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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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热带高效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依法划区定界后,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省农垦系统和省属华侨农场的基本农田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本农田具体数量指标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至乡镇一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第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利于生态建设,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一)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25度以下的草本园地;
(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
第九条 下列耕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和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城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规划的非农业开发区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林业用地、水利工程设施用地;
(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用地。
第十条 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划定程序为:
(一)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将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分解到乡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下达的数量指标,具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报告书;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市县、乡镇两级划定基本农田的成果资料审核后报请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图;
(二)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四至范围与面积;
(三)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等资料,经省人民政府
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因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草业、木本果业、水产养殖业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等资料,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
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对外承包的,市县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前,必须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的补充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开垦新耕地的费用应当列入建
设项目投资成本预算。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使用权以出让、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禁止将基本农田使用权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或者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基本农田。
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
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为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一)建坟、建窑、建房;
(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基本农田盐碱化;
(五)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人为因素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因生产和建设被破坏,给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
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内的水利、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治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采用合理的耕作、轮作方式,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对地力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基本农田造成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验收。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载明承包方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巡回检查,登记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和调查结果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三)非法出让、对外承包、转让或者倒卖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业、草业、木本果业、水产养殖业的,对其中确实符合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拒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所占用的基本农田不符
合生态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土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和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的,其出让、承包合同无效,
对出让人、发包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给予处罚,对非法批准出让、对外承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别下列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一)被破坏的基本农田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二)被破坏的基本农田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污染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或者土地复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8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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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1997年7月23日发布的《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郑振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一)国家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国家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养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和管护责任单位,并报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的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坛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管护;在居民院内的,由街道办事处责成专人管护;

(四)在乡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贴。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报经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树干上刻划、订钉或缠绕绳线,攀树折枝、剥树皮;

(二)禁止用树干作施工的支撑物;

(三)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和种子;

(四)在树冠边缘以外3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五)禁止随意砍伐和移植。因特殊情况需砍伐和移植的,必须经当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需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会同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专款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1997年7月23日发布的《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转发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转发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人口党组〔2011〕88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已于2011年10月25日委党组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委党组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开展重点巡视工作的要求,从2011年7月18日至10月13日,巡视组对科研所进行了重点巡视。

  巡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集中与分散、座谈与走访、检查与测评”相结合方式进行。先后召开了动员会,听取班子汇报会和列席班子重要会议共2次,召开座谈会3个,与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谈话,与28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个别谈话,先后与54名普通干部、科研人员、职工分别进行了个别谈话和座谈交流。在全所人员中进行了民主测评。查阅了近三年来科研所领导班子会议纪录、纪要、资产和财务账目、重大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党建、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等资料档案。比较全面地了解了科研所三年来的基本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科研所三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

  我们认为,三年来,科研所在委党组的领导下,在科技司的业务指导下,和相关司局的支持下,通过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和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核心作用不断加强;科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果,部分科研项目已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为优势学科带动一般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外树形象、内聚人心”举措取得明显成效,单位风气明显好转,凝聚力明显增强,人心稳定,思变求进,推动科研工作科学发展的气氛逐步形成。科研所的发展开始步入了正常和良性发展轨道。

  (一)科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果。三年来,科研所坚持科学和创新精神,勇于拼搏,攻坚克难,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一是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二是有关课题研究取得成效。三年来共争取国家863、973计划课题和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WHO、欧盟等国内外科研课题45个,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部分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有些填补了国内空白,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持。三是科技论文数量、质量增加。三年来,全所累计发表有价值的科研论文180篇,其中SCI论文91篇;获国家专利授权7项,获部级奖8项。“十一五”与“十五”相比,科研课题增加52%,经费增加58%,发表SCI文章增加4.8倍,专利增加5.7倍。科研所被科技部评为“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执行优秀团队。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三年来,科研所注重利用专家资源和技术优势,发挥行业技术龙头作用,积极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技术评估和项目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指导内容。一是在国家层面上提供技术支持。先后组织完成了国家孕前优生促进工程项目中的数据库研发,全国计生中级医师技术职称考试远程培训平台建设,参与实施国家扶贫开发项目。二是在地方层面上提供技术指导。先后与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陕西省开展专项科研合作。三是与有关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参与中国计生协生育关怀行动,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教育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均产生了积极影响。科研所设立的紧急避孕和生殖健康免费咨询热线累计接受咨询10多万人次,扩大了社会影响。

  (三)人才队伍得到优化。随着所内老一代专家学者的陆续退休和部分人才的流失,科研所人员老化和人才断档现象比较严重。为此,科研所首先研究制定了《2010-2020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了正常的退休制度和人才引进机制。其次,在所内实行竞争上岗、全员竞聘,为人才提供发展平台。第三,利用硕士生、博士生教学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投入200多万元经费,支持年轻人开展科研,有序推进培养选拔研究生进所工作。三年来,科研所累计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40多人,目前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近60人、博士后6人。研究室主任平均年龄由原来的53.3岁降至47岁,68%具有硕士、博士学位,60%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一批70后、80后的年轻人脱颖而出,成为新一代科研骨干。



  (四)单位风气明显好转。新一届领导班子明确提出“外树形象,内聚人心”的思路,采取了四条有效措施。一是利用举办所庆活动凝聚人心。结合科研所成立30周年,举办纪念会、学术报告会、成果展示,增强全所人员的集体荣誉感。二是开展文化建设弘扬正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弘扬肖碧莲院士等先进人物的事迹,坚持举行“读讲一本书”学习交流活动,扬正气,刹歪风,增强全所人员的责任意识。三是通过传统教育活动鼓舞士气。开展以“弘扬革命传统,促进科研所发展”为主题的大讨论,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激发大家的自信心。四是抓住纪念建党90周年契机展示精神风貌。组织开展看红片、读红书、唱红歌等系列活动,增强全所人员的凝聚力。目前,全所人心思定,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开始初步形成,所兴我荣、所衰我耻的集体价值观得到弘扬,扯皮告状、无事生非等明显减少,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三年来,科研所有5人荣获国家表彰,24人获部委及北京市表彰。

  (五)基本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解决重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上,科研所领导班子不畏困难,敢于碰硬。在攻克国家孕前优生促进工程项目中的技术难题时,时间紧,任务重,所领导亲自带领科研攻关人员,连续加班,多日吃住在实验室。所实验动物中心因不符合标准被吊销许可证,新班子通过解决经费,组织力量,多方协调,实现了一年完成设备改造并取得国家许可。凭着攻坚克难的作风,三年来,科研所完成了门诊部(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改革,搭建了由精子库、门诊部和司法鉴定中心组成的对外服务平台。依法处理4起法律纠纷,挽回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妥善解决了12号院生活设备改造和大院安保等问题。

  (六)职工福利待遇得到改善。三年来,科研所领导重视群众疾苦,努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一方面积极创收,一方面重视节流。解决了在职职工劳保问题;提高了公费医疗报销标准,优先解决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向无房户发放了住房补贴;开展社会招标开办职工食堂;落实干部职工交通、通讯、节假日补助和兑现各种奖励。这些措施初步改善了职工的福利待遇,保障了单位职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科研所三年来的基本做法

  一是凝聚焦点。付伟同志带领一班人把群众瞩目的班子团结、班子作风等焦点问题放在改进的首位,以“讲团结、讲党性、讲民主、讲正气”来促进班子建设。注重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注重增强素质,提高领导驾驭能力;注重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注重宗旨意识,树立为民、勤政、清廉的优良作风。建立健全了会议、工作、管理、协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决策讲民主、管理讲规则、工作讲配合、荣誉讲风格”,以团结务实的作风和较强的核心堡垒作用,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近三年来民主测评的满意率逐年提高。这次民主测评结果,群众对班子建设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率分别达到92.8%和88.7%。

  二是培育亮点。李克强副总理亲临科研所视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计生和科研工作的极大重视和关怀。李克强副总理对科研所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了科研所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行业指导,人才培养”。所领导班子抓住机遇,因势利导,积极动员,群策群力,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所“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组建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筹建男性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为科研所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确保重点。为落实国家人类遗传中心建设项目工作,科研所聚全所之智,举全所之力,仅半年时间就完成了项目申报流程调研、项目选址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组织专家编撰了10多万字的项目建议书;圆满完成了国家发改委的多次项目现场评审和专家答辩,项目一年便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近期,科研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规划、工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科研所的积极努力,这项全委年度的重点工作开展得有序、有效。

  四是化解难点。科研所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面临着自主创新项目难、人员思想统一难、后勤管理协调难等诸多问题。所领导采取了坚持发动群众,完善组织机构,调动人员积极性,群策群力破难关的方针。一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完善中层机构设置,优化干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一批高学历的年轻人走上实验室或行政领导岗位。二是完善组织建设,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实行民主选举,各级群众组织充满活力。加强党的建设,所党委建立后发展了7名党员,使全所停滞了十年的党员发展工作重新启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群众拥护、有能力的人上来了,组织凝聚力增强了,工作合力形成了,房产债务问题、实验动物中心改造、大院生活设备更新等多年未得到解决的难题迎刃而解。

  三、科研所三年来工作带来的启示

  (一)形成稳定和谐的局面是事业发展的基础。稳定和谐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保障。新一届领导班子牢记“和谐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自觉、主动地抓好和谐稳定工作;班子成员带头讲团结,处处作表率,办事重民意,决策讲民主,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渠道逐步畅通;党团干部认真做工作,主动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干群关系,从而营造了一个团结、宽松、向上、进取的工作局面。调研中许多同志说:“这种局面来之不易,倍感珍惜,我们看到了希望”。

  (二)建设团结坚强的领导班子是单位发展的前提。一个班子强不强,关键看班长。班长的党性观念强、工作能力强、合作意识强、民主作风好,这个班子就有了发展的希望。班子成员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这个班子就有了发展的基础。三年来,科研所领导班子注重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和谐,富有战斗力。作为班长的党委书记付伟同志,政治坚定,作风民主,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表率作用强。所长马旭工作努力,有思路,敢于开拓。班子成员工作努力,各有所长,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好。所访谈的干部职工普遍反映班子团结务实。

  (三)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是促进规范化管理的保障。所领导班子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章。首先,健全了领导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党委会、所务会、所长会例会等制度,确立了“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定。其次,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保障措施。第三,逐步完善党群工作、自身建设、财务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管理、用人、分配、项目、激励等机制。全所的工作纳入了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做好人才培养和贮备是确保科研发展的动力。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在行业科技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是科研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任何科技创新和突破,都离不开科技领军人才的正确引领和卓越贡献。科研所成立以来,先后培养了1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和20多名享受国家政府特贴的科技领军人才。也正是这些领军人才带领科研人员,取得了7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的科研奖励,为人口计生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当前,一批优秀中青年人才正在成长起来,这使科研所增强了较大的发展后劲。

  四、科研所三年来工作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改革创新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所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的观念,增强“思变求进”的开拓精神,增强创新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能力。

  (二)中长期发展的思路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发展思路和职能定位上还不是十分明确,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目前还缺少与国家级科研机构相适应的科研强项。科研工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的业务特长。技术继承、成果转化、设备合理应用、人员优化组合还存在机制上的问题。

  (三)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人才队伍建设依然存在忧患,目前项目领军人物年龄偏大;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短缺、断档;缺少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人才,申请国家重大课题和项目还有一定难度;培养、发展人才的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与同等条件的单位比,职工收入、待遇有待提高,对顶尖人才的吸引力需要加强。

  (四)行业指导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系统内的科研院所中,要注重发挥国家级科研“领头羊”作用,更好地发挥技术指导和联合、协作的作用,努力为行业提供技术保障和科研支持。

  同时,在单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部门、科室职能不够明确,创收手段比较单一,分配、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有特色的政治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职工凝聚力不够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改进。

  五、促进科研所今后工作发展的建议

  李克强副总理在视察科研所时提出了“四句话”的办所方针,为科研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近期以来,李斌主任围绕“十二五”科技工作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总体发展思路。如何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保障。根据领导的要求, 结合巡视工作的实践,我们对促进科研所今后工作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科研所领导班子建设。实践证明,像科研所这样的单位,要想当好领导,有效地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既要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又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既要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又要有较佳的业绩和较好的口碑。尤其要注重选拔政治上强、专业技术全面、科研成果突出、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的干部担任一把手。主管科研的领导要相对稳定,班子结构要优化、合理。

  (二)明确职能定位和工作任务。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以服务人口计生为主业,以应用技术研究为方向,以计生和生殖健康内容为重点的基本原则,确立科研所中长期发展思路。重视科研工作的继承性,技术的衔接性,成果的转化运用等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起“产、学、研”为一体的新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促进人才发展的平台和机制。注重从行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抓紧培养科技创新的领军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选拔、考核、晋升、培训、评价、分配、激励的人才培养新机制,帮助解决人才发展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多用途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社会和行业竞争力。

  (四)加强对科研所扶持指导的力度。支持和指导科研所的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国家公益类科技管理体系。加大对科研所经费、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科研所加强经营创收活动,指导科研所搞好绩效改革。帮助科研所提高自身建设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