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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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我委下发《发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后,北京、青岛、重庆、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或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流通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是我国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分销服务业逐步取消对外资限制的过渡期,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推动国内流通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流通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首先必须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通过规划对各类商业设施的设立进行科学指导和规范,为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城市发展现代流通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商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摸清城市现有商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和特点,深入研究商业网点地价、租金反映出的行业竞争状况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底前制定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建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处室和联系人员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电话尽快告我委,省会城市要同时告省级经贸委)。请将制定规划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并请填写《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我委。

  联系电话:(010)63193319、63193302、63193309(传真)

  附件:一、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城市:                              填表日期: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年营业额5000万元
以上的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 大型综
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门店 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说明:1、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业态分类参照原国内贸易局《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内贸局发行一字[1998]第106号);
   2、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营业面积包括街区范围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等营业面积。

 

附件二:

              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城市:     总人口(万人):     城区人口(万人):     全市社会消费口零售总额(万元):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批发市场
百货店
大型综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中小型超市 专业店
专卖店
便利、便民店
餐饮门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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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6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府信用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哈尔滨市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贷款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准经营性项目通过财政补贴方式,使其达到经营性标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偿还;社会公益性项目贷款由申报项目的同级政府负责偿还。

  第三条 坤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民营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资产负债率在35%以下;

  (三)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

  (四)企业效益良好。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市)财政收支状况及增长预期,评估各区、县(市)的承债能力,通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参考市财政局核定的额度安排各区、县(市)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第五条 借款平台根据市发改委的通知和项目法人提供的项目材料,组织对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具体评估程序、内容和办法,由借款平台另行制订。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区、县(市)项目,不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均应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出具由本区、县(市)长及财政局长本人签署、并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对项目投资风险给予补偿和回购借款平台投资股权的承诺文件,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借款平台。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经营性项目(包括达到经营性项目标准的准经营性项目),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借款平台与项目法人按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法人应向借款平台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财产抵押、相关权利的质押、法人代表连带责任保证或由借款平台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项目法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办理完成承诺文件或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的项目,由借款平台按照《使用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通知书》,会同项目法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法人签订贷款投资协议,通过投资、附条件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用款协议书等形式,将借款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同时明确借款项目具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贷款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由借款平台和项目法人自行确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由借款平台按照协议确定的提款期进行支付。项目资金使用5日前,项目法人携提款相关依据材料到借款平台初审,由借款平台出具初审意见单后到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提款。

  第十条 借款平台负责编制政府信用贷款年度提款计划和年度还款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下达各项目法人,并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年度内需要变更使用贷款提款计划的,由项目法人提前2个月向借款平台提出申请,借款平台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同时抄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项目法人和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部门综合预算和财政预算时,应根据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补偿和股本回购责任,优先安排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政府信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借款平台在还本付息前15日,向项目法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各项目法人作为债务主体,负责筹集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偿还政府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不能按期偿还政府信用贷款本息、股利和无法按协议约定回购借款平台股权时,借款平台应立即通报项目法人所属政府和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哈尔滨市政府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承诺由市政府和相关区、县(市)政府筹集资金垫付。

  第十四条 对未能及时筹集资金、履行垫付还贷责任的区、县(市)政府,由借款平台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管理体系,将有关区、县(市)政府的财政资金划转借款平台;对市本级的项目法人,采取扣减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各种拨款等方式,收回到期债务或垫付资金。

  第十五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投资协议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政府信用贷款的资格,借款平台将停止对项目的继续投资,并根据贷款投资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投资资金,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收回项目法人的到期债务。

  第十六条 各贷款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政府信用贷款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必须与政府信用贷款同比例到位。对项目法人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贷款发放,追回已发放贷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报借款平台。

  第十九条 借款平台要制订投资紧急回收计划,发现投资条件不符合投资设想或项目进展不利而出现风险时,借款平台有权立即停止资金投入,同时报市领导小组审定,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借款平台独立或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借款平台在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予以竣工验收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估,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证监发[2002]10号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2001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经研究,2002年在部分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的公司;

  (二)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公司。

  二、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专业水准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对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比较熟悉。

  三、如何执行补充审计业务

  (一)进行补充审计试点的首发、增发和配股的A股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审计后出具的报告作为法定审计报告。同时还应聘请一家具备补充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出具补充审计报告。如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的,应对其差异影响额作出说明,并向社会披露。

  (二)执行补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定审计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