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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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7年2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26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窨井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供水、供气、消防、供热、供电、通信、广电、路灯、交通信号、绿化给水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进水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的井体、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实行行政监督、行业监管、产权单位负责制。

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全市建成区内窨井设施管理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窨井设施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行业系统窨井设施的监管工作;

窨井产权单位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属的窨井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使用工作。

第四条 城市窨井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产权的不同予以界定。

(一)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对全市市管道路范围内的所属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市管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以内)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二)各城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所管辖的城市道路,即除市管城市道路外的城市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除市管道路外辖区内其它产权单位的雨水、污水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三)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道路范围内的窨井、排水沟渠等排水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机构对城市区内所管辖的道路绿化带、公园、广场等绿地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绿地内(不含高新区)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五)市水务集团对所属供水、供热(洛河以南地区)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含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社区道路、城中村道路以及原由厂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现已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道路,下同)范围内供水、供热(洛河以南地区)行业其它产权单位和由用户负责维护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六)按照《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消防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日常巡查责任,市水务集团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消火栓(井)负养护维修与安全管理责任;

(七)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对所属燃气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燃气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八)市热力公司对洛北城区(不含高新区)所属供热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洛北城区(不含高新区)城市道路范围内供热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九)洛阳供电公司对所属供电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供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对所属路灯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含高新区)路灯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警支队对城市道路范围内交通信号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管沟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洛阳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所属广电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广电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四)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分别对其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移动、联通、电信行业其它产权单位的窨井设施负巡查和监管责任;

(十五)高新区范围内排水、园林、热力、路灯窨井设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六)其他管线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所属窨井设施负巡查、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十七)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城市道路窨井设施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责任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十八)难以确定产权归属的窨井设施,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负责界定责任单位。

第五条 城市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对所属的窨井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城市窨井设施发生丢失、损坏、塌陷、冒水、蒸汽泄漏或其它问题,由产权单位负责处置。

(一)处置作业期间,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安全。一时难以修复的,除迅速设置警示标志并派专人旁站监管外,应迅速组织抢修,恢复窨井设施功能。

(二)行业管理单位监督本行业内产权单位对其使用的窨井设施进行补装、更换或处理;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由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整改。

(三)因窨井设施丢失、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行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在接到“110”指令或市城市监察管理局通知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作业,未在1小时内进行处置作业的,启动应急维修机制,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和各区政府按照“市管道路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先行负责、其它由各区政府先行负责”的原则,组织应急处置队伍代为修复、补装或处理。

(一)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园林、交警、消防、供水、供气、供热、路灯、公路、广电、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区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计收惩罚性修复费, 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二)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各城市区政府的,市应急处置队伍按照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5倍计收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三)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与其签订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以及违约应当承担的经济惩罚责任;经济惩罚额度参照5倍收取惩罚性修复费标准,对行业管理单位予以经济惩罚,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城市窨井设施由两家以上行业单位共同使用的,分别收取代为修复实际作业造价的2倍惩罚性修复费,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各类废弃的或无法甄别责任单位的窨井设施按照“市管道路由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其它由各区政府负责”的原则修复。

(六)正在施工或已竣工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修复费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保金中按照5倍惩罚性修复费予以扣除,并缴入国库,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七)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各级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区两级惩罚性修复费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按月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直接划拨。

(八)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属于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非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由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按照与其签订的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协议,收取惩罚性修复费。如以上单位不与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签订协议,又不按照规定履行窨井管理责任的,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队伍代为补修后,对拒不交纳惩罚性修复费的,将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责成其主要领导在全市环境创优讲评会上表态发言,同时通报至其上级主管部门。

(九)市财政局要将惩罚性修复费定期足额拨付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根据市、区两级应急处置队伍实际作业情况分配使用。属于区应急处置队伍处置的,城市监察管理局足额拨付给区应急处置队伍。惩罚性修复费专项用于修复窨井设施的材料、人工费用支出和应急设备、车辆、机具购置及应急队伍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各城市窨井设施行业管理单位要组建专门的巡查和处置队伍,实施专业化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迅速处理;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便于接收任务并快速反应。市城市监察管理局和各区政府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并有充足的窨井设施储备。

第八条 对未按要求落实窨井管理责任的市直属单位、相关城市区,由市效能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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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直属单位应定期向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经济活动业务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大、中型及有下属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与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独立审计机构,并受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审计业务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管。内部审计机构(包括专职审计人员,下同)与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指导,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报送重要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并按统一规定表格及时填报审计情况统计表,每年年度终了三十天内,报送上年审计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本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参与本单位有关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的周转、运用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帮助挖掘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外汇收支计划)和事业经费预算的编审、执行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上缴税利各项资金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内部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贪污、贿略等不法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指导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到效益审计上来,围绕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开展审计工作,为领导在经营决策上提供依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决策、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提出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行为的意见,以及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编送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内审机构或专职的内审人员审签意见后报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调查核实的记录要由被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签字(或取得其所写书面材料)后,方可作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三)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和处理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处理阶段。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单位领导人应在接到申诉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计部门为了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各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有关资料,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人员,对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设机构而设置专职审计员的单位,必须配备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较强、能胜任独立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审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根据干部条件,可设置处、科级(及以上)职位的审计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应征得上审计机构的同意。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要征得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的同意。正式任免后,按有关规定备案。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到离、退休年龄而身体能坚持工作,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审计人员,征得本人同意适当延长离退休时间,继续任职,或办理返聘任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审计理论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审计、财会等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学习和审计学术组织活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有权根据需要抽调和集中各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专项、重点审计,或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派员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内审人员对各单位实施联合轮审。有关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1990年8月13日(90)财预字第79号《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明年起,法院业务经费将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单列。现结合法院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在编报1990年度决算时,应将正常的人员经费、行政费、办公费、业务费(其中:办案费)分开计算,分别填入决算,为编报1991年度支出预算打下基础。编制1991年度办案费预算时,应参照今年实际支出数(包括因经费不足用当事人的钱办案的金额数以及应收未收案件所需办案费金额数等合并匡算),按实际需要数进行编报。
二、由于年初难以估算正确,在执行年度预算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季编制追加预算,报财政部门核拨。
三、根据79号文件规定,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如“严打”、大型公判大会,耗费巨大的疑难案件等,办案经费确实不足时,应据实向同级财政专项申请,追加支出预算。
四、为了改善基本的办案条件,需逐步配置的交通、通讯、文秘、办公现代化等设备,各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初预算中专项申请,列入业务设备购置科目中,不要混入办案经费中开支。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991年起,应将所辖法院的决算报表和下年度支出预算报表及时汇总上报我院司法行政厅。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各项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掌握使用,不得违纪、乱支。要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违纪、乱支的除严肃查处直接经办人外,还应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在贯彻落实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文件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司法行政厅反映。

附: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90)财预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并保证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需要,财政部于1986年和1987年先后制发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与《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几年来,大部分地方能够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在做好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同时,认真安排好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支持他们执法办案发挥了很大作用。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国家财政法规,擅自截留、挪用应缴罚没收入;有的或明或暗地采取办案经费补助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做法,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有的甚至实行办案经费补助直接从罚没收入中退库的办法;个别地方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实行定额上缴,超收分成。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单位乱罚款,有的单位出现了“以罚代刑”现象。不仅不利于严肃执法办案,也腐蚀了一些执法人员,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声誉。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0〕6号文件精神,纠正某些地方罚没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公、检、法部门依法办案,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检、法部门对于罚没收入、赃款赃物的收缴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依法收缴的各项罚没款、赃款和罚没物资及赃物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如数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公检法部门所需的办案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列支出预算,予以核拨。要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上交罚没收入中提留、退库或采取包干分成办法,凡已实行的要坚决纠正过来。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公、检、法部门的特殊情况,除安排正常的人员经费和行政费、办公费以外,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办案经费,专款专用。并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和办案的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长、逐步解决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困难。
三、由于年初预算难以准确核定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数额,因此,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情况和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需要,按季编制追加预算,严格审核拨补。
四、各级公、检、法部门对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办案经费确实不足时,可向同级财政专项申请追加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次性专项拨款。
五、鉴于当前全国治安工作的需要,在近两年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实际拨付给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一般应不低于上年办案经费支出决算数。
六、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侦缉调查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邮电费、现场勘验费、办案专业会议费等;
2.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修理费;
3.罚没或扣留物资的运输费和仓储费;
4.案件告发人接待费、奖励费和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
5.其他办案开支:包括办案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和技术鉴定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办案费用等。
6.办案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和人员工资,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对查处重大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不得在办案经费中开支;一般的交通、通讯等装备器材购置费应从年初预算中安排解决,大型购置费应专项申请预算,也不得在办案经费中开支。
七、各级公、检、法部门对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数额掌握使用,不得随意超支;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开支标准,防止敞口花钱。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或浪费办案经费的,应予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既要加强罚没收入财务管理,又要保证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需要;即要解决乱罚款、“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严肃执法办案,防止出现失之过宽,该查不查,该罚不罚的现象。
199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