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4:15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
  (一)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探析
王继荣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对于保护正在日益恶化的环境,改善人类的生存空间,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综合多种学说和观点,关于侵权责任要件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四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1?行为的不法性;2?损害;3?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过错。二是三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有三:1?过错;2?损害;3?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公认侵权责任由四要件构成。尽管各个要件的具体问题尚不无争议,但四要件说已成为通说。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三要件说较为合理。
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1?过错,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2?损害,即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3?因果关系,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喻,法律条文对侵权责任要件的规定与理论的通说产生了矛盾。一是法条未将不法性作为侵权责任要件;二是法条将因果关系规定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法条的明文规定似乎与三要件说相合。这表明既有的理论阐释于法无据。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一些法条在立法时或许缺乏理论上充分思考,但倘若这些规定按字面解释又在理论上合理时,我们应按合理的理论作为阐释或理解法条的根据,以完善法律解释,指导审判实践。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几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中排污,结果导致下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素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不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特殊性包括:1?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2?广泛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民事侵权不以违法行为为构成要件,因此,其应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中,由于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因果关系,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这种推定允许被告提出反证,即如果任何一个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未在同一时间、地点排污,或排污为另一物质,则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不能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混为一谈。依唯物辨证法,世界上的一切现象都是相互联系的互相制约的,其中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为另一现象所引起,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为原因,被原因引起的现象为结果。自然界和社会中的这种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但既然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确定责任为目的,那么,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原理只有适合于这种特定场合时才具有意义。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本身就置于纷繁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下,只有在这些众多的原因中寻找对于确定侵权责任具有意义的原因,才能上升为民事侵权中的原因,才具有侵权责任要件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化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出口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化工实际情况,特将原《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修订为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不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主要评选对象有以下三类:
⒈ 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为国家重点工程及国防军工和科研配套的产品。
⒉ 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好的声誉,具有较高的出口创汇能力的产品。
⒊ 量大面广,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

第二章 评选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领导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创优规划和年度评比计划、技术条件(含国优)、评比方案(含国优),审批部优产品和审核推荐年度国优评比计划及国优产品。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评优的综合管理工作:
⒈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制订创优规划、评优计划、技术条件和评比方案,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或审核。
⒉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实施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监督、处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⒊ 组织指定的监测单位或确认的监测单位按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和检测方法公正地检测,并督促监测单位向本司和产品归口司局(公司)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
⒋ 组织国优、部优产品评选的预审工作。
⒌ 及时向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优产品评比资料,汇报、协商和承接有关事项。
⒍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优质产品证书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
⒎ 会同有关司局(公司)制订优质产品的抽查和复查计划,仲载有关问题。
第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具体负责各归口产品的评比和归口业务的管理工作:
⒈ 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归口产品的评优计划、评优规划及评优方案。
⒉ 负责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或确认优质产品技术条件。
⒊ 协同指定的监测单位组织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评优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考核。
⒋ 汇总评优产品的检测、检查结果,推荐出优质产品及相应的企业,并以书面形式把评选情况和推荐意见送部生产综合司。
⒌ 具体负责对优质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⒍ 按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好优质产品的抽检或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 选 条 件
第七条 国内技术装备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个别独家生产的产品,若无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化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⒉ 具有部确认的相应产品的质量监测中心或监测单位。
⒊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指标,部优产品接近、国优产品达到近三年至五年的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⒋ 产品评选时,内在质量检测数据,和评比当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达到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要求。
⒌ 产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近两个的实际产量、销量已达到评比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⒍ 出口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⒎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到《化工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志》。
⒏ 环境和“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⒐ 国优产品必须是部优质产品(或在国优产品审定前具备部优产品条件),部优产品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或在部优产品审定前具备省、市优质产品条件)。
⒑ 列入创优规划和年度评优计划。
⒒ 具有注册商标(军用品例外)。
⒓ 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国优二级以上,部优三级以上)。
⒔ 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认证。
⒕ 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⒖ 评比当年不是亏损企业和亏损产品。
第八条 引进技术,对外合作或合资经营的产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企业已掌握并消化了引进技术。
⒉ 化工机械产品的主机和关键辅机、元器件,化工产品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国产化率达70%以上。
⒊ 必须采用我国自己的商标。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在创优规划的基础上,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次年的评优计划,制订后两年的创优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在十月底前向部生产综合司预报参加次年的评优企业名单。
第十条 根据创优规划,在每年七月底前部制订出次年度的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并根据调整计划,补充制订有关产品的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部有关司局(公司)制订出次年归口产品的评比方案,并送部生产综合司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以前,部下达当年计划评优、评优技术条件及评比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评优计划、评优条件及评比方案,每年二月底向部有关司局(公司)提出评优申请,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企业名单,部统一组织取样,事先不通知企业,直接在用户、流通领域或生产企业的仓库、现场抽取申报企业近一年(有效期内)生产的样品;具体工作,可由监测单位派员取样、封样、编号,或由有关司局(公司)派人取样、封样、编号;样品由取样人员或被取
企业派员送相应的监测单位。明码产品应把标记处理掉,进行封样编号。
第十五条 样品收齐后,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工作;并在当年六月中旬以前将检测数据和评价意见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抄报各专业司局(公司),在行业评比前监测单位不准泄漏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对评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详见《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国优产品可以免检质保体系;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部优产品
可以免检质保体系;均给予满分。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和评选条件的产品,企业要如实填写优质产品报表,其中,国优产品和复查确认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简介表一式十五份、计算机登记一份;部优产品申请表一式二份;《中国优质化工产品手册》简介表一份(以下简称“手册”)。优质产品申请表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签署意见,连同其它各表应在当年七月上旬报部有关司局(公司)。
第十八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应于当年七月底以前,将行业评比总结材料和推荐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送部生产综合司汇总、审核。
第十九条 每年八月底前召开创优工作会议,预审当年优质产品及获奖企业,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核或审批。

第五章 评 选 经 费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向申请优质产品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作为评优经费来源。
⒈ 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
⒉ 具体收费按有关办法办理(详见附件一、二、三)。
⒊ 部生产综合司每年从申请管理费中提取10%作为评优会议费、有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购买或编印申请表、证书、简介表、“手册”等费用。

第六章 复查及管理
第二十条 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进行复查确认,重新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否则,自然失效;到期失效,企业应停止使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优质产品的监督管理,部将委托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一般应在用户或流通领域取样,受检企业不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三条 国优、部优产品应持有相应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可使用相应的优质产品标志,有效期为三至五年。

第七章 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荣获优质产品的企业(或被复查确认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化工部门对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应优先供应能源、原材料和提供技术改造资金,并要配合物价部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支持优质产品的生产发展。
第二十六条 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半年或一年的处罚。
⒈ 经抽查或复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优质产品指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收回或建议收回该企业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通报全国。
⒈ 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在评选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作弊的。
⒊ 转让、滥用优质产品标志的。
⒋ 发生以下重大质量事故者:
(1)主要质量指标脱标;
(2)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3)因质量事故造成出口产品退货索赔;
(4)因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品种限额另订)。
⒌ 由于人为的因素和非技术改造而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
⒍ 属国家淘汰产品。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评定优质产品不仅要科学、公正、提高透明度,而且要严肃、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⒈ 各级评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尽职,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否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⒉ 部指定的监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凡营私舞弊者,从严惩处,并取消其检测资格。
⒊ 凡企业弄虚作假、进行贿赂者,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论处,并取消企业申请优质产品资格;已获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九条 评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检举和揭发违纪问题。举报应实事求是,禁止诬告,否则,后果自负。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01.160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优质产品的国优、部优产品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部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1日以(86)化生字第785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 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
┏━┳━━━━━━┳━━━━━━━━━━━━━━━━━━━━━━━━━┓
┃序┃ ┃ 评 分 条 件 ┃
┃号┃ 检查项目 ┣━━━━━━━━┳━━━━━━━┳━━━━━━━━┫
┃ ┃ ┃ 一 分 ┃ 三 分 ┃ 五 分 ┃
┣━╋━━━━━━╋━━━━━━━━╋━━━━━━━╋━━━━━━━━┫
┃ ┃ ┃ ┃ ┃ 厂有综合性质量 ┃
┃1 ┃质理管理机构┃厂有专职人员 ┃从车间到厂有专┃ 管理机构,并由 ┃
┃ ┃ ┃ ┃人负责 ┃ 厂长主管 ┃
┣━╋━━━━━━╋━━━━━━━━╋━━━━━━━╋━━━━━━━━┫
┃2 ┃ 教育质量 ┃ 近三年八小时教 ┃近三年八小时教┃近三年二十四小 ┃
┃ ┃ ┃ 育面达70% ┃育面达80% ┃时教育面达90%┃
┣━╋━━━━━━╋━━━━━━━━╋━━━━━━━╋━━━━━━━━┫
┃ ┃ ┃ ┃有高于现行标准┃ ┃
┃3 ┃标 准 化 ┃产品有技术标准 ┃有内控指标,并┃已采用国际和国 ┃
┃ ┃ ┃ ┃严格执行考核 ┃外先进标准 ┃
┣━╋━━━━━━╋━━━━━━━━╋━━━━━━━╋━━━━━━━━┫
┃4 ┃ 计 量 ┃有计量工作的机 ┃有专职的计量机┃达到国家二级以 ┃
┃ ┃ ┃构及成员 ┃构及成员 ┃上水平 ┃
┣━╋━━━━━━╋━━━━━━━━╋━━━━━━━╋━━━━━━━━┫
┃ ┃ ┃质检机构认证达 ┃质检机构认证达┃质检机构认证达 ┃
┃5 ┃ 质量检验 ┃到三类水平 ┃到二类水平 ┃到一类水平 ┃
┣━╋━━━━━━╋━━━━━━━━╋━━━━━━━╋━━━━━━━━┫
┃ ┃ ┃ ┃建立了厂内外信┃ * ┃
┃ ┃ ┃生产及经营等原 ┃息传递渠道,信┃建立了信息网络 ┃
┃6 ┃ 信息管理 ┃始记录台帐准确,┃息传递畅通,处┃体系,并采用微 ┃
┃ ┃ ┃整洁 ┃理及时 ┃机进行处理 ┃
┣━╋━━━━━━╋━━━━━━━━╋━━━━━━━╋━━━━━━━━┫
┃ ┃ ┃ ┃质量方针目标明┃ ┃
┃7 ┃ 目标管理 ┃工厂开展了方针 ┃确,并层层展开┃方针目标兑现率 ┃
┃ ┃ ┃目标管理 ┃落实 ┃达80%以上 ┃
┣━╋━━━━━━╋━━━━━━━━╋━━━━━━━╋━━━━━━━━┫
┃ ┃ ┃ ┃ ┃能正确、有效地 ┃
┃ ┃ ┃ ┃ ┃使用管理图表, ┃
┃8 ┃ 工序管理 ┃有齐全的技术规 ┃关键岗位设置了┃管理点受控率达 ┃
┃ ┃ ┃程和岗位操作法 ┃工序管理点 ┃80%以上 ┃
┣━╋━━━━━━╋━━━━━━━━╋━━━━━━━╋━━━━━━━━┫
┃ ┃ ┃有QC小组,有 ┃QC小组组建率┃ ┃
┃9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计划,有成 ┃活动率、成果率┃有部级以上优秀 ┃
┃ ┃ ┃果 ┃达30%以上 ┃小组 ┃
┣━╋━━━━━━╋━━━━━━━━╋━━━━━━━╋━━━━━━━━┫
┃ ┃ ┃申报产品的生产 ┃申报产品的生产┃ ┃
┃10┃ 文明生产 ┃车间已达到无泄 ┃车间已达到清洁┃全厂已建成清洁 ┃
┃ ┃ ┃漏标准 ┃文明车间标准 ┃文明工厂 ┃
┗━┻━━━━━━┻━━━━━━━━┻━━━━━━━┻━━━━━━━━┛
续表
┏━┳━━━━━━┳━━━━━━━━━━━━━━━━━━━━━━━━━┓
┃序┃ ┃ 评 分 条 件 ┃
┃号┃ 检查项目 ┣━━━━━━━━┳━━━━━━━┳━━━━━━━━┫
┃ ┃ ┃ 一 分 ┃ 三 分 ┃ 五 分 ┃
┣━╋━━━━━━╋━━━━━━━━╋━━━━━━━╋━━━━━━━━┫
┃ ┃ ┃ ┃厂设专门的为用┃ ┃
┃11┃ 为用户服务┃开展为用户服务 ┃户服务机构,并┃用户意见的处理* ┃
┃ ┃ ┃活动 ┃已建立了为用户┃率和满意率达 * ┃
┃ ┃ ┃ ┃网点 ┃90%以上 ┃
┣━╋━━━━━━╋━━━━━━━━╋━━━━━━━╋━━━━━━━━┫
┃ ┃局管产品质量┃ ┃ ┃ ┃
┃12┃稳定提高率 ┃80%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
┣━╋━━━━━━╋━━━━━━━━╋━━━━━━━╋━━━━━━━━┫
┃ ┃工艺控制合格┃ ┃ ┃ ┃
┃13┃率 ┃85%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
┣━╋━━━━━━╋━━━━━━━━╋━━━━━━━╋━━━━━━━━┫
┃ ┃ ┃ ┃近两年出厂检验┃ ┃
┃ ┃ ┃ ┃数据的年平均值┃近两年每批产品 ┃
┃14┃ 产品质量 ┃一次合格率达 ┃均达优质产品指┃出厂检验数据达 ┃
┃ ┃ ┃90%以上 ┃标 ┃到优质产品指标 ┃
┣━╋━━━━━━╋━━━━━━━━╋━━━━━━━╋━━━━━━━━┫
┃ ┃ ┃ ┃产品包装符合用┃ ┃
┃ ┃ ┃ ┃户要求,重量抽┃产品包装有改 ┃
┃15┃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符合标 ┃检合格达95%┃进,获省级以上 ┃
┃ ┃ ┃准规定 ┃以上 ┃优秀包装称号 ┃
┣━╋━━━━━━╋━━━━━━━━╋━━━━━━━╋━━━━━━━━┫
┃ ┃ ┃近两年内未发生 ┃近三年未发生过┃近五年内未发生 ┃
┃16┃ 事 故 ┃过重大质量、安 ┃重大质量、安全┃过重大质量、安 ┃
┃ ┃ ┃全事故 ┃事故 ┃全事故 ┃
┣━╋━━━━━━╋━━━━━━━━╋━━━━━━━╋━━━━━━━━┫
┃ ┃ ┃ ┃ ┃能全面履行合 ┃
┃ ┃ ┃ ┃ ┃同,产量、产值 ┃
┃17┃ 产量、产值 ┃能完成主管部门 ┃产品适销对路并┃增长速度为同行 ┃
┃ ┃ ┃下达的计划指标 ┃有较大增长 ┃业先进水平 ┃
┣━╋━━━━━━╋━━━━━━━━╋━━━━━━━╋━━━━━━━━┫
┃ ┃原材料及能 ┃能完成主管部门 ┃达到同行业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 ┃
┃18┃源消耗 ┃下达的计划指标 ┃水平 ┃平 ┃
┣━╋━━━━━━╋━━━━━━━━╋━━━━━━━╋━━━━━━━━┫
┃ ┃ ┃能完成主管部门 ┃达到同行业先进┃按同口径计算成 ┃
┃19┃ 成本、利税 ┃下达的计划指标 ┃水平 ┃本降低,利税增 ┃
┃ ┃ ┃ ┃ ┃长 ┃
┣━╋━━━━━━╋━━━━━━━━╋━━━━━━━╋━━━━━━━━┫
┃ ┃ ┃ ┃在国际市场上有┃出口额占产量的 ┃
┃20┃ 出口创汇 ┃能完成出口计划 ┃一定竟争能力 ┃20%以上 ┃
┗━┻━━━━━━┻━━━━━━━━┻━━━━━━━┻━━━━━━━━┛

注:⒈ 检查评分时,由低档到高档逐级进行,经检查确定给予某分值时,须同时符
合前几个档得分所规定的条件。
⒉ 20个检查项目中,1、2、4、7、12项等针对全厂情况而言,其余项目有明确
规定外均系指申报产品或与其生产有关的车间及部门情况。
⒊ 除第20条外,部优产品每个检查项目不得为零分,总分达60分以上;国优产品
每个检查项目不得为一分,总分达80以上,才有资格参加评比。
⒋ 按同口径计算,指扣除涨价等不可比因素。
⒌ 第20项“三分”一栏,意指出口产品不亏损。
附件一 关于评选化工优质产品交纳申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化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需交纳申请管理费,具体办法如下:
⒈ 凡申请评优的企业(不论能否获奖),按申请品种数(即评奖数),每个品种交纳申请管理费800元。
⒉ 申请管理费主要内容:
(1)会议费、资料费、证书费、“手册费”;
(2)取样费;
(3)工作人员差旅费。
⒊ 汇款寄化工部。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地安门分理处,银行帐号890027-06。部收款后即开收据,由部生产综合司直接寄给企业作为报销凭证。汇款注明:“优质产品管理费”,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参加评优产品名称。
附件二 关于制订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收费办法,作如下规定:
⒈ 制定优质产品指标费主要用于资料、实验、会议、差旅费等开支。
⒉ 凡申请评优的企业,每个产品需交纳制订优质产品技术条件费200元。
⒊ 汇款寄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和平理分理处,银行帐号891215-77。收款后即开收据,由部标准化研究所直接寄给企业作为报销凭证。汇款注明:“制订优质产品技术条件费”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参加评优的品种名称。
附件三 关于化工评优产品质量检验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参加化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需交纳样品检验等费用,具体办法如下。
⒈ 费用:检验费主要用于被检项目的原材料消耗、水电汽等能源消耗、人工费、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管理费等开支;取样费主要用于取样人员取样时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等开支。
⒉ 检验费:凡申请评优的企业,按实际检验的品种数,其抽检的测试项目以化学分析为主的,一般每个品种收费标准为500元。橡胶加工、合成材料、催化剂、染料、涂料、国防化工产品、化工机械等有特殊性能测试项目的品种,可酌情适当增加收费;需要进行连续测试的项目,
可依据实际消耗进行核算收费;化学试剂等多品种小批量产品,应低于一般化工产品的收费标准。以上三类产品检验费具体标准在评比方案中另订。
⒊ 取样费:凡要求监测单位负责抽取样品的品种,从申请管理费中划出取样费400元(以企业单位计)。
⒋ 根据谁承担任务谁收费的原则,除取样由部核算外,检验费直接汇寄承担检验任务的监测单位。监测单位收款后,即开寄收据。



199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