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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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业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冬季除运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除运雪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运雪责任划分并组织实施。
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气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雪情的预测、预报,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运雪通知和报道除运雪动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城维费中列专项资金,用于除雪机械设备及融雪剂等的购置,逐步提高除雪机械化水平和机械运雪能力。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除运雪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市除雪指挥部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除运雪工作实行记分检查,新闻媒体公布。年总评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抚顺市除运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除运雪范围是城市的一、二、三、四级街路、广场、桥梁及居民区甬道。
第七条本规定范围内的除运雪路段必须指定责任单位、个人或有偿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除运雪。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除运雪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个人或专业公司之间应当签订除运雪责任状或合同。
第八条除运雪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收取年度除运雪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除运雪任务按单位在册职工、个体经营从业人员和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及学生数划分。学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员人均40平方米。
自行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委托单位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除运雪劳务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
第十条除运雪责任单位必须以雪为令,主要街路、桥梁、人行天桥、坡路、灯控路口等重点路段的除雪必须雪停后8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3日内运出;其余范围的除雪必须雪停后24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7日内运出。
第十一条除运雪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除雪后的路面、桥梁、广场应见本色,道路露边石,无漏段、雪包、雪条、冰棱,道路两侧至建筑物露出人行步道;
(二)道路两侧至建筑物无雪堆。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指定10个以上排雪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运雪由除运雪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排卸。无运雪能力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动车辆运出,运费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学校负责路段的运雪由环卫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的,由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清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不得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不得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除雪指挥部在雪停8小时和24小时后分别对除雪情况进行检查,3日和7日后分别对运雪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收取的除运雪劳务费,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除运雪劳务、工具、物资、设备等支出。
第十八条除运雪期间,过往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除运雪作业人员和车辆。对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拒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未能按时限要求除运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三)除运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四)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五)对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22日起施行。《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办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3号令)、《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1994年11月1日抚政发88号)、《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2000年11月17日市政府75号令)和2003年12月18日发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除运雪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清原、新宾、抚顺县的除运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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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列为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

第三条 试点县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试点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 新农保试点2009年下半年和2010年覆盖面为10%的县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三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政策覆盖。

第七条 新农保试点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

市、县区政府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区财政承担35%。

第十二条 残疾人补贴。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农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新农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区政府对纳入国家试点县区并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九条 新农保试点县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中青年农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年检(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制订新农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新农保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加发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并做实个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试点时同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和省、市、县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流程,为农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对农民的参保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要注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加大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和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三条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原老农保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按不突破农村应参保人口万分之一的比例增加工作人员,并明确单位规格、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优先从事业单位、乡镇富余人员中调剂,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各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乡镇应依托现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调整富裕人员、调整业务分工、新招聘社保协理员等办法,增强经办及服务能力。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新农保试点县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试点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试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开展试点。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农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夯实工作责任,落实补贴资金,全力组织实施,积极推进试点。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政事分开、相互监督的原则,为市、县区农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调剂、增加必要的人员编制、网络建设和工作经费,确保全市新农保工作正常运行和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农综办、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重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使新农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农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争取,按照中、省部署,适时开展试点。也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争取省级试点或自行开展试点。

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区,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70周岁以上加发基础养老金办法和资金分担比例与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区相同。

自行开展试点的县区,参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县区财政承担。

汉中经济开发区区内的农村居民纳入汉台区整体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与汉台区享受同等的市级财政补贴。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保证试点同步进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新农保试点扩大时,优先从已开展有县区政府补贴的新农保试点县区中确定。

第四十六条 试点县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上报并经批准后实施。国家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级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自行开展试点县区的实施细则,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上级批准试点之日起试行。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请组织编制设计工日定额的通知》([88]建设体字第9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精神,我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已经建设部审查,并按照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
1991]150号)要求,做了局部修改,现决定正式颁发,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设计工日单价目前按每工日85元计算。
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文为准,其它标准停止执行。有关实施办法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另行制定。

附1: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1991年10月)

总 说 明
一、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标准编制,由能源部颁发的新的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设计收费额=收费定额工日×设计工日单价。
二、本收费工日定额包括电力工业大、中、小型火力发电厂、送电线路、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和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不包括勘测收费工日定额。
在上述工程中有关的通讯工程、铁路、公路交通工程、航运工程以及单项民用建筑工程部分,其设计收费执行相应行业的定额标准。
电力工业中核电站、直流输变电、电缆输电、地下发、送、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尚未制定,在工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具体商定。
三、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设计工作范围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准备、方案研究、文件编制、概算、成品审核、出版、参加初设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等工作。施工图设计包括落实设备资料,签订设
备技术协议等设计准备工作,司令图设计及鸣放验收、施工详图设计、成品审核、文件出版,设计交底、工地现场服务、参加试运行及竣工验收、设计回访、工程归档等。
不包括编制设备、施工或全工程招标文件及参加相应的评标、议标工作,国外设备、图纸文件的翻译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品文件的深度与质量应符合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现行文件规定,不得任意简化,如因工程需要,要求增加内容深度时,经审批单位同意,其收费工日可适当增加,但幅度不得超过本工日定额的20%

五、本收费工日定额是按采用国产设备的条件下制定的,如主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采用国外设备时,可参照国内同等或相近容量的工日定额计算,并适当增加工日,增加工日数不超过总工日定额的20%。
六、为工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实验和新技术开发工作以及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应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七、本定额不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工日定额,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及范围另行制定。
八、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九、编制施工图预算按收费总工日定额的10%计算。
十、需要进行七度地震设防的项目,设计收费总工日定额乘以1.025 ̄1.05系数,需要进行八度地震设防的项目,可乘以1.05 ̄1.1系数。
十一、需要进行特殊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流沙、岩溶等)处理的项目,收费总工日乘以1.025系数。
十二、发电厂、变电所在采暖区的收费总工日乘以1.02系数。
十三、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或其它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任务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的任务工日定额乘1.2的系数。
十四、本定额未包括的零星生产技术改造和其他零星工程的收费工日,根据技术条件复杂情况可按工程总投资(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每万元2 ̄4工日计取,不再采用其它调整系数。
十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一般为:初步设计30%,施工图设计70%。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上述比例另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工日。
十六、本收费工日定额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有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则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十七、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十八、本收费工日定额适用于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其它设计单位的设计收费按本收费工日定额的80%计取。
十九、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
----------------------------------
|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
|项目 |-----------|------------|总预|
| |整套|总论|设备|概算|土建|安装|加工 |预算|算书|
| |设计|部分|清册|书 |部分|部分|订货图| | |
|----|--|--|--|--|--|--|---|--|--|
|发电工程|18|8 |2 |2 |12|10|8 |8 |3 |
|----|--|--|--|--|--|--|---|--|--|
|送电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变电工程|18|5 |2 |2 |8 |7 |8 |8 |3 |
|----|--|--|--|--|--|--|---|--|--|
|通讯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注:
1.可行性研究报告18分。
2.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包括设计中采用和国家各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颁发的标准构配件图纸。
3.大型发电、送电、变电工程设计文件增加份数:
初步设计整套设计6份,总论部分、设备清册、概算书各2份。
施工图设计土建部分、安装部分各2份。
4.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为总份数,委托单位如确实需要增加文件份
数时,则另收工本费。

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
一、电力系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表1
-----------------------------------
|系统容量|5000 |5000 ̄|10000 ̄|30000 ̄|
|(兆瓦)|以下 |10000|30000 |50000 |
|----|--------|-----|------|------|
|工日定额|800 ̄2000|2000 ̄|4000 ̄ |10000 ̄|
|(工日)| |4000 |10000 |14000 |
-----------------------------------
注:
1.本表为电力系统设计一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系统容量系指规划期
达到的系统总容量。
2.电力系统规划收费工日定额按本标准的65%计算。
3.电力系统设计或规划二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按一次部分的不同比
例计取:继电保护为40%,安全自动装置为20%,远动及自动化为20%,
系统调频为15%,通讯为40%。
二、电站接入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表2
-------------------------------
|电站规划|250|250 |500 |1000|2000 |
|容 量| |  ̄ |  ̄ |  ̄ |  ̄ |
|(兆瓦)|以下 |500 |1000|2000|4000 |
|----|---|----|----|----|-----|
|工日定额| |200 ̄|400 ̄|800 ̄|1500 ̄|
| |200| | | | |
|(工日)| |400 |800 |1500|2800 |
-------------------------------
注:
1.本表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取。
2.本表为水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火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
额,按本标准的80%计算。
3.如单独做变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另议。
三、联网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220 ̄33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1200 ̄1800 工日
50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3600 工日
注:以上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
取。
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表3
--------------------------------------------------------
|容 量|< |50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 |
| |50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 |
|(兆瓦)|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上 |
|----|---|----|----|----|----|----|----|----|----|-----|
|工日定额|550|880 |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 |
|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工日)|880|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11000|
--------------------------------------------------------
注:
1.本表所列容量:新建工程为规划容量,扩建工程为本期容量,如在电
厂规划容量以外,工日定额增加20% ̄50%。
2.本定额为凝汽式机组电厂可行性研究工日定额,如为供热电厂工日定
额增加20%。
3.初步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为可行性研究的50%。
4.本工日定额不包括环保测试及评价工作。
五、变电工程选所收费工日定额
表4
----------------------------
|电压等级 |110 |220 |330 |500 |
|(千 伏)| | | | |
|-----|----|----|----|-----|
|工日定额 |200 ̄|350 ̄|500 ̄|1200 ̄|
|(工日) |250 |450 |600 |1400 |
----------------------------
注:变电所如不单独提出选所报告,其工作合并在初步设计进行时,按
上表50%计取。

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1.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范围包括总体设计,全部生产及辅助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厂前区生活福利建筑的总体规划。不包括铁路专用线,厂区围墙50米以外的公路线,与地区联络的微波、光纤通讯和其它通讯设施,以及大型专用水库,专用码头,厂外防洪设施,河
道治理,厂外热网管道,生活福利建筑等的设计。
2.单机容量1.5 ̄5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工日定额。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厂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由总体工程、锅炉工程、汽轮发电机工程、输煤工程、除灰工程、供水工程、化学水处理工程和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等八部分组成。
3.本定额是按新建工程制定的。
单机容量为1.5 ̄5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需根据扩建机组容量和型号是否与前期相同,以及公用系统扩建范围的大小,按新建工程工日定额的60% ̄95%计取。当扩建工程仅有汽轮发电机房而无锅炉房时按扩建工程工日定额的50%计算;当无汽轮发电机房仅有锅炉房时按扩
建工程工日定额的70%计算。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可根据扩建范围和技术条件复杂程度计取:
总体、锅炉、汽轮发电机工程部分及升压站,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85% ̄95%计取;
输煤、除灰、供水和化学水处理工程部分及主网控楼工程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50% ̄100%计取;
其它辅助生产工程,厂区附属工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新建工程的40% ̄80%计取;
实际为一厂二站的扩建工程按新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计算。
4.一次设计两种不同容量机组时,应以最大容量机组的收费工日定额与其它容量机组收费工日定额的60%相加计算。
5.本收费工日定额中凡以机组或锅炉台数划分档次,当一次设计超过四台时,按四台计算收费工日后,每增加一台增加工日10%。
6.特别技术要求调整系数。
(1)电厂采用微机或计算机监控,根据技术复杂情况收费总工日乘1.03 ̄1.05系数。
(2)出电气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5系数。
(3)出热控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系数。
一、1.5 ̄5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5 |1905|1120|844|711|
|----|----|----|---|---|
|3 |1586|933 |703|593|
|----|----|----|---|---|
|6 |1222|719 |542|456|
|----|----|----|---|---|
|12 |991 |583 |439|371|
|----|----|----|---|---|
|25 |774 |455 |343|290|
|----|----|----|---|---|
|50 |562 |351 |264|224|
------------------------
注:
1.1.5 ̄50兆瓦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收费工日定额,上表所列工日
为新建工程全部设计收费工日。
2.本表系指凝汽式机组,如为背压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如
为抽汽式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40% ̄50%,如为凝汽式机组供热
收费工日定额增加10%。
3.输煤增加混煤设施时收费工日增加1.5%,增设干煤棚时收费工日增
加1%。
4.如果在一次设计中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收费工
日增加2%。
5.汽轮发电机、锅炉采用新产品或变动较大的改型产品时,收费工日乘
1.02 ̄1.05系数。
6.当锅炉混烧天然气时,收费工日乘1.01系数。
7.当锅炉采用屋内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3系数。
8.厂区为阶梯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2系数。
9.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灰渣筑坝,特别困难取水工程,大型污水
处理站,废水处理,收费工日定额另行商议。
二、100 ̄60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一)总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4.9|21.0|16.1|13.5|
|----|----|----|----|----|
|125 |33.4|20.1|15.4|12.9|
|----|----|----|----|----|
|200 |25.2|15.2|11.7| 9.8|
|----|----|----|----|----|
|300 |23.2|14.0|10.7| 9.0|
|----|----|----|----|----|
|600 |15.9| 9.6| 7.4| 6.2|
--------------------------
注:
1.总体工程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与交通运输,厂区总体设计(厂区照
明、厂区上下水、排水、厂区绿化规划等),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环
保治理措施,总概算汇总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与铁道、公路、
通讯、煤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按同容量机组工
日定额增加20%计算。
3.厂区布置为阶梯布置时乘1.1 ̄1.2系数。
(二)锅炉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22.8|13.7|10.5|8.8 |
|-----|----|----|----|----|
|670 |22.1|13.3|10.1|8.4 |
|-----|----|----|----|----|
|970 |20.9|12.6| 9.6|8.1 |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15.8|9.5 |7.2 |6.1 |
---------------------------
注:
1.锅炉工程设计包括:锅炉本体、制粉系统、燃煤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
工艺设计以及除氧煤仓间框架至烟囱的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锅炉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工日定额乘1.05 ̄1.1系数。
3.锅炉采用屋内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
4.锅炉采用紧身罩封闭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05系数。
5.除氧煤仓间框架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工日定额乘1.07系数。
(三)汽轮发电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93.5|56.3|43.2|36.3|
|----|----|----|----|----|
|125 |89.6|54.0|41.4|34.8|
|----|----|----|----|----|
|200 |73.7|44.4|34.0|28.6|
|----|----|----|----|----|
|300 |67.3|40.7|31.2|26.2|
|----|----|----|----|----|
|600 |52.3|31.5|24.2|20.3|
--------------------------
注:
1.汽轮发电机工程设计包括:汽轮发电机本体、给水系统、汽水系统、汽
轮发电机房内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汽轮发电机基
座、汽轮发电机房控制室和A列柱外框间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
3.汽轮发电机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乘1.05 ̄1.1系数。
4.汽机房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乘1.03系数。
(四)输煤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
|锅炉燃 |50 |80 |120|200|380|700 |
|煤 量 |  ̄ |  ̄ |  ̄ |  ̄ |  ̄ |  ̄ |
|(吨/时)|80 |120|200|380|700|1000|
|-----|---|---|---|---|---|----|
|工日/ |70 ̄|60 ̄|50 ̄|40 ̄|30 ̄|20 ̄ |
|吨/时 |60 |50 |40 |30 |20 |16 |
--------------------------------
注:
1.输煤工程设计包括厂内卸煤储煤工程以及煤场到主厂房煤仓间的输
煤工程的全部工艺设计,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
2.输煤工程中增加混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5%。
3.输煤工程中增加干煤棚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0%。
4.输煤工程中增加解冻及机械破冻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5.输煤工程中采用二种及以上卸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五)除灰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除灰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内除灰系统、厂外除灰系统和灰场、灰坝工程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和除灰工程的全部建构筑物工程设计,还包括使用厂用电供电时至灰场的供电系统的设计。
A.除灰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6.85|4.13|3.17|2.66|
|-----|----|----|----|----|
|670 |6.36|3.83|2.94|2.47|
|-----|----|----|----|----|
|970 |5.79|3.49|2.68|2.25|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3.47|2.09|1.60|1.35|
---------------------------
注:
1.本定额是按水力除灰或干除灰一种除灰方式考虑的,如在一次设计中
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工日定额增加30 ̄40%。
2.如采用高浓度输送系统工日定额增加35%。
3.如水力除灰中采用磨渣系统工日定额增加25%。
4.如水力除灰中需进行灰水处理时工日定额增加10%。
B.灰场及灰坝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1.23|0.74|0.57|0.48|
|-----|----|----|----|----|
|670 |1.05|0.63|0.48|0.41|
|-----|----|----|----|----|
|970 |0.83|0.50|0.39|0.32|
|-----|----|----|----|----|
|2000 |0.61|0.37|0.28|0.24|
---------------------------
注:
1.本定额是按平地或山谷灰场考虑的,如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工
日定额乘1.2 ̄1.4系数。
2.灰场灰坝高超过30米时工日定额乘1.1 ̄1.15系数。
3.采用灰渣筑坝时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六)供水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一次循环 | 二次循环 |
| |-------------------|-------------------|
|(兆瓦)|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43.0|25.9|19.9|16.7|46.1|27.8|21.3|17.9|
|----|----|----|----|----|----|----|----|----|
|125 |39.5|23.8|18.2|15.3|43.3|26.1|20.0|16.8|
|----|----|----|----|----|----|----|----|----|
|200 |32.5|19.8|15.2|12.8|36.2|21.8|16.7|14.0|
|----|----|----|----|----|----|----|----|----|
|300 |29.7|17.9|13.7|11.5|32.9|19.8|15.2|12.8|
|----|----|----|----|----|----|----|----|----|
|600 |18.9|11.4| 8.7| 7.3|22.1|13.3|10.2| 8.6|
----------------------------------------------
注:
1.供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区循环水系统、厂外取水系统和补给水系
统的设计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供水工程的建构筑物设计和使
用厂用电供电的水源地供电工程设计。
2.二次循环是按取地下水考虑的,如取地表水则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工
日定额乘1.07 ̄1.15系数。
3.一次循环系统如厂内增加升压泵房工日定额增加10%。
4.一次循环系统如增设沉沙池时工日定额增加10%。
5.一次循环取水水位变化在10米 ̄20米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在20
米 ̄30米时工日定额乘1.2系数。如取水水位变化超过30米按特殊
困难取水工程另议。
6.特殊困难取水工程,如取海水、河床不稳定的长江、黄河和已建成的
水库取水等收费工日另议。
7.如需进行尾能回收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8.循环水进行特殊处理(石灰处理)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议。
(七)化学水处理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化学水处理工程设计内容包括:
水处理系统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工艺设计以及土建构筑物工程
设计,还包括从水处理车间至主厂房的软水输送管线设计等。
单位:工日
------------------------------
|锅炉补充水处 | 选 用 系 统 |
| |--------------------|
|理 容 量 | Ⅰ | Ⅱ | Ⅲ | Ⅳ |
|-------|----|----|----|-----|
|≤50吨/时 |2600| | | |
|-------|----|----|----|-----|
|≤80吨/时 |2900|3000|3200|3600 |
|-------|----|----|----|-----|
|≤100吨/时|3800|4100|4400|4700 |
|-------|----|----|----|-----|
|≤150吨/时|5000|5400|5700|6200 |
|-------|----|----|----|-----|
|≤200吨/时|6200|6800|7300|7700 |
|-------|----|----|----|-----|
|≤500吨/时|7300|9000|9600|10300|
------------------------------
注:选用系统中:
Ⅰ为氢钠离子交换软化处理或一级除盐系统。
Ⅱ为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Ⅲ为带石灰凝聚沉淀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Ⅳ为电渗析(或反渗透)加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八)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A.主(网)控楼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8|10.1|7.7 |6.5 |
|----|----|----|----|----|
|200 |14.9| 9.0|6.9 |5.8 |
|----|----|----|----|----|
|300 |12.9| 7.8|6.0 |5.0 |
|----|----|----|----|----|
|600 |10.0| 6.0|4.6 |3.9 |
--------------------------
B.启动锅炉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
-----------------------------
|机组容量|100|125|200 |300 |600 |
|(兆瓦)| | | | | |
|----|---|---|----|----|----|
|工 日|750|900|1500|2100|2700|
-----------------------------
注:机组容量为新建电厂第一台机组容量。
C.升压站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4| 9.9|7.6 |6.4 |
|----|----|----|----|----|
|200 |14.1| 8.5|6.5 |5.5 |
|----|----|----|----|----|
|300 |11.5| 6.9|5.3 |4.4 |
|----|----|----|----|----|
|600 | 7.3| 4.4|3.4 |2.8 |
--------------------------
注:
1.升压站工程设计工日定额是按110 ̄330千伏升压站考虑的,如为
500千伏升压站可参照本标准中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升压站在厂内
按60%计取,升压站在厂外按80% ̄100%计取,主网控楼工日定额不
再重复计取。
2.海拨高度超过1000米时收费工日乘1.1系数。
3.二级及以上污秽区收费工日乘1.05系数。
4.配电装置采用屋内布置时,参考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调整系数。
D.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8.8|11.3|8.7 |7.3 |
|----|----|----|----|----|
|200 |12.5| 7.5|5.8 |4.9 |
--------------------------
注:本定额不包括厂区加热站收费工日
E.其它辅助生产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62.6|37.8|28.9|24.3|
|----|----|----|----|----|
|125 |61.5|37.4|28.6|24.1|
|----|----|----|----|----|
|200 |47.0|28.3|21.6|18.2|
|----|----|----|----|----|
|300 |42.6|25.7|19.6|16.5|
|----|----|----|----|----|
|600 |24.2|14.6|11.2| 9.4|
--------------------------
注:
1.其它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中心修配厂、制氢站、制氧站、空压机
室、一般污水处理、污水泵房、燃油系统、油处理室及露天油库、机
炉维修楼、电气维修楼、生产试验楼等的工艺设计、配套工程及土建
工程设计。
2.大型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站定额参照市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另行计
算。
F.厂区附属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8.9|23.5|18.0|15.1|
|----|----|----|----|----|
|125 |38.1|23.0|17.6|14.8|
|----|----|----|----|----|
|200 |31.2|18.8|14.5|12.1|
|----|----|----|----|----|
|300 |25.4|15.3|11.7| 9.9|
|----|----|----|----|----|
|600 |16.1| 9.7| 7.4| 6.2|
--------------------------

注:厂区附属工程设计包括:生产办公楼、行政办公楼、危险品库、酸碱
库、材料库、棚库、汽车库、汽车油库及加油站、消防车库、职工浴室、
值班休息室、自行车棚、警卫传达室等,建构筑物及相应的配套工程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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