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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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财政部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原材料、能源
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在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品、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其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由企业根据附件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单位里程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
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每工作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
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销售收入。
第四十一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的折旧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油田维护费,矿山维简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工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厂区、矿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第五十二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五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外购商品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第五十八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 销售 投资 营业 营业
= + + -
总额 利润 净收益 外收入 外支出
销售 产品销 其他销 管理 财务
= + - -
利润 售利润 售利润 费用 费用
产品销 产品销售 产品销 产品销 产品销售
= - - -
售利润 净收入 售成本 售费用 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 其他销 其他销 其他销售
= - -
售利润 售收入 售成本 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产品销售税金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二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 提取公益金。
(五)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 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六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外向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账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二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有关资产账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账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账面调剂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账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账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七十四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七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八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论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 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一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二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八条 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运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
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
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附件二:工业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 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 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应收账款周转率 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赊销收 销售 现销 销售退回、
= - -
入净额 收入 收入 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5.存货周转率 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
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6.资本金利润率 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7.销售利税率 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销售利税率=----×100%
销售净额
8.成本费用利润率 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
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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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产业[201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规定,2004年我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提出了备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请各单位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需报我委备案的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项目(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项目)的备案材料相应予以调整。并在备案后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材料中的相关承诺。
我委收到备案文件和备案材料后,将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以便项目单位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仍按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60857917661846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1]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卫生部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卫生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从21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对卫生事业带来的影响和客观要求,把握时代特征,突出战略重点,更新观念,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创新的思路确立“十五”计划目标和政策取向,进一步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

一、“九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回顾
1.卫生事业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状况明显改善。2000年,综合反映我国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1.8岁,比“八五”期末提高0.9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为33.2‰和53.0/10万。这些指标有的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有的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防病治病工作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1998、1999年连续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和2000年旱情严重的情况下,全国疫情仍与前几年基本持平,没有发生重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取得大灾之后无大疫的重大胜利。
2.卫生改革全面推进,一些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九五”时期,是我国卫生改革力度最大、带有全局性改革政策措施出台最多的时期。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1997年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后,出现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卫生工作的新局面。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税收政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病人选医生等9个配套文件,加上近年相继出台的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卫生监督体制和人事制度等政策,明确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重大对策措施,形成全面推动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体系,城镇卫生改革进入全面启动、整体推进的攻坚阶段。
3.卫生法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九五”期间,卫生立法工作成绩显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2部,《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卫生行政法规3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血站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25部,各项卫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4.城乡居民卫生需求发生变化,呈现新特点。1998年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与1993年比较,城乡居民两周患病率增加6.9%,显示居民卫生服务需要量增加;一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有较大程度上升,成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病在城市分别上升53%和32%,在农村分别上升128%和36%;疾病危害程度增加,全国居民患病总日数增加24.5亿天,劳动力人口平均每人每年休工天数增加1.8天,因病伤失能总人数达8500万,需要社会和他人帮助的残障总人数达1600万人。
5.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第一,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卫生资源重复配置、职能交叉、条块分割的问题严重。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成本高,卫生服务利用效率低,缺乏竞争和活力。尽管“九五”期间各地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多年积淀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卫生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二,受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和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农村卫生工作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农村卫生工作面临新挑战。第三,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不合理,“以药补医”助长了一些医院利用垄断地位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企业和居民带来较大负担,致使有些地方在解决了“看病难”后又出现了“看不起病”的问题。

二、“十五”期间卫生事业面临的形势和相关背景
1.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人们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自身健康和生活质量。特别是随着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对卫生保健需求还将进一步增加。因此,卫生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更新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瞄准需求,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地研究市场和居民健康消费心理变化,在保证社会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多样化服务,如设立月子医院、临终关怀病房、康复、护理服务设施等,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为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2.人口老龄化成为“十五”乃至更长时期内制约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迫切要求对现行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模式进行调整。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占人口总数的10%,标志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速度还将越来越快。由于特殊国情和政策性影响,我国人口结构由“成年型”向“老年型”过渡用了不到20年时间,大大快于西方发达国家40—150年的过渡期,呈现“未富先老型”特点。如何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安全平稳地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减轻由于老龄化造成的医药费用庞大支出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巨大压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同时,我国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也使养老重负逐步由家庭转向社会。这一形势迫切要求现行卫生服务体系作出积极反应和适度调整,特别是城市中小型医疗机构,要紧紧抓住人口老龄化带来老年保健需求增长的机遇,突破单纯治病的模式,利用自身优势和现有设施条件,主动拓展和延伸服务内容,积极探索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医疗服务、康复指导、家庭护理、饮食起居照顾、健康促进等多形式的安老助老服务模式,在竞争中增强服务能力,拓宽服务领域。
3.农村卫生工作面临新形势,任务艰巨。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进,给农村卫生筹资机制、办医形式以及农民健康保障方式带来较大影响。第一,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覆盖率不足10%。一些农民难以承受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第二,单一的公有制办医形式造成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效率低下,服务模式单一,缺乏竞争和活力,已不适应农民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第三,农村卫生投入不足,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薄弱。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一些农村地区,职业病和由环境污染所致疾病明显上升,对农民健康带来新的威胁。
4.防病治病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我国鼠疫、霍乱呈活跃之势,不仅给人民健康带来很大威胁,也使防治工作更加困难;一些曾经得到较好控制或者相对稳定的疾病,如性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又重新抬头,且有蔓延之势;由于卖淫、嫖娼、吸毒活动的增长,我国面临着艾滋病大面积流行的潜在威胁;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发病人数多,危害严重,已成为近年来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主要病种;与环境、营养等因素密切相关的疾病,如地氟病、地甲病、大骨节病等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慢性非传染病已成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精神疾病患病率持续增加;各种由职业危害所致的急、慢性职业病居高不下,已成为影响广大劳动者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疾病控制工作面临比以往更严峻的形势,承担着两次卫生革命的双重任务,迫切需要调整预防战略和改革疾病控制工作体系。
5.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卫生机构应付现代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带来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公共卫生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十五”期间,我国政府将通过实行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战略,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将带来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污染等环境、生态问题,以及城市人口密度过高、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缩小、工作竞争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这些将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以及家庭和社会稳定的新卫生问题。这些变化迫切要求卫生机构实现从单一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从对个体防治疾病方式向综合防治和群体干预方式转变,同时要特别重视对环境和人的行为危险因素的控制和干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需要政府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卫生法规、政策,依法规范社会公共卫生秩序;同时,随着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贸易的不断扩大,各种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和核能事业的发展,也对卫生监督执法带来新的挑战,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尽快改善执法技术手段和检测、技术仲裁等技术支撑系统。
6.西部大开发将为西部地区卫生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客观上要求卫生部门必须首先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为西部经济建设营造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健康保障;同时,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提出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等措施,也为发展西部卫生事业,防治当地重点传染病与地方病,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人力开发等工作带来历史性机遇。为此,卫生部门应树立机遇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将西部卫生事业发展纳入西部大开发总体规划,在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作出贡献的同时,促使西部卫生工作全面跃上一个新台阶。
7.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 21世纪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网上医疗服务咨询、购药成为可能。同时远程医疗、远程教育也将得到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医用设备、药物、基因技术将广泛应用。这一方面使群众看病更加方便,一些疾病能得到早期诊断、早期筛查,提高治疗和预防效果;另一方面,新技术、新药物的昂贵价格也会导致医疗成本不断增加和医疗费用的迅速上涨。因此,迫切需要卫生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既能推进医学技术发展,又能有效控制费用的新技术准入制度及相应管理办法。
为适应全面推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卫生科研机构的转制进程将大大加快。如何根据国家战略性、长远性、基础性、重大公益性研究的需求,按照多种形式构建卫生科技创新体系迫在眉睫。
8.中国加入WTO的可能影响。我国即将加入WTO。“入世”对卫生行业发展将带来机遇和挑战。首先,医疗领域将在更大程度上开放,竞争加剧将促进国内医疗机构的改组与改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其次,由于人们崇尚自然,新的化学药物开发难度加大,以及一些化学药物存在的毒副作用等不利因素,使天然药物成为创制新药的重要研究对象,中医药发展将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第三,食品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相当份额,食品安全是影响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与WTO规定的食品贸易争端的裁决依据——国际食品法典有较大差距,急需尽快完善。因此,卫生及相关部门应尽快熟悉有关规则,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在医疗服务准入条件、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事故鉴定与纠纷裁决等方面的监管能力及执法公正性。同时,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WTO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例外条款,结合卫生行业特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服务行业规则的制订。

总之,进入21世纪,我国卫生事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矛盾、新任务,要求卫生工作必须具有新思路、新战略,从观念、政策到体制、机制,实现创新。要不断深化改革,坚持把发展作为主题,用改革与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保证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

三、“十五”期间卫生事业发展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方针
全面实现卫生事业“十五”计划,必须突出贯彻以下指导方针:
1.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卫生改革,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
3.按照“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全面加强卫生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卫生事务,维护全体公民的健康权益。
4.坚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发展卫生事业,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鼓励卫生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有序发展卫生事业的新格局。
5.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缩小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健康差异。
6.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卫生发展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十五”期间卫生发展的总目标是: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人民健康需求的卫生体制,使群众享有同小康生活水平相适应、质量比较优良、费用比较低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并不断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强卫生事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到2015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卫生体制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缩小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健康状况的差异,增加全体居民健康生活时间,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主要健康指标
1.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2005年增加1岁,2015年增加2岁。
2.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0年,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五分之一。
3.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四分之一。

四、“十五”期间主要卫生工作任务和对策措施
(一)主要卫生工作任务
1.预防与有效控制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疾病,提高对突发事件、紧急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
重点控制鼠疫、霍乱、O157等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到2010年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95%;控制肝炎、艾滋病、出血热、流感等病毒病的传播及流行势头,积极研究和推广诊断与预防新技术、新试剂、新疫苗;严格管理,减少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危险性;加强疫情监测,确保疫情信息报告网络畅通。
动员社会积极参与,保持较高的儿童免疫接种率。到2005年,儿童全程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贫困地区达到85%;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省为单位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城市90%以上,农村80%以上;逐步扩大免疫规划,适时将技术成熟、安全、经济、有效的疫苗纳入免疫规划范围;在重点人群和地区开展应急免疫接种。
将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的防治工作重心向西部地区和重点人群转移,积极探讨重点地方病防治与西部开发有机结合的适宜方式;巩固血吸虫病防治成果,强化疫情和螺情监测,加强传染源和流动人口管理;继续降低疟疾发病率,防止局部爆发流行,减轻恶性疟流行程度,扩大基本消灭范围。
实施三级预防,积极推进全人群与高危人群相结合的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治工作。通过一、二级预防控制危险因素和减少普通人群的发病,通过三级预防减少因疾病造成的功能丧失及慢性病并发症,减少可避免的失能和残障。“十五”期间,针对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且疾病负担较大的疾病,重点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早期诊断和病人规范化管理。大力开展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积极开展儿童和青少年行为问题、物质依赖(药品、酒精)、自杀等精神卫生问题的预防和控制。
建立重点法定传染病实验室诊断监测系统,优先解决紧急疫情、突发原因不明疾病的监测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疾病监测,提高中央和省级紧急疫情的疾病监测、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建立食品污染监测网,开展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加强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核事故、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2.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确保广大农民能够及时得到适宜、价格低廉的基本卫生服务。
到2005年,基本完成县乡卫生机构改造建设任务,使中西部地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和骨干人才队伍有较大改善。
到2015年,全国绝大多数县实现与小康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目标。
配合农村文明村镇建设,加大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05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5%,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6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6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到2015年,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
3.依法加强妇女儿童的预防保健工作,有效预防遗传病、先天性疾病,降低主要先天性畸形发生率,减少因围产、环境因素导致的儿童残疾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到2010年,全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其中东部地区达到80%,中部地区达到60%,西部地区达到50%;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农村地区,非住院分娩的新法接生率达到9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
到2010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其中东部地区达到95%,中部地区达到90%,西部地区达到80%;提高母乳喂养率和儿童保健覆盖率,降低5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发病率,降低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和腹泻死亡。
加强婚前医学检查、遗传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
4.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健全卫生法律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
在总结过去卫生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和今后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卫生法》;争取尽快出台《职业病防治法》、《进口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组织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尽快完成《医疗事故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组织《初级卫生保健法》、《器官移植法》、《精神卫生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中医条例》的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入世”对卫生立法工作的影响,积极修订和完善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室内环境卫生等现有技术规范和标准。
加快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完成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组建任务,到2005年建立并完善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的技术支撑力量。
加大对非法行医、使用不合格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非法采供血等的查处力度,净化医疗市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医疗安全。针对影响大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的突出问题,重点开展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对社会公共卫生环境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促进卫生监督管理与国际接轨。
5.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卫生科技。
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加快医学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针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突出重点,在关键性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医学基础性研究等方面,集中力量攻关,力求有新突破,使我国卫生领域的主要学科和关键技术逐步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05年在科研规模、队伍、水平和基地建设等方面达到国际90年代中期水平。同时,加大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研究的支持力度。
促进卫生科技与防病治病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大力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农村和社区服务的整体科技水平;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加强技术评估对促进卫生科技进步的作用,加强新技术应用的准入制度研究;力争在预防、诊断和治疗手段的理论、方法上有科技创新;注重对重大疫情控制和灾后快速救治的技术研究。
6.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卫生发展需要、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素质较高的卫生技术和卫生管理人才队伍。
到2015年,全国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4人左右,执业医师1.26人左右,执业护士1.26人左右;全国90%以上医生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
到2015年,在全国医生队伍中,应有30%以上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从事全科医学的医科毕业生达到同期毕业生总数的50%。
到2015年,卫生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率和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到2015年,培养一批以中青年为主的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其中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学术、技术带头人200人,国内领先水平学术、技术带头人2000人,有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骨干10000人。
完善城市社区全科医生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到2015年,形成一支高素质、稳定的基层卫生队伍。
7.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综合手段,大力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帮助广大群众掌握维护健康的知识、技能,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控制和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
到2005年,全国居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60%以上,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80%。继续实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
大力开展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到2005年,全国1/3城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无烟学校比例达到20%,15岁以上人口吸烟率得到有效控制。
8.继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为主线,到2005年,逐步实现中医药资源优化配置、服务模式转变和服务领域的拓宽;基础理论有所创新,重大疾病防治有所突破,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进一步提高;国际应用和影响进一步扩大。到2015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及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与西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相互补充、有机融合的卫生服务体系,为本世纪中叶中医药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全面走向世界奠定良好基础。
调整和优化东部与中西部、城市与农村、医教研、机构内部的中医药资源配置,实现协调发展。
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形成知识、技术创新体系。
以重点学科建设为龙头,集中优势力量,力争在影响和制约中医药学术发展和防病治病能力提高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有所突破。
巩固中医医院、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成果,提高中医药救治急症能力,发挥其在社区和农村的作用。
加速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

(二)对策措施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和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转变职能,逐步实现对卫生机构从办向管、从隶属管理向依法管理、从条块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其主要职能为:制定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行政,严格履行对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及健康相关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监管、行政复议、应诉等职责;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卫生服务信息;监管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
加强政府部门间协调,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把改水改厕、改善环境作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大卫生”工作的局面。
2.全面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为长远卫生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方向和政策措施。落实这些政策,不断深化各项卫生改革,是“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
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逐步实现卫生全行业管理。医疗机构要通过调整、合作、合并等形式,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即逐步达到县以上各级医疗机构归口市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组织主要承担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任务,并可积极开展伤残康复、家庭病床、护理、慢病防治、健康咨询等服务,形成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和合理分工、方便、快捷、高效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城市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强化城市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特别要注重环境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建立适应小康生活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系统。
调整与改革疾病预防和控制体制。打破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对口设置卫生机构的模式,对现行设置分散、规模小、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单一的有关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进行调整、归并,建立职能分工明确、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精干高效,向社会提供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集卫生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业务培训与指导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国家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根据医疗机构性质、社会功能及承担任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保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鼓励社会投资发展卫生事业,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满足群众不同需求;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经济行为,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改革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改革卫生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和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各类不同岗位建立相应的聘用办法,破除干部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改革内部分配机制,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卫生工作知识密集、脑力与体力结合、高风险等特点,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城镇医疗机构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带动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水平和工作效率。
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服务,要逐步交由社会办理,也可通过机构间联合,组建社会化后勤服务集团。各类卫生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降低消耗,提高效率。
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形势变化,调整与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努力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更好地保护农民健康。
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农村卫生机构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实际,乡镇卫生院可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合作经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
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农民实际需求,调整服务布局和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
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同时要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特别要增强产科、急救等服务功能。除中心乡镇卫生院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主要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院长负责制。
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有计划清退专业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原则,继续完善和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3.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实施健康费用分担政策。即各级政府承担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公民个人在享受卫生服务权利的同时,享受不同种类的卫生服务应支付不同费用。要引导农民投资健康。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对农村和预防保健等领域的投入。
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要大幅度提高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过高的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业务收入比例,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负担水平。引入竞争机制,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统一全国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项目内容,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6.加大力度,推进卫生扶贫工作和西部卫生事业发展。
配合国家扶贫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改善西部人口健康素质和保护劳动力,保证西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为西部开发做好服务和提供强有力的健康保障。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必要条件,切实为改善西部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办实事,做贡献。
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关于加强西部卫生工作的意见”。在资金、项目安排上,要继续加大向西部和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并积极争取贷款、赠款等多渠道资金,重点改善西部和贫困地区的卫生基础设施、服务条件及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能力。在卫生技术人才对口支援上,要继续加大培养西部人才的力度,要将卫生下乡、卫生扶贫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锻炼紧密结合,逐步建立城市卫生人力资源从发达地区向西部、向贫困地区有序交流或流动机制。继续提倡全国医科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后到西部和贫困地区实习或工作;继续组织城市大医院医疗队到西部和贫困地区巡回医疗;广泛实施“青年卫生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号召并组织招募城市卫生系统青年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扶贫接力工作。借助新闻媒体、讲座、巡诊等方式,加强公共卫生、保健和营养知识的传播,广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7. 建立健全卫生信息系统,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与卫生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统计信息为基础、由卫生管理信息与卫生科技信息组成的综合卫生信息、档案系统的建设。改革卫生统计制度与调查方法体系,扩大信息容量,提高信息质量,加强监测功能,努力完善我国医学科技信息库,并促进信息的广泛应用。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疫报先行、连点成网、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高效、快速、通畅的国家卫生信息网,为提高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及重大灾害的应急、应变指挥能力提供依据。
继续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方针,进一步扩大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多边、双边、民间等各种渠道,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推动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热忱欢迎留居海外的卫生科技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各种形式为祖国服务。积极响应、参与国际间重大卫生行动,为增进人类健康、改善人类生存条件做出贡献。继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认真做好援外医疗队工作。
8.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巩固和扩大“三讲”教育成果,把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卫生队伍党风和行风建设。
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勤政廉政,时刻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疾苦放在心上。要完善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努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特别要抓好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和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务求实效。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学习赵雪芳、吴登云等先进模范人物,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一切有损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