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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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水利建设基金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市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江河治理、城市防洪及跨区(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区(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区(县)范围防洪、河道治理及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等。

  第三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市有关部门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四条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从区(县)有关部门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县)级收入中提取3%。

  (三)从区(县)级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5%。

  第五条市和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划转。

  第六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市政府负责安排和市政府批准安排这两种情形。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重要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建设;

  (二)骨干河道(湖泊)治理;

  (三)流域和区域性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四)农村集约化饮水工程建设;

  (五)流域和区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全市性防汛应急度汛。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暂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比例,原则上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结余资金可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区(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区(县)河道(湖泊)整治;

  (二)区(县)防洪除涝(排水)工程建设和改造;

  (三)区(县)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四)区(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五)区(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六)区(县)防汛应急度汛等。

  第八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由市和区(县)水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获批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由市和区(县)水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科学评审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项目,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对支出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挂钩,促进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市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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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支出范围和标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或其他用途。

第二章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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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级国税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
  (一)“一上”预算。编制“一上”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项目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结合纳税服务工作开展和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年度纳税服务经费的需求数,提供项目文本和预算支出明细数据等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财政部下达纳税服务经费“一下”控制数后,由纳税服务司商财务管理司确定分配原则、标准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财务管理司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逐级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预算。各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按照确定的“一下”控制数填报项目文本和编制具体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部门编入“二上”预算并逐级上报,由税务总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二下”预算。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分省和税务总局机关使用的纳税服务经费预算。各级预算单位根据税务总局的预算批复逐级批复部门预算和纳税服务经费预算。
  第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的经费使用部门应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内,细化纳税服务项目经费预算,会签相关部门后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内容和预算金额。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 纳税服务专项经费年末如有结转或结余,应按财政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
  第九条 纳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而开展的纳税服务业务规范和标准制定、纳税服务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涉税培训和纳税咨询辅导等工作。
  (三)办税服务,包括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办税服务效率而开展的工作。
  (四)纳税人权益保护,包括为保护纳税人权益而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纳税人诉求收集、分析、处理以及纳税人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纳税信用建设,包括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而开展的纳税人信用评定、等级公告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六)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包括制发执业证书,规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等工作。
  第十条 纳税服务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与纳税服务项目相关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杂费。
  (二)邮电费,是指与纳税服务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或者异地办公期间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不含移动通讯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三)会议费,是指召开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办税服务、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需求调查等设备发生的费用。
  (五)租赁费,是指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集中办公过程中临时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是指为纳税人进行税法培训、办税辅导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宣传费,是指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印刷费,是指国税机关印制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纳税服务产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发生的费用。
  (九)委托业务费,是指国税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开展纳税服务质量、纳税人需求调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内,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一)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纳税服务所需的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确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从单位基本支出公用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又急需购置的,可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安排。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租赁费支出。在组织实施纳税服务项目时,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场地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当参照当地相关场地、设备租赁价格水平,从严控制租赁费支出。
  (四)宣传费参照当地价格水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业务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中介市场的合理价格水平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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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经费收入在“拨入经费—项目经费—税务宣传—纳税服务明细科目”中核算。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相应明细科目”中核算,列支金额不得超出该项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按规定将本年拨入纳税服务经费和本年支出纳税服务经费,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归集;若有结转或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
  第十六条 税服务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和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财务会计核算。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实施专项经费的绩效管理,并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报销结算业务时,应提供相关签报、合同、发票、采购审批表、固定资产入库单或调拨单、资产卡片、付款情况说明、验收报告等,经纳税服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七条 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安排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核支付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并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能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纳税服务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机关税收宣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办公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税务总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工商形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工商形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为中心的工作要求,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确保政令畅通,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决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监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紧围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这个中心,对社会反映强烈,领导关注,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选准执法监察项目,本着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要注意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
究制定防范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促使监察对象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工商形象。
二、主要内容
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证、照、案、费”等重点部位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易发生的“吃、拿、卡、要”等重点问题,采取不同方法,各有侧重地开展如下内容的执法监察:
(一)对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案件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监察机构、法制、公平交易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规,对近年来查处的经检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装卷规范的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是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广告法》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重点检查:审批广告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经营范围用语等有关规定。是否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外部监督和受理、审查、核准三级把关的内部制约机制的情况。查处
广告违法案件是否符合办案程序及有关规定。是否实行检查、审理、处罚三段制的内部制约机制和公开办案结果,接受外部监督的情况。
(三)对注册、审查商标的工作人员执行《商标法》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代理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有关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企业注册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抽查企业注册档案,对审批工作程序和核准依据进行检查;对建立和执行接受外部监督和内部制度制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市场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对“吃、拿、卡、要”,粗暴管理的行为采取多种形式的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对依法收费管理情况开展执法监察。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收费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影响工商形象问题的部位、环节及主要问题,制定制约措施。推行微机收费管理的做法。
三、几点要求
开展执法监察、维护工商形象,是落实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中心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抓出成效。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由公平交易、法制部门和监察机构组成的执法监察小组,认真研究制定计划,狠抓落实。
(二)明确重点,抓出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工商形象的热点问题,选准执法监察项目,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检查。要扎扎实实,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对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查处经检案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本系统开展执法监察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边检查、边纠正,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各地在执法监察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和案件线索。对在执法工作中,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立案查处;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或辞退。并针对发
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4月30日前,将开展执法监察的重点项目电话(010-8522710)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并于10月31日前,将开展执法监察的情况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做法、检查发现的问题、
产生问题的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19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