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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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章程
1991年12月15日,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英译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缩写CNTC。
第三条 公司宗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受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
第五条 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邮政编码100052。

第二章 注 册 资 金
第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部的注册资金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企业为一百三十二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一百零七亿四千万元;流动资金二十四亿六千万元。统一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调度使用。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统筹安排烟草行业农、工、商、贸的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解决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对烟草基层工商企业进行领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
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
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
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
第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六个部室(与专卖局合署办公机构未列)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个专业公司。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辖区内分别设立地(市)、县级烟草公司。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全面负责指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经 营 管 理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政规定制定烟草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
第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可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权限在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的法律、法令、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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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0]1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更加规范、更加精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体系,稳步提升中央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2010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

  2010年中央企业全面实施新修订的考核办法,标志着业绩考核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各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积极贯彻。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针对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进一步健全企业内部考核体系,完善考核机制,全面推行价值管理,努力实现“精准”考核。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做好协调,确保考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实现稳健科学发展。

  二、扎实抓好经济增加值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从第三任期开始,中央企业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各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取得实效。一是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济增加值考核工作,提出工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负责人要充分了解经济增加值的精神实质和核心理念,牢固树立资本成本意识。考核部门要充分理解经济增加值考核的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方法。培训工作至少要覆盖到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和考核工作部门。三是要大胆创新,抓紧制订和完善符合企业发展实际的内部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案,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薪酬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立与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密切挂钩的奖惩制度,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奖惩水平。四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经济增加值考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大力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是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重要举措。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抓紧建立和完善全员业绩考核体系。考核范围要覆盖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企业副职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从集团公司到所属各级单位的全体员工。考核指标和目标的确定要突出针对性,考核结果要根据职责范围内的整体绩效及个人工作目标完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中央企业在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到有目标、有跟踪、有评价、有反馈,考核与奖惩挂钩,赏罚分明。要通过全员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升能降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四、继续深入开展行业对标工作

  开展行业对标是促进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的重要措施。国资委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考核过程监控和考核结果核定中,继续开展行业对标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和企业发展战略,抓住出资人关注的关键绩效指标,主动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标。条件成熟的企业,还要开展经济技术指标、运营指标等各个层面上的对标考核工作。规模大、居于国内领先地位的中央企业,应继续与国际大型企业开展对标;其他中央企业要继续开展国内同行业或中央企业间的相互对标。通过对标工作,深入挖掘自身优势,找出差距,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水平。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董事会试点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

  根据考核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董事会应勤勉履职,切实做好各项考核工作。一是根据新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制订的考核办法要遵循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体现出资人的要求,考核指标要涵盖国资委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目标要富有挑战性,考核结果和薪酬激励要与国资委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测试评价情况和薪酬调控水平相衔接。二是按照更精准、更规范的工作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将企业个性特点与出资人共性要求相结合,强化战略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增强针对性,提高有效性。三是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与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在制订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目标、核定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过程中,要与国资委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并进行及时的事后备案。董事会还应加强与经营层的沟通,及时掌握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六、认真做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中央企业要根据国资委对业绩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认真分析企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开展行业对标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认真做好考核目标建议值和考核结果总结分析报送工作。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2月28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10年度和2010-2012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董事会试点企业报送《2010年度和2010-2012年任期董事会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见附件1)。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4月20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09年度和2007-2009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董事会试点企业报送《2009年度和2007-2009年任期董事会试点企业测试评价总结分析报告》(见附件2)。

  (三)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10年上半年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报告》,董事会试点企业报送《2010年上半年董事会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3)。

  国资委综合局各处电子邮箱地址:

  综合处:zonghe-kh@sasac.gov.cn

  考核一处:kaohe1-kh@sasac.gov.cn

  考核二处:kaohe2-kh@sasac.gov.cn

  考核三处:kaohe3-kh@sasac.gov.cn

  考核四处:kaohe4-kh@sasac.gov.cn

  附件:1.关于报送2010年度和2010-2012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的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17.doc
2.关于报送2009年度和2007-2009年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的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18.doc
     3.关于报送2010年上半年业绩考核指标执行情况报告的说明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19.doc
  下载:2010年业绩考核工作报送材料附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7060/n257188/n6941808.files/n6941827.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监管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1〕180号

各保监办:

  近来,一些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由于此类产品既有对家庭财产的风险保障,也有投资回报,其风险远远高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因此,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此类产品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各保监办在受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的备案申请前,应对其是否具备经营的条件进行验收。现将验收的重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业务和财务管理

  (一)申请备案的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是否由其总公司开发并向保监会备案。

  (二)是否针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制定了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实务操作流程。

  (三)分支机构是否制订了与总公司关于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情况及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监管处理,在财务管理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五)销售产品的宣传材料是否符合保险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内容。

  二、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是否建立健全确保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是否配备了能够支持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软件系统。

  (三)计算机系统是否与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联网,总公司能否随时了解和监控该分支机构开办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险的业务及财务活动。

  三、人员培训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与考核。

  (三)是否对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兼业代理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培训。

  (四)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各保监办应认真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以办理备案手续。对本通知下达前已销售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视情况参照以上要求进行跟踪检查。对在销售此险种过程中存在误导、欺诈被保险人、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监办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