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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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区、县属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市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
(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三)制定有关公园的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四)负责市属公园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审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所属公园的总体规划,审批所属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
(二)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
(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四)受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第七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八条 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变更设计方案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园建设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
市政工程、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的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
第十四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园林给予重点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的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应当做到: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三)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标牌齐全完整;
(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六条 公园的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一)保持环境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
(五)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杂物、垃圾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十八条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关服务设施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设置游乐设施项目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
(二)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三)技术、安全指标达到国家的有关规定。
游乐设施项目竣工后,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当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经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全国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开放时间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停闭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
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毁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三)伤害公园动物;
(四)设置经营或者擅自营火、烧烤、宿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或者使用,限期改正;越权或者违法的审批,其审批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赔偿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的;
(二)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三)未按资格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四)擅自改变公园设计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五)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园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的;
(二)侵占、出租公园用地或者以合作、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的;
(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四)各类建设项目擅自穿越或者使用公园用地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公园水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或者向公园水体内倾倒杂物、垃圾的;
(二)向公园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三)公园内的噪声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的;
(四)设置广告影响公园景观的。
第二十七条 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
(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
(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给予教育制止,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可处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公园用地的赔偿费应当上缴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用于公园绿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的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绿化赔偿费和罚款标准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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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81]1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和所附《关于京津两市节约用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国务院召开京津用水紧急会议以后,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进行了广泛的紧急动员,各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作了大量工作。市人民政府于九月十七日批转了《市水利局关于官厅、密云水库供水分配计划的报告》,对今后几个月的供水作了初步安排。但是,从目前水情趋势看,我市水源危机的状况并未得到好转,今后的来水量,现在还难以准确估计,因此,必须作最困难的准备,大力压缩用水、节约用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对北京市节约用水的要求,克服一切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充分发动群众,提高对节约用水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市人民政府已经作出的安排,保证按期完成各项节水任务和有关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纪要》中提出的解决城市用水问题的一些根本性措施,如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今后工业建设和布局必须与水源条件相适应,以及全市工业污水的综合治理等问题,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加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批转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发〔1981〕13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年六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讲到:“如遇严重枯水年份,密云和官厅水库,要首先保北京”。现根据今年蓄水情况,密云、官厅水库的水量只能供应北京,不能再向天津送水。天津市要由黄河引水来接济。这是目前解救京津用水危机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京、津两市要千方百计,认真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冀、鲁、豫三省要本着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精神,大力支持引黄济津,教育沿途广大干部群众,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保证把水送到天津。引滦工程要争取提前建成,技术问题由水利部抓紧研究解决,投资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
城市缺水问题,不仅北京、天津存在,全国不少城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个问题应普遍引起重视。各地在安排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以及整个经济发展时,都要认真考虑解决水源问题。对现有水源,一定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改变那种用水管理松弛、严重浪费的现象。
《纪要》所附《关于京、津两市节约用水的意见》,请京津两市研究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可在全国逐步推广。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纪要

今年入春以来,华北地区持续少雨,京津用水出现严重危机。为此,国务院于八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召开了京、津用水紧急会议。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五省、市和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农委、水利部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开始时,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水利部部长钱正英同志《关于从京、津两市水源危机看我国城市工业的水源问题》的汇报。万里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城市用水问题,不仅关系到工业,而且关系到人民生活安定,一定要解决好。京、津、冀、鲁、豫,还有山西、辽宁,都是严重缺水地区,工农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都要从水源条件出发,做计划、办事情都要考虑水资源的问题。并指出,解决城市用水的方针是:既要开源,又要节流,既要解决当前用水问题,又要解决长远用水问题。会议结束前,万里副总理对天津市近期用水问题,全面加快潘家口水库和引滦工程建设问题,节约用水问题和解决北方地区用水长期计划问题,都作了指示。参加京、津用水紧急会议的同志一致拥护万里副总理的指示,认为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密云、官厅水库来水蓄水情况
密云、官厅两水库连续两年汛期无汛。去年八月一日至今年七月底,密云、官厅水库共来水九点九五亿立米,为京、津、冀三省市供水十八点六三亿立米,超过了入库水量,包括蒸发损失,挖了一九八○年汛期以前的库存十点四二亿立米。截至八月一日为止,密云水库的蓄水量比死库容还少○点一三亿立米;官厅水库的蓄水量去掉死库容也仅有○点三三亿立米。两库合计可用水量只有○点二亿立米。天津的于桥、北大港水库也未蓄上水。现在估计今年八月至明年七月,两库来水总量可能为七到十亿立米。根据以往资料,京、津两市全年总需水量十四亿立米。其中,北京市需水约八亿立米;天津市需水约六亿立米。
二、京、津两市用水危机和供水安排
去年京、津、冀三省市用水会议以后,由于三省市的重视,团结协作,开展了节约用水工作,基本上使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用水得到了最低的保证。今年秋后至明年汛前,密云、官厅两库如来水十亿立米,只能勉强保北京市工业和菜田用水;如来水七亿,北京市的工业和菜田也难以全保。按目前情况,两库不能继续兼顾京、津。在权衡利害后,决定在密云、官厅水库蓄水情况没有根本好转前,只供北京用水,不再向天津送水。天津市水源,由河南、山东两省采取紧急临时措施,利用今年种麦后至明年春播前的时间,从黄河引水接济。在这以前的八、九、十三个月内,天津市必须按目前水源情况作出用水安排。北京和天津两市,从现在起就大力压缩用水。这次水源危机,给京、津两市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困难,势将影响农业减产,部分工业也将被迫停产,不仅影响工业产值,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出口,而且也将给全国与京、津协作的各行各业、各部门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努力减少损失。
三、必须采取的措施
会议认为,从当前京、津水源危机的现实情况出发,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大力压缩用水和厉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当前,城市用水管理松弛,浪费严重,节约用水潜力很大。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全民动员。
首先,对工业企业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实行计划供水,同时要挖掘工业用水潜力,提高工业用水循环使用率。要求所有单位都要装分户水表,车间水表。工业企业安装车间水表要先行一步。要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城区、工业区打机井都必须经过申请批准。现有机井和新打机井都要安装水表,统一计量,计划供水,缴纳水费。
其次,要合理地调整城市工业供水价格。由水利部尽快修订水费标准,并提出相应的水费管理办法。
第三、要调整好工农业用水矛盾。密云、官厅水库按当前情况,主要保城市,农业只能有多少水就用多少水,千方百计节约用水,促进农业发展。
(二)引黄济津
为解救天津用水危机,需要从黄河引水接济天津市。河南省通过人民胜利渠送水三亿五千万立米,于十月十五日送水。山东省通过位临运河和潘庄闸送水三亿立米,因需扩建部分工程,估计到十二月一日才能送水。为了做好引黄济津工作,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临时引黄济津指挥部,由河南、山东、河北、天津四省市和水利部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指挥沿线送水事宜。请各省做好群众工作,各地、县要派负责干部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沿途截水。
鉴于华北地区水资源贫乏,水利部应着手进行今后引黄工程的勘测和规划工作。有关省、市应该积极参加,协同做好。
(三)全面加快引滦工程建设
引滦工程包括潘家口和大黑汀水库的工程建设,是近期解决天津用水的最现实、最可靠的措施。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尽量加快进度。引滦南线、北线可争取同时进行。北线线路要作好地质勘探工作,要精心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资料要搞清,不能违反自然规律。要调集精锐的施工队伍,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保证一九八五年通水,并争取提前。为了加强领导,确定成立引滦工程领导小组,由天津市、河北省、水利部各指定一名负责同志组成。引滦工程按天津协议办,潘家口水库的水保天津和唐山,剩下的水用于农业。引滦工程投资和材料要保证。
四、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会议认为,京、津两市当前的水源危机,是城市和工业发展与水源互不适应的必然结果。这一问题如不引起注意,矛盾将越来越尖锐。我国的水资源按人口平均计算,每人占有水量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低于世界多数国家。同时,时空分布极不平衡。京津地区所在的海滦河流域人均占有水量只有三百二十一立米,是全国最少的地区之一。水量年际分布也极不平衡,洪水年水量太多,无处存蓄,而枯水年又水量太少,无水可用。因而造成开发利用的困难。
根据上述情况,各方面都必须充分注意水资源的问题。水利、水电、水运、水产要综合利用,统一考虑,搞好流域规划,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管理工作。建议北京、天津两市先行一步,成立水资源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把城市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城市防洪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今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必须首先考虑水源。京津两市在没有增加新的水源以前,不能再建新厂。新建厂所需水源,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五、团结协作,共渡难关
为了贯彻上述各项紧急措施,解救京津用水危机,有关省、市要做大量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向广大干部和群众说明,只有采取上述各项紧急措施,千方百计节约用水,开辟水源,加强水资源管理,才能使这一地区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各方面要团结协作,共渡难关,为争取京津用水情况的好转而努力。

附件:


关于京、津两市节约用水的意见

在国务院召开的京津用水紧急会议上,研究了京津两市当前用水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搞好节约用水工作的如下意见。
一、节水措施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让京、津两市人民了解水源危机情况,提高对节约用水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节约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风尚,做到户户节约用水,人人节约用水。
2、取消生活用水的“包费制”,彻底解决喝“大锅水”的问题。要求在一、二年内全部实现水表到户,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
今后凡新建设城市住房,必须从设计到施工都要按户装设水表,所需投资从建房费中开支。
3、所有工矿企业,都要制定生产用水定额,压缩工业用水。要求在今年内安装完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的计量水表,建立健全用水单耗考核制度。
今后凡新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用水定额,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安装生活和车间水表所需费用、材料,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0)城发公字220号《关于节约用水的通知》的规定解决。
4、工业用水占城市用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是节约用水的关键。两市首先要抓重点户节约用水,抓紧完成北京高井、一热、二热和天津第一、第三等几个大发电厂的循环水工程。同时抓紧完成月耗水量过万吨工厂的节水工程。要求在二、三年内把可以使用循环水的工矿企业全部改为循环用水。所需经费,应分别列入本企业的技措或基建费用。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和妥善安排。
5、工业废水是污染河道和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两市城建、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工业部门,提出一个工业污水的分期治理规划,力争在五年内把大的污染源基本上处理好。处理工业废水的资金应列入部门或地方的技措或基建计划。
6、要相应地调整农业结构。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作物种植面积,没有地下水源的地方不许种水稻。推广省水的喷灌、渗灌、滴灌等先进技术,搞好渠道防渗。积极推行责任制,管好用好现有水利设施,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二、合理调整工业供水价格
目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过低,不仅影响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而且也是造成水量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工矿企业用水不计成本,浪费十分惊人,加剧了水源不足的矛盾。为促进节约用水,水利部正在修订水价标准,并拟提出新的水费管理办法。在新的水费方案颁布前,请京津两市先按暂行办法执行。
三、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1、京、津两市要尽快成立水资源委员会。该委员会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协调工农业及城市生活用水矛盾。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的主任,由有关部、委、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委员。水利部门可以改组为水资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京、津两市要按照中央对北京市的四点要求,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今后工业建设和布局,必须首先考虑水源条件,没有水源保证,不得再建新工厂。新建工厂所需水源,必须经过市水资源委员会审批。
3、京、津两市要制定节水和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与奖惩制度。对于节约用水、污水处理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扬。对于违反制度,造成水源浪费和水质污染以及拒交水费的,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水或经济与行政制裁。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
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重量、服务种类等确定服务费用。快递企业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寄件人收费依据、标准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业务合同条款。快递企业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证件)的,快递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寄件人拒不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寄件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快递运单,以确保字迹清楚、工整,运单各联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内件品名、种类、数量等信息填写准确;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填写完整;在确认阅读合同条款处签字。快递运单填写完成后,应当牢固粘贴在快件外包装上,保持快递运单完整性。

第三章 分 拣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二的要求。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拣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通信保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严禁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实行封闭式作业,禁止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安全。
对快件的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之下进行。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分拣场地和分拣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分拣场地整洁,无灰尘、无油污、不潮湿;分拣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车辆到达的先后顺序、快件参加中转的紧急程度,安排到达车辆的卸载次序;卸载完成后,应检查车厢各角落,确保无快件遗漏在车厢内。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在分拣前,应当对快件总包进行开拆,开拆前应当检查总包封条是否牢固,袋身有无破损,开拆后应当核对总包内快件数量是否与总包袋牌或内附清单标注的数量一致。
对每一件快件,应当检查外包装是否完整,快递运单有无缺失,并确认是否属于发件范围。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使用皮带机进行快件的分拣传送时,应当确保皮带机匀速流转,快件摆放均匀,防止快件滑落。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由人工进行快件分拣传送时,如需进行较远距离搬运,应当将快件装入货物搬运设备(如手推车)进行搬运,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
第二十一条 分拣时,应当按收件地址、快件种类、服务时限要求等进行分拣,对于当日进入分拣场所的快件,应在当日分拣完毕。
5千克以下的快件,放入分拣用托盘,确保小件不落地,并应当建立总包进行中转;5千克以上的快件,码放到指定的位置,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快件分拣脱手时,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件不应超过10厘米。
第二十二条 分拣过程中发现问题快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对破损快件应当在确认重量与快递运单书写信息无误后进行加固处理。
发现禁寄物品,应当立即停止寄递,对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5千克以下的快件,宜建立总包进行装车,总包应牢固加封;5千克以上的快件可单独装车,码放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件单独摆放的原则。
若一辆车有2个以上(包括2个)卸载点,用物流隔离网将不同卸货点的快件隔离,并固定隔离网的位置,防止车辆中途颠簸导致快件混散。
快件全部装车完毕后,应当对车辆进行封车,对分拣现场进行清理,防止快件遗落。
第四章 运输
第二十四条 快件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运输进行统一规划和调度,制定科学的路由,并严格执行,确保快件快速运输,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二十五条 在快件运输的装载和卸载环节,应对快件轻拿轻放,不得对快件进行猛拉、拖拽、抛扔等破坏性动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坏。要核对快件数量,如发现异常快件,及时记录,并注明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所有干线运输车辆宜实行双人派押,宜安装全球定位系统终端。对运输车辆要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在车辆出发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车辆安全检查,保证车况良好。
公路运输途中,如车辆发生故障,运输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和打开后车厢门。故障车辆装载的快件应当由快递企业及时妥善处理。
如租用社会车辆进行运输,快递企业应与承运单位签署安全保障服务合同,并对车辆加装必要的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所有航空快件在交付运输前,应当进行X光机检查。在航空快件的交运和提件时,应当认真核对快件数量和重量,保存好相关交接单据。
第五章 投递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每日15时以前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当日完成首次投递;每日15时以后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次日12时以前完成首次投递。
第二十九条 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务区域,按照最佳投递路线将快件按序整理装车,每次投递快件不宜超过10件。用摩托车或单车进行投递的,用捆绑带将快件固定,小件装入背包内。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
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
第三十条 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国家主管部门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当予以注明。若联系不到收件人,或收件人拒收快件,快递企业应当在彻底延误时限到达之前联系寄件人,协商处理办法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登记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按邮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信息记录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快件寄递过程中业务信息的规范管理,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对各生产环节、场地部位的快件处理进行信息记录。要及时完整地采集信息,满足信息存储和查询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以下快件寄递信息进行记录,包括:收寄、进入出口分拣处理场所、封发、离开出口分拣处理场所、运输、到达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分拣、离开进口分拣处理场所、到达投递网点、初次投递、用户签收等的时间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覆盖服务范围的快件即时查询服务,快件查询信息保持动态更新。相关信息记录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规范由国家邮政局解释说明。
本指导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 快递营业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快递企业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用户,并及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企业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设施;
——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
——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在显著位置悬挂证明快递企业取得合法经营快递业务资格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在显著位置粘贴《禁寄物品指导目录》;
——悬挂场所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种类;服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电子邮箱和企业网址;监督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箱。


附录:快件处理场所设施设备要求

http://www.spb.gov.cn/liv_loadfile/folder87/fold14/1313024692_3936180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