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12:11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德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川府函[2008]336号)、《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德委发[2011]8号)精神,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以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资助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活动;资助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投资补助、投资保障、科技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费补助、创业服务补助、创业项目资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

(一)在本市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二)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创业服务活动的创业服务机构;

(三)来本市创办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四)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服务机构,是指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强,具备为企业提供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的能力;

(三)正在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应不低于3家(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德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三)项目须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三)企业规模执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十三条 风险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并实施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补助。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补助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六章 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贷款担保费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费补助,贷款担保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创业服务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服务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创业服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

第八章 创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创业项目资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二十九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德阳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发布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二)共同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共同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四)共同研究确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会,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五)共同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六)根据补助资金评委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共同研究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及金额;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补助资金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补助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补助资金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支持的项目,在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01/13
  【实施日期】1995/01/13
  【内容分类】人大工作
  【发布文号】
  【备  注】1995年1月13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7日自治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正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伊犁、塔城、阿勒泰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分别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受其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派出机关任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派出机关的授权,监督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审查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听取、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报告;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了解本地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五)按照派出机关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派出机关提供情况;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组织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参加派出机关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为派出机关行使职权服务;
(九)指导、支持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开展工作,调查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人大干部;
(十)组织、指导本地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一)负责对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二)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可通知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本地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七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可以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召开负责人联席会议,互相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应当接受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应抄送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对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对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地区行政公署在任命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前,应听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在上报任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前,应听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五)召开地区性工作会议或开展有关重要活动时,应邀请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九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办公设施以及经费、交通工具等,由地区行政公署统筹解决,列入本地区的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  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西藏测绘工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现对加强测绘援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测绘援藏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扎实做好援藏工作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大局。西藏的发展、稳定和安全,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统一和安全。1980年以来,党中央先后4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西藏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测绘援藏是援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系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深刻认识测绘援藏工作的特殊重要性。


  (二)扎实做好测绘援藏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加快西藏测绘事业发展,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解决西藏测绘事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测绘系统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科学确定援藏工作的思路和目标,充分调动援藏各地区各单位和西藏测绘部门的积极性,推动西藏基础测绘建设加快、保障服务能力增强、装备设施条件改善、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三)扎实做好测绘援藏工作是测绘系统的重要责任。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西藏测绘工作是全国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和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支援西藏测绘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是测绘部门的重要责任。国家测绘局党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广泛动员全系统力量,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测绘系统要着眼于落实援藏工作机制和责任,继续在资金、人才、技术、成果等方面给予西藏测绘工作大力支持。


  二、测绘援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推动西藏测绘工作发展为主线,以提升测绘保障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援助为手段,以完善各项长期支援机制为保障,全国测绘系统共同努力,更加主动地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五)基本原则。测绘援藏工作要按照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科学性和务实性;要把西藏的具体需求和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增强测绘援藏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测绘援藏在理念上要做到“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在目标上要做到解困与发展相结合;在方式上要做到资金项目援助与人才技术援助相结合。


  (六)目标任务。力争1年左右完成拉萨、日喀则数字城市建设。3-5年完成昌都等其他重要城市的数字城市建设,基本建成数字西藏地理空间框架,提高所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到2020年,实现西藏测绘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全覆盖并按需更新,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帮助促使测绘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测绘管理体制更加科学;测绘市场规范有序,统一监管得到加强;测绘科技水平和人员素质普遍提高。


  三、测绘援藏工作的政策措施


  (七)继续加大对西藏测绘的投入。国家测绘局将进一步以项目为依托,加大对西藏测绘的投入力度。通过基础航空摄影、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补助经费等专项,在资金上给予西藏基础测绘支持。在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方面,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或装备支持。各地区各单位要在已有援助的基础上,积极支援西藏测绘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改善办公及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测绘装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加大资金援助力度,努力争取将测绘援藏工作纳入到本级政府对口援藏计划和经费预算的整体规划之中,切实为开展测绘援藏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八)加快数字西藏建设。积极组织国家基础测绘队伍加大对西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获取力度,在实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对西藏全覆盖并按需更新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一定经费,支持西藏基础测绘工作,尽快完成1:10000及更大比例尺测图和数据库建库工作。将拉萨、日喀则列入国家测绘局数字城市建设试点,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两市基于高分辨率航空遥感影像的权威、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并在5年内基本完成数字西藏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九)不断满足西藏测绘成果应用需求。要根据西藏实际需求和提高西藏测绘保障服务能力的客观要求,加大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力度。要加快西藏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反恐维稳等应用系统建设。帮助西藏建立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同时发挥国家测绘应急保障机制的作用,为西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测绘成果,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制作等技术服务。要不断丰富大众地理信息和地图产品,方便西藏各族人民生产生活。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提供。


  (十)加强对西藏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要加强对西藏测绘立法、政策制定方面的指导,帮助西藏进一步完善相关测绘法规。要帮助提高测绘行政管理能力,定期接收西藏测绘行政管理干部到国家测绘局和发达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挂职锻炼。要对西藏实行宽松的测绘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更多的测绘企业到西藏开展业务。加强对西藏地图编制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西藏地图监管和地图审核能力建设,指导推进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工作,形成公平公正的地图市场环境。


  (十一)继续加强人才援藏和人才培训、技术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测绘局《关于继续做好人才援藏工作的通知》(测办〔2007〕48号)。要把人才援藏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进藏工作。要逐步提高援藏人员的待遇,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强对援藏干部的考核,对出色完成援藏任务的要优先提拔使用。要将为西藏测绘局培养人才作为援藏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测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门举办西藏市县测绘管理干部培训、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和测绘单位经营骨干培训,每年举办的培训不少于两期。


  四、测绘援藏工作具体要求


  (十二)要切实把测绘援藏工作摆上更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测绘援藏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援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通过支援全面提升西藏测绘工作水平和保障服务能力,为确保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


  (十三)要切实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职能机构,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切实为做好援藏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国家测绘局将加强测绘援藏工作的统筹协调,定期听取汇报、部署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测绘援藏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西藏测绘局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管理体制建设、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要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合作,主动服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诚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不断使工作迈上新台阶。


  (十四)要创新援助形式,完善工作机制。要注重结合西藏的实际,拓展支援渠道,突出重点和特色。要不断深化测绘援藏内涵,研究建立相互主动、持续有效、有利发展的对口援助新机制。国家测绘局要建立健全协调和督促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西藏测绘局要采取交流、合作和共同协商等办法,进一步完善测绘援藏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实施和规范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