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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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3 号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于2012年
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
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
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
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
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
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
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
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
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
克运动的发展。
  第七条 组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
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
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
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

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

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
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
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

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

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
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
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
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
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
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
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
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
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
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求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
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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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医疗期满后定期复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医疗期已满医疗单位要求患者定期复查应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劳仲〔1994〕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原企业不再负担定期
检查费用。



1994年4月8日
从李达昌的被捕看“知易行难”的又一诠释

杨涛


1月17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省十届人大代表、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已被四川省检察院逮捕。这是2005年中国涉案的第一高官。(《每日经济新闻》1月18日)
据悉,李达昌是因为挪用财政部1亿元专项拨款造成巨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四川省检察院逮捕的。2003年,在李达昌的一再要求下,他从副省长位置上退下,回到西南财大当上了经济学院和财政税务学院的博士生导师,他的这一举动为官员“退出机制”做了有益的尝试,笔者当时为他这一举动叫好,而且至今认为他当年的这一举动到现在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李达昌在退出官场后还是栽倒了,实在是令人可惜。按理说,作为一名学者出身的高官,作为一名经常在课堂上教书育人的博士生导师,要慎用权力,不能滥用权力的道理不可不知。不少学者在从政前还专门研究过腐败形成的机理和对策,在各种场合抨击腐败现象,为人所景仰,然而何以一踏入官场,就很快变质、变色,成为了自己曾不齿的一类人行列之中。李达昌是这样,曾是辽宁大学历史系教授、后任沈阳市法院副院长的焦玫瑰也是如此。
盖因“知易行难”。其实,不能贪污、不能受贿、不能滥用权力等等道理贪官们都 懂,他们知道的法律并非是他们被捕后所感叹的“平时没有学习法律的缘故”那样少。因此,学者们可能学问做的深一些,懂得的道理多一点,但这些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身临其境时,比其他非学者出身的官员有更多的免疫力,知道的并非都能做得到,尤其是当人面临诱惑的时候,要做的与说的一样好,其实是很难呀!
人性有善有恶,学者在学校这种相对清静的地方,远离名利场,人性中善的一面能得到更多的张扬,所以,我们看到学者太多道德高尚、愤世嫉俗、忧国忧民;而官场实在是个大染缸,名利滚滚,每个人那怕是学识渊博的学者,一旦进入,如果不能好好把持自己,自己所掌有的权力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人性中恶的一面便可能充分暴露和萌动,身不由已地卷入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暗流。其实,进入官场的学者官员与其他从体制内一步步上升的官员相比,差别并不在于懂得关于廉洁的法律知识的多寡,而在于学者没有一些边腐边升的官员背负着“原罪”,更能轻松开展工作,此外学者官员在道德自律上可能更强一些,但是,如果外界的“糖衣炮弹”火力太猛而权力又缺乏监督与制约的话,无论是没有“原罪”也好还是道德自律更强也罢都是很难抵御这一火力。
如今,各地普遍兴起了从高校选拔学者进入政府和司法机关任要职的潮流。的确,学者有着渊博的知识,也通常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他们从政能给官场带来一股清新气息。但是,如果我们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认为学者有渊博的知识、较高的道德修养可以更加放心更不需要监督与制约的话,那等于将学者往火坑里推。因此,我也想奉劝准备步入官场的学者,是否做好了充分的抵御“糖衣炮弹”和权贵压力的准备,如果没有,那最好还是呆在菁菁校园,“学而优也不仕”,因为也许只有校园才有益于你们的学问增长和人格的培养,在这里你们也能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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