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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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 区、县墙改机构应当制定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逐年增长及粘土实心砖生产、应用逐年下降的计划。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五条 需要新建、扩建粘土空心砖生产线的,必须经所在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墙改办备案。
第六条 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
第七条 承接房屋建筑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安排进行的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不得以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进行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 市墙改办应当根据《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鼓励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对积极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墙改办按照《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采用粘土实心夸做框架结构填充墙进行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发放施工执照。
采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的框架结构建筑,不得评为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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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对于在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要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3、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职能作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

  4、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全过程中,要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做到案结事了。同时还要注意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化解劳动关系的矛盾和隐患,使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力争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地邀请企业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促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要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促进人民调解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6、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要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积极采取措施,创新对策,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7、妥善处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纠纷案件时,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准确把握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方式。

  8、妥善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要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在审理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就加班事实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9、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11、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12、要积极探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13、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变化,依法审理劳动争议,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6] 12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元月二十日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城市建设投融资经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发挥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开公司)在城市开发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公司运行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城投开公司,为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授权范围内城市国有资产的总代表,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融资的总平台,是城建资金运作的总渠道,是政府经营城市的有效载体。
城投开公司直属市政府领导,归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是依法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城投开公司经营范围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地、增量地、国家批准的大型
项目用地、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地,依法实行收购储备、开发经营。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城建相关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3、城市公共资源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权、道路客运经营权、营运线路拍卖权、地热水开发经营权、广告发布权、城市道路冠名权等,实行统一开发经营与特许经营权许可。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旅游设施及产品开发及地方特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
  5、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6、其他。
  第四条 城投开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管理、专业化人才、多元化融资、垄断性经营、开放式开发、政策法规保障”的要求,通过引入经营城市观念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及全新的市场运行机制,拓宽城建资金筹融通渠道,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城建资金、资本的集中营运、滚动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
  第五条 市直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城投开公司工作,确保城投开公司经营正常运行。

第二章 土地征购、收储与出让

 第六条 根据《咸宁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实施管理;对已建、续建和待建城市道路两旁300米内,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商业和房地产开发小区建设用地实施严格控制,并依法编制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开发规划和用地计划。
  第七条 城投开公司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实行高度垄断,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的原则,进行开发经营。
  现“咸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更名为“咸宁市土地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按市编委核定的编制人员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核定办公经费。原政府赋予的单位职能中除不再具备土地储备的职能外,其它职能不变。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征土地的报批统一由市国土局办理手续,报批土地所需费用实行总额包干。
  第九条 经批准征购的土地由市国土局会同城投开公司与
出售土地的单位协议收购,收购的土地由城投开公司储备。
  第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运营中依法收取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城投开公司负责收取,国土、规划部门凭城投开公司的收款凭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单位所需的证件。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统一由市交易中心采取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其收入上交市财政局,由市财局按规定将资金划入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土地转让、从事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可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减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确需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先征后返出让金比例,但年终由市财政弥补所返还的出让金部分;确需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咸宁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咸政办发[2005]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开发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和市规划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论证及审批工作;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项目规划制订项目建设计划;市财局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投融资规划;项目建设计划及投融资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进入城投开公司项目库,由市发改委下达当年建设项目计划。
  非市政府指定的收益性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城投开公司自行制订和编制建设计划和投融资规划,经组织论证后,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融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城投开公司编制年度投资、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城投开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融资工作。建设项目投资、融资渠道为:
  1、城投开公司营运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收入;
  2、政府财政城建专项资金;
  3、地方部门出资及社会捐赠;
  4、金融机构贷款;
  5、招商引资:
  6、发行债券;
  7、国家、省上级补助资金等。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发。城市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
  凡属市政府指定的城市建设项目,一律采取“代建制”,市建委依照法定程序负责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被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企业代表市政府全权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城投开公司;城投开公司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主要负责工程预决算评审、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并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付款进度,安排好支付资金。工程决算按市政府规定的工程审计程序实施。
  非市政府指定的收益性城市建设项目,由城投开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程序自行运作,其建设运营实施方案须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非经营性项目交有关政府部门维护管理;经营性项目由城投开公司组织选择专门的公司运营,并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四章 城市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经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属经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授权,划归入城投开公司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存量资产,由城投开公司负责编制经营策划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属经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委授权的从城建系统剥离出来的国有企业资产,城投开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参股或控股,根据经营需要注入一定资本金;剥离出来的国有企业为城投开公司的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城投开公司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权归城投开公司。城投开公司负责城市公共资源进行开发、投资和经营。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投开公司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按市场运作方式,认真做好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策划、评估和营运,以实现经营效益最佳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城投开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城投开公司可以参与区划外或本地区经营范围以外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或经营。

第五章 城投开公司效益考核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 城投开公司一切合法经营收益归市政府所有。市政府对城投开公司以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利润最大化作为效益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组织国资、财政、审计、国土、城建等政府行政部门对城投开公司成立时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净资产的基数,在每届城投开公司董事会任职期后,对城投开公司运营后的资产保值、增值及利润情况进行实地评估确定;根据评估确定结果,由市政府对各董事成员单位及城投开公司进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城投开公司实现利润后,扣除依法缴纳的税金,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 弥补公司亏损;
  (二) 提取5%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5%列入公司公益金;
  (四) 分配各董事成员单位、监事成员单位0.5%的考核奖
励金;
  (五) 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另提取任意公
积金。

第六章 优惠政策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城投开公司享受咸政文[2001]13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府的意见》所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相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城投开公司工作,凡属城投开合法经营项目有关行政报批手续,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速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政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城投开公司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干扰城投开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城投开公司与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关系:
  (一)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城投开公司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经营者进行考核。
  (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归集和划转工作,依法对城投开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并给予相关业务指导。
  (三)市规划局负责依法对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批,并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计划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城投开公司进行投融资策划,对城投开公司建设项目建设依法进行管理;并责成所管辖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拟定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对划归城投开公司的市直国有房地产,依法办理调整、置换、开发、租赁等交易和权属变更手续。
  (五)市国土局负责土地行业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对城投开公司土地资产的经营进行监管。
  (七)市发改委、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能对城投开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项目审批、审计监督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原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