质人、质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质押登记部门查询质押登记情况。

第八条 债务人不履行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收费权或收益权,并实现质权。

第九条 出质人转让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所依附的经营权,应经质权人同意,报授权机关批准后,重新与质权人签订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并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出质人或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一)涉及相关诉讼或仲裁;

(二)出质所依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三)项目停建、缓建,企业歇业、解散或被停业整顿、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联络方式等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 债务人按照收费权或收益权质押合同约定偿还质权人全部债务后,由出质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出质人因欺骗登记机关进行虚假登记,致使对方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由登记机关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获得的收费权或收益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出质人或登记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确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需通过质押方式贷款的,应经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配合当前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体系,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决定在开展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研和监管对策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明确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落实调研工作。要认真选择好代表性地区,指导企业按要求填写表格。本次调研工作由总局协调司牵头,具体工作委托总局研究中心承担。

  2.各地要将此次调研工作与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研摸清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底数,并注意总结发现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3.此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如期完成。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调查表(详见附件)报送总局研究中心。各地也可组织在网上填写调查表(有关表格可登陆总局研究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worksafety.cn),并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总局研究中心。

  总局协调司联系人:彭广胜,联系电话:010-64463620。

  总局研究中心联系人:程慧敏,联系电话:010-64463486;传真:010-84272276,E-mail: hm310@163.com。

  

附件:1.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2.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安全监管部门填写)


所属省份


安全监管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1.辖区内安监

人员情况
监察人员总数 名,其中硕士及以上人员 名;

大学本科人员 名;专科学历人员 名。

2.辖区内非公

有制企业发

生事故及死

亡人数情况
项目 年份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非公有制企业
事故总数(起)





死亡人数(人)






非公有制企业类型
煤 矿
事故(起)





死亡人数





非煤矿山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建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危 险

化学品
事故(起)





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民用爆破器 材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机械加工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冶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3.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

事 故 情 况
事故(起)





死亡人数









4.辖区内非公有制企 业 情 况
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总数 家,占辖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为 %。其中煤矿 家;非煤矿山 家;建筑行业 家;危险化学品 家;烟花爆竹 家;民用爆破器材 家;机械加工 家;冶金 家;

其他类型 家。

5.辖区内中介服务机 构 情 况
辖区内安全健康中介服务机构总数 家。其中: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安全培训的中介服务机

构 家;安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 家。

6.行业协会情况
辖区内是否有煤矿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非煤矿山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建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机械加工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冶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安全生产协会 A.有 B.没有

(请在A或B上直接“√”)





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地级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写,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后报送总局研究中心。调查表中“ ”和表格空白处表示需要用文字直接填写的内容;选择题直接在英文大写字母上打“√”。选择题除了特殊注明可多选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附件2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由企业填写)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产业类型
A.煤矿 B.非煤矿山 C.建筑 D.危险化学品 E.烟花爆竹 F.民用爆破 G.机械 H.轻工(食品、纺织、皮革、服装等)I.电子 J.冶金 K.其他

所有制型式
A.私有经济 B.港澳台经济 C.外商经济

D.其他(请注明)

企业规模
A.50人以下 B.50-100人 C.101-300人 D.300人以上

年销售额
A.3000万元以下 B.3000万元-30000万元 C.30000万元以上

资产总额
A.4000万元以下 B.4000万元-40000万元 C.4000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A.持证 B.无证 C.正在办理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1.企业安全机 构和人员情况
机 构

情 况
A.无安全管理机构,但领导在工作中常要求注意安全;

B.有部门兼管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

C.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能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D.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健全且运行有效。

安全管理

人 员
A.无安全管理人员;

B.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C.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人数和素质略显不足;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企 业

员 工
A.以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为主;

B.以中专学历的为主;

C.以大专学历的为主;

D.以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为主。

2.事故调查

与 处 理
A.事故不多,尚未制定专门的调查程序,出现事故时临时研究处理;

B.事故调查只限主要负责人参加,重点主要集中在责任追究上;

C.事故调查有制度,注重分析事故的深层原因,对重大事故有记录和跟踪;

D.有书面的事故调查程序,建立了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能做到“四不放过”。


3.安全经济
安全投入

A.几乎没有安全投入;安全欠账严重;

B.安全投入很少,但安全投入逐年升高;

C.领导重视隐患治理,能积极做到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等;

D.建立了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投入纳入企业预算,安全经费充足。

工伤赔偿标 准
A.无工伤赔偿标准,但员工工伤之后有2万元以下赔偿;

B.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五万;

C.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十万;

D.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二十万。

风险抵押金 制 度
A.未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B.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未严格执行;

C.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风险抵押金很少;

D.以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依据行业制定,对安全生产有促进作用;

4.安全生产

责 任 制
A.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不健全;

C.有书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但部分人员对其职责不了解;

D.建立了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定期进行责任制考核。

5.安全科技
A.设有专门的安全科技研发部门和先进技术交流部门;

B.有兼职的科技研发部门和技术交流部门;

C.没有科技研发部门,有技术交流部门;

D.有时组织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技术水平。

6.安全生产信 息体系建设
A.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B.针对危险源管理建立了信息系统;

C.信息体系建设很必要,正在筹建之中;

D.没有建立信息体系。

7.应急救援

体 系
A.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措施;

B.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C.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器材完备,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D.设有专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非常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8.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 况
A.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B.正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D.没必要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

管 理
A.没有形成书面制度,上级要求严时才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体检;

B.有健康管理制度,能按规定为职工体检;

C.有健康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档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D.有健康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档案,专业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和状况分析。

9.安全教育培训
主 要

负责人
A.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经常委派他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B.有些安全工作经历,不必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C.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暂时没有证书;

D.经过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证书,安全意识强。

安全管理

人 员
A.人少事多,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机会;

B.少数人员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C.大部分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D.全部参加过安全教育,有些人员获得了专业培训证书。

特种作业

人 员
A.还没来得及考证,但都经过有经验的人指导;

B.少数人员持证上岗,但其他人员都经过师傅或同事指导;

C.绝大多数持证上岗,但其他人都经过师傅或同事的指导;

D.100%持证上岗。

员 工
A.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B.危险有害作业岗位人员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C.绝大多数员工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制度化;

D.有严格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名员工都接受过各类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方式
A.培训工作主要是企业自己组织;

B.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员工培训;

C.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培训企业员工;

D.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培训企业员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并达到药品营业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要求,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严格遵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为基本医疗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标准,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其它上岗的营业人员必须持有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六)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机应用设备(包括电脑和POS机),具有微机联网能力和熟练的操作人员;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
第六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开后,药店及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
第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程序:
(一)申请资格
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品种清单;
4、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
(二)资格审查和确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会同卫生、财政、医药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具体审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审查确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合格意见,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三)签订协议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 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
(四)公布挂牌
已签订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其标牌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
第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处方药品时,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配药时处方要有医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帐、分别管理。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配药审核费用相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按月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对违反规定配药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由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检申请表;
(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年度工作总结;
(四)有关医疗保险的财务资料;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