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40:58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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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和省以上(含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五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专业知识考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应分工业、商业、农业、预算、金融、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批准颁发。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九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
根据1989年1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的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
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发证机关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财政(财务)部门核备。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各级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财政(财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199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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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2009年在香港和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现场报名时间为: 7月6日至20日。

  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港澳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审核确认。

  未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二)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登录司法部网站,在港澳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香港考区参加考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港澳居民,应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香港和澳门考区不实行主、副证管理方式。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放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在内地报名的,按照当地准考证管理方式发放准考证。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应试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需15个工作日,详细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附后)。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 (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 国 加 入 GATT/WTO 反 思 系 列 文 章

曹培忠1,周艳波2

一, 序言
二, 历史回顾篇(上)
三, 法律审视篇(中)
四, 本质分析篇(下)
五, 后记

序言

2000年,经过一系列的考试,组织考核,笔者有幸作为律师被省政府公派澳洲(University of Canberra)攻读国际经济法和WTO,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2002年被授予英联邦法学硕士学位,学成归国。3

笔者留澳期间,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历程艰难的问题,这一系列文章试从国际法和WTO本身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反思中国加入GATT/WTO历程艰难的问题,从中发现WTO的制度缺陷。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在此感谢所有参入这个项目的领导和同事,对他们给予的支持帮助表示衷心感谢,特别是感谢我的夫人-周艳波,山东农业大学付教授,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我的同事,对家庭,事业和儿子的奉献。

中国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之一: 历史回顾篇

曹培忠4,周艳波5


[论文摘要]

当我们深入分析中国入世历程,回顾从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至今这段历史,正是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模式的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体制向世贸多边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行的过程。事实和历史证明:中国入世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民族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入世,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之长,谈判之艰辛,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方面的原因。


关键词:加入GATT/WTO 谈判 障碍

1.概述

2001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成功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不仅是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以来最重要的事件之一,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组织体系和多元性(multiplity),使世界贸易组织(WTO)这个经济联合国(Economy UN), 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也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战略选择。通过入世,中国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对于加快改革开放,实现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增长,确保经济安全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世界经济也产生积极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中国入世元年开门红。中国加入世贸WTO元年十大变局,如修法和新政,政府部门为了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明确职能定位,在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上进行调整。将"行政--控制型管理"转变为"规则--服务型管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开放,参入世界经济主流,如垄断行业重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 ,民航重组、电信拆分。一汽并购、京韩合作,2002年,11月18日,中韩合资的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是WTO时代我国首个汽车生产领域的合资项目。

当我们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念深入分析中国入世历程,回顾从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至今这段历史,正是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模式的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体制向世贸多边体制和市场经济转行的过程。事实和历史证明:中国入世符合国家根本利益和民族利益,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入世,经历了长期艰苦卓绝的过程,一波三折。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历史之长,谈判之艰辛,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国内部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西方敌对势力借口中国加入GATT/WTO谈判遏制中国发展,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国出现方面的原因。

2.中国加入GATT/WTO历史事件回顾


1,1947年4月到10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参加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United Nations Economy and Society Council )主持召开的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届筹备会,并和10多个国的代表进行了关税减让谈判,签署了有关最后文件。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Temporary protocol on GATT),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之一。1950年3月,台湾当局非法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自1965年3月后近7年又非法窃取了关贸总协定观察员席位6。

2,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复联大合法席位后,80年代,中国开始着手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1981年中国代表列席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的谈判。1982年11月中国政府和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问题交换意见。1984年关贸总协定通过决议,准许中国参加关贸总协定的一切会议。

3,随着1986年1月10日,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邓克尔访问中国和中国政府高从领导人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合法席位问题交换意见,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9月,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参加国。1987年3月至6月,随着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关于中国复关工作小组的成立,中国开始终了漫长而又艰辛的复关谈判。7直到1994年11月,有些主要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生效,在GATT和WTO共存的一年期限内,8中国未能就恢复关贸总协定原始原始缔约国地位和有关方面达成协议,谈判由复关谈判转为入世谈判。

4,在二十世纪末最后几年,特别是1995年之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加强,世界需要中国,中国需要走中国,尤其是中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一代领导集体,有着成功的驾驭国际国内复杂局势的能力,入世谈判明显加快。尤其是1999年和美国达成双边协议,清出了中国入世的主要障碍,之后,中国又和欧盟就中国入世达成一揽子协议,在2001年11月15日,在WTO多哈(Doho)会议上,成员国一致接受中国为WTO加入国。之后一月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至此,自1986年7月,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复关申请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历时15年的中国加入GATT/WTO历程,历经艰辛,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