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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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为全面完成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发展改革系统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2年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也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明确了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结构、物价三者的关系,保证经济发展“稳中求进”,扩大内需是战略基点,而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现阶段扩大内需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增长、结构、物价三者的平衡,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的第二年,是在建工作量最大的一年,也是开工、竣工、分配、管理任务并重的一年,需要充分估计困难,以坚定不移、坚韧不拔、坚持不懈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以应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份内之事列入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落实力度。2012年中央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力度,地方政府也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建设资金平衡工作,积极协调落实政府财政性资金、企业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统筹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要创新融资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用,通过直接和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要按照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尽快将中央补助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落实到项目。分解下达的计划要与已签订目标责任书相应的建设任务相衔接。
  三、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尽快投入使用,2012年中央专门安排投资支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建设项目,中央补助投资要统筹用于去年已开工和今年拟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其他市政设施,北方地区要重点用于配套的供热设施建设。中央投资支持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市县的建设任务、资金筹措能力等,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地区。
  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加快进度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认真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缩短周期,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强部门间的衔接,发挥综合部门职能优势,协调促进规划、计划、土地、资金等条件的落实,为项目早日开工创造条件。
  五、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2012年是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关键一年,既要加强新开工项目工作力度,也要抓好在建项目的建设。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狠抓工程质量。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竣工目标。
  六、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系统要充分发挥稽察队伍的作用,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年度稽察的重点,对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办好办实。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经济发展预期目标,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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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2006年11月15日 财建〔2006〕79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积极推进以煤炭资源为试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同时,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财政政策扶持力度。为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自愿的原则,经批准,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二、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 中央财政收取的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以资金方式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将以项目形式专项用于支持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急需扶持且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矿区环境治理项目。
三、中央财政安排的现有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资金以及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等,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申报的符合上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项目给予重点倾斜。
四、为了鼓励矿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矿山企业进行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重点向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倾斜。
五、在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各地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快治理。
六、地方分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决国有重点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七、各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加大国有重点矿山企业扶持力度的财政政策措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政秘〔2011〕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皖政〔1999〕41号)于1999年10月10日颁布实施。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办理程序、决定种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鉴于《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主体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替代,现予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