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01〕10 号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全社会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藉在本市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藉不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
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优先救济。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地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要优先录用有专长的残疾人,并为其安排适当岗位。各单位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的残疾人,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除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应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困难补助应按高于健全职工20%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按照残疾等级减免其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劳务及其他社会负担(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提留项目,教育事业附加费、计生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等统筹项目,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种社会集资、摊派等)。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财税部门批准,减免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第六条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对从事一般劳务性、服务性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审批性行政收费给予减半照顾,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全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和其它费用。所免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中给予补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户藉所在地残联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免收或减免50%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中医医院应予以减免2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1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各类残疾人日凭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
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中的文艺、体育人才。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正常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要结合各自特点,逐步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十三条 盲人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交汽车。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点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当事人,有关部门要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按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按50%减免其他应交费用。对城镇贫困残疾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免收其垃圾清运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初装费、安装费。
第十七条 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残疾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服务行业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逐步推广手语交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电视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市、县(市)政府所在地及重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城镇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和施工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对建造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设计等部门和单位都要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丽水市区内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力的特困残疾人,经市残联认定,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一)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二)自来水公司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三)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
(四)凭优惠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各路公交汽车。
《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实行年度审核制,于每年11月份核发。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现将《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再就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2001年—2003年)
1998年—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三
年间,各地紧紧围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
务。截止2000年第三季度,各地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多万人 ,其中780
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再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新世纪之初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以及科技进步、经济
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
能力及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
制度并轨,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在认真总结实施第
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形
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完善继续教育、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以促
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增强培训的
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有效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01年至2003年,组织10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其
中,培训下岗职工400万人左右,培训失业人员600万人以上。通过技能培
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创业素质,增强适应职业变化
的能力。通过职业指导和相关教育,促使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树立新的就
业观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走自谋职业、自
主创业之路。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一定
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力争达到5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合
理确定。
配合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再就业,2001年组织培训下岗职工
250万人;2002年培训100万人;2003年培训50万人,三年合计400万人。
适应企业裁员方式变化和失业人员增加的趋势,逐步加大对失业人员
的培训力度。2001年培训100万人以上,2002年培训200万人以上,2003年
培训300万人以上,三年合计600万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各地要认真总
结本地实施第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的
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表扬和鼓励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关
注工作中创造出来的新机制、运用的新技术和新方式;逐一分析和研究解
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
种渠道全面摸清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状况,包括数量、年龄、文化素质、
技能结构、就业需求、培训意愿等;掌握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
向,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需求状况。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本地再就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提出保
障措施,指导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职业供求状况和
对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的预测,确定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各类培训资源,通
过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一批培训设施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较
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再就业培训工
作需要,指导这些基地或定点校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及
用人单位建立伙伴关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
合作,组织好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
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
培训专业(工种),促进培训与就业更好地结合。
(三)实施分类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年龄、技
能、文化程度和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一定文化程
度的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应组织其参加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大龄下岗女职工,组织她们参加第三产业尤其是家政服务的培训;对技能
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人员,可更多地选择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
动密集型职业的培训。
(四)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实际情况,采取灵
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
结合;也可以采取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
式,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还要充分发挥远程职业培训
量大、面广、成本低的优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计算机互联
网,形成远程职业培训网络,把培训节目送到教室、送到企业、送到劳动
者家庭。大力开发和编写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音像教材和教学软件,
以灵活实用的方式,为劳动者自学和组织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五)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创业培训是对小企业经营者开业和经营的培
训和指导,对提高小企业成功率和扩大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将创业培
训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全面推开。开发创业培训项目主要面向
第三产业,当前要配合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有重点
地推行。创业培训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也可由培训机构与再就业服务
中心联合实施。各地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
调有关方面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创业培训的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推动再就业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应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再就
业培训目标任务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并布
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逐级落实目标责任。要主动争取工商、财政、
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协作,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
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做好实施再就
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鉴定、就业、监察等机构
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积极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再就业
培训的对象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个人主要应实行减免培训费用,培
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再
就业培训规划,编制再就业培训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争
取财政承担的资金到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以由失业保险基
金支付其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
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核定培训的合
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的使用与
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规范培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失业登记、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促进培训与就业有
机结合。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培训服务窗口,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公布培
训机构专业设置,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时,根据自身情
况和市场需求,选择专业参加培训。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其所学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及时向
社会发布求职信息,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优先推荐就业。
对于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工
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认真执行《招用技术工
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下岗失业
人员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
减免费鉴定考核服务,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介绍机构在办理就业手续和发布招工信息时,要对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
种)明确标识并严格把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就业形势、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培训
政策、措施、方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就业或创业的典型
,宣传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成功经验,努力
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再就业培训的良好局
面,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实施步骤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计划阶段:2001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三年再就业培训工作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部培训
就业司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1年4月—2003年底,具体组织实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向部培训就业
司上报本省再就业培训进展情况。
(三)检查评估阶段:劳动保障部不定期对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
抽查;2003年底,组织再就业培训工作检查评估,对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