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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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管理,鼓励和推动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的范围
凡国内、省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虽已有生产,但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和提高并且先进、实用、质优、效益好的产品;引进消化吸收的升级换代产品,其国产化零部件数占总零部件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国产化零部件金额占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产
品,均属新产品范畴。
新花色品种 (指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稍加改进,在外形、色泽、图案、装饰件上作某些变化的产品)、新包装装潢,不列为新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的开发管理范围,应包括市场调查、计划编制、产品设计、样品 (样机)试制、小批量试产,产品鉴定、批量投产、产品试销和技术服务等过程。
第四条 新产品开发是技术开发的龙头,要把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一条龙地结合起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计划是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纳入国家计划管理渠道。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6号文件规定,“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与奖励,均由国家经委组织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 (科? 猩咸澹┛⒌男虏肪筛骷毒?(计经委)管理。省计经委负责全省企业 (科研生产联合体)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列入省计经委计划的由省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鉴定、推广与奖励;列入市、地、州、县和省级有关厅、局、公司计划的,分别由市、地、州和省级有关厅、局、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鉴定、推广与奖励;列入企业计划的由企业
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市场预测以及技术、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新产品发展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计划在进行认真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和省级各主管部门新产品开发计划;市、地、州计经委 (经
委)及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省计经委有关规定将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报省计经委,经共同研究审定,由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正式下达。
第八条 新产品投产需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各级计委 (计经委)综合平衡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产品设计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应加强对新产品设计工作的领导,企业的科研、设计工作应由主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具体负责。行业、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发展方向制定产品发展规划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科研、设计机构,加强科技力量,不断提高自我开发能力和产品设计水平。大、中型企业应逐步成为以自主开发为主的科研、设计、生产新体系。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应采用国内外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特别要注意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和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第十二条 企业应逐步改善设计条件,加强对设计进行培训,并安排设计人员参与必要的市场信息调查、学术交流。设计人员应参与新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并对所设计的产品投产 (或设计成果转让)负设计上的责任。应把新产品的水平、经济效益、市场竞争能力等作为衡量设计成果? 闹匾跫?
第四章 试制、鉴定
第十三条 试制新产品,要严格按照新产品设计要求进行,并对性能、质量、结构等方面进行严格测试,在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改进提高。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项目完成后,企业要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请鉴定。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产品标准、试制总结报告、图纸、质量审查报告、检测记录、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成本分析、经济社会效益、用户意见、产品说明书等资料。鉴定由下达计划的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
定。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鉴定小组成员要有七人以上有专业的、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济专家参加。
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通过鉴定后,按川计经 (1986)科380号文《关于制定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的通知》规定由计划下达部门签发《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进行商标注册,列入生产计划,正式投入生产。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应视同鉴定结论可不再召开鉴定会。
1、根据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经省、市 (地、州)经委 (计经委)委托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合格并出据证明的;
2、已在生产实践中保证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经主管部门技术检测审查合格并出据证明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的。
第十六条 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产,不准销售。

第五章 销售、价格、税收
第十七条 新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各地、市、州经发 (计经委)或主管部门应将确认的新产品通知同级税务部门审查。对少数工艺复杂试制期较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产品,按新产品规定期限给予减免税后,企业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个别给予减免税照顾。在新产品销售期间企业应做好? 际醴窆ぷ鳌? 第十八条 为鼓励新产品开发,新产品试销期间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制订,报物价部门备案,其中重大新产品要报省物价部门审批。试销期满后的价格报物价管理部门正式定价。
第十九条 有关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按国务院国发[1984]125号、国发[1985]21号、川办发[1985]76号文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在鉴定后二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二十条 除国家或主管部门安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专项经费外,省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额度资金及从上交省计经委的折旧基金中至少划出百分之十的资金建立省的新产品开发基金,由省计经委统筹安排用于重点新产品开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各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也应按此原则建立各自的新产品开发基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解决:
1、摊入成本。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以外,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买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2、企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
3、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发的新产品,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两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继续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4、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贷款。
5、各地区掌握的折旧基金中划拨一定数额。
6、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资。
7、企业出售专利、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入。
8、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按川府发[1984]141号文“从销售额中提取百分之一设立开发基金,计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需原材料和其他物资,按照现行移交管理分配体制,根据消耗定额安排。

第七章 技术协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密切的经济技术合作。凡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名、特、优和创汇新产品项目,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优先安排,重大招标项目,可给予优先中标机会。
第二十四条 联合吸收、消化、翻版、创新引进的设备、零部件、电子元器件,用于提高国内技术装备,替代进口和出口创汇的产品项目按规定报经省、地、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各级计经委 (经委)计划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购买技术成果、技术专利、聘请专家和成果鉴定等费用,可在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考核、统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委 (计经委)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强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定期统计、考核、研究新产品开发中的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第二十七条 新产品开发应纳入企业八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品种计划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有新产品开发计划而设有完成计划的企业,不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主要领导者的重要指标,作为评选先
进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必要条件以及确定企业有无投资潜力的重要依据。新产品考核指标是:当年开发新产品种数,当年完成数 (通过鉴定)、当年投产总数、当年投产率、当年创产值、产值率、当年创税利、利税率、投入产出比。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川计经 (1986)科481号文件规定,每年由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新产品开发总结报告和报表报送省计经委科技处,第一次于当年七月二日前报送,第二次于次年一月十日前报送。

第九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全省每年从开发的新产品中评选一批经过鉴定、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形成批量生产、效益特别显著的优质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产品设计、试制方面贡献大的个人要给予重奖。
第三十条 市、地、州经委 (计经委)和企业对开发出的优秀新产品和贡献较大的个人,可按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奖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暂行管理办法为准。




198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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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我部制定了《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切实安排好本省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并配合农业部工作组开展好督导、检查和服务。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好春耕生产督导和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进村入户宣讲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督导落实粮食生产计划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方案》(见农办科[2005]11号),调研实际情况,开展技术服务,促进春耕生产和科技入户工程顺利实施。

  二、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

  (二)检查、指导各地粮食作物播种进度及计划任务落实情况,了解越冬粮油作物苗情长势和田间管理情况,了解化肥等农资供应、市场秩序和价格变化情况,了解各地粮食价格变化情况。

  (三)检查、指导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情况。对省级主要检查、督导科技入户工作机构建立、专家组组建、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筛选、技术指导员的培训和省级科技入户试点县情况;对试点县重点检查科技入户工作机构建立、专家组组建、技术指导单位与技术指导员招聘、示范户遴选、分户技术指导方案制定、技术指导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员进村入户指导示范户等情况。

  (四)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三、工作组织

  本次活动由农业部统一安排,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南北季节差异,组建15个工作组(工作组名单及分工见附)。每个工作组由司局长带队,工作人员包括有关司局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和专家组成,到科技入户试点县的工作时间2~3天。要求每个工作组在科技入户试点县中抽选2个县,每个县不少于2个乡镇,每个乡镇2个村,每村5户,进行春耕生产检查、督导。同时在每个试点县要至少访问20个科技示范户、5名技术指导员,并填写20份示范户调查表和5份技术指导员调查问卷。对粮食面积落实等情况的调研,既要听取地方农业部门的汇报,也要采取实地调查和抽查的方法验证。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科技教育司联合承担各工作组的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具体包括:起草工作方案,拟定工作组名单,编印参阅材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各组工作情况,组织情况交流,指导春耕生产督导和春季行动开展。

  四、时间安排

  (一)2月28日~3月22日,按照全国春耕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制定《2005年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组,编印参阅材料、调查表和问卷。

  (二)3月22日~4月3日,春耕生产督导和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同时进行。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要求,开展督导和服务工作。

  4月4~5日,召开春耕生产督导汇报会,并提交春耕生产督导工作报告一式25份。

  4月15日,召开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汇报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情况,同时提交第一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总结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版。

  (三)4月20日~5月10日,部分工作组按照分工安排,开展第二阶段科技入户春季行动督导、服务工作。

  5月11日~5月20日,各有关司局全面总结本组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情况,整理调查问卷,撰写工作总结材料。

  5月21日~5月31日,召开农业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业科技入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科技入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各有关司局要切实重视此次活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建好工作组,制定好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联系。各工作组要及时反馈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进展情况。种植业管理司和科技教育司要安排专人负责与工作组的联络,并编辑、印发工作简报。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

  万富世(010)64193351

  李继明(010)64192898

  科技教育司联系人:

  朱岩(010)64193023

  王平(010)64192266

  (三)讲求方法。工作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下沉工作重心,轻车简从,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深入基层,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倾心调研,热心服务,让农民从春耕生产督导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中受益,让自己得到教育和提高。

  (四)做好总结。工作组要对春耕生产督导和春季行动进行及时总结。总结应包括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成效、地方农业科技入户工作和春耕生产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要善于用新观念、新思维去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各工作组在5月20日前将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总结一式25份和电子版及调查表、问卷送交部科技入户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2005年春耕生产和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工作组名单及分工(略)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在指定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八条 工伤康复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康复的费用,还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住院康复期间突发非工伤疾病,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住院康复发生的费用,采取工伤康复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工伤康复职工出院后,由工伤康复机构持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单、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单、申报结算凭证及相关证明,每月1至2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