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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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28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控制黄冈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有效地保护市区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三日

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控制市区 大气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特制定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一、适用标准划分依据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我国环境空气按功能类别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二、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适用标准
  结合黄冈市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通过对市区环境空气现状功能和潜在功能进行科学的论证,现决定将黄冈市区353平方公里内的环境空气划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三、划分时效
  根据黄冈市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此次黄冈市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从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至2010年实施。未批准之前执行现有功能,批准之后,控制等级为指定等级。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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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不能忽视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读谷辽海的专著《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2005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崔征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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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征/文
针对我国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严重冲突和缺陷、采购主体在实践中的“黑箱”操作行为、公共采购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权力租金”交易现象、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屡遭伤害情形等50多个热点问题,作者逐个地展开了论述和分析,阐述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凡是实施公共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普遍认为,广大的供应商是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最容易遭遇采购主体的任意侵害,立法在救济程序方面应该给予倾斜保护。我国的两部公共采购法虽然赋予弱势群体多元的救济途径,但现行法律没有建立起有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机制,没有建立起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裁判机制,没有公共采购裁判的程序规则,没有强制采购项目中止执行的程序。
本书作者谷辽海认为,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随意侵害其它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供应商有权提出申诉,这是供应商进行权利救济的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应鼓励该供应商与采购主体进行磋商以寻求解决其申诉。在此类情况下,采购实体应对任何此类申诉给予公正和及时的考虑,且以不损害在质疑制度下获得纠正措施的方式进行,国家应规定非歧视、及时、透明和有效的程度,以使各供应商对其拥有或曾经拥有利益的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被指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提出质疑。谷辽海在书中说,质疑程序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专门规定的旨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制度。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虽然也移植了质疑程序,但却完全变了味儿。所存在的主要缺陷:其一,没有审查和处理质疑事项的独立主体。其二,质疑结果不应该由财政部门来审查。其三,现行法律没有质疑程序的基本规则。其四,没有强制中止采购项目执行的程序。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几乎涵盖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主要章节内容,几乎分析了现行法律所存在的主要冲突和矛盾,同时也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相关内容。通读全书,不仅对于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于世界上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会有全面的了解。此书对于广大的供应商怎么样避免失利,如何在激烈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援引法律取胜,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有相当大的帮助;对于各地的政府采购主体如何根据法律冲突避免遭遇质疑和投诉,怎么灵活运用法律向行政主体提供相关的抗辨证据,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根据法律有效地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会有一些收获;对于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如何充分发挥各自的行政管理监督职能,怎样有效地依法行政,如何避免不利的诉讼结果会有一些启示;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怎样发现、挖掘公共采购市场中的“权力租金”,如何查处、打击贪官污吏会有相当大的帮助;对于国家立法机关今后如何修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怎么样构建未来法治下的公共采购制度,将会获得很大的启迪。
书名:《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谷辽海
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定价:26.00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航养费是目前全国内河航道管理与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与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该办法对建立稳定的航道管理与养护经费渠道,规范航养费征收行为,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广大征稽人员的努力,全国航养费征收工作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近几年来在航养费征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运输企业和个人逃缴、漏缴、拖欠航养费问题严重,有的拖欠数额较大;有些省际之间或地区之间,存在乱开口子减征航养费以吸引对方船舶到本地缴费的违规做法,致使国家规费大量流失;有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所属航运企业实行“内部保护”,减征甚至免征航养费,这种做法不仅违反规定,而且导致了运输市场的不平等竞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致使近几年全国航养费征收额有所下降,实征额与应征额存在较大差距,据资料分析每年流失的航养费达应征额的30%左右。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航养费征收标准及有关征收办法,筹集必要的资金用于航道养护和管理,发展水上运输,现就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要切实提高对征收航养费重要性的认识

航道是内河航运的基础。开征内河航道养护费,是国家对内河航道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航养费主要用于航道疏浚、测量、航标设置与维护、航道护岸维护、临跨河建筑物标准控制等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为船舶创造良好的运输条件。但多年来由于缺乏资金,目前全国内河航道实行人工养护的里程不足一半,其它航道基本处于天然状态,有的年久失养,通航困难。对此,除应采取航道整治等基建措施、提高航道通航标准外,绝大部分航道仍需要采取以养护为主的措施。因此,必须筹备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航道养护与管理。在当前经费来源较为缺乏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要把现有政策贯彻好、落实好,把航养费征收工作做好。

根据国家关于交通及车辆费改税实施方案,在费改税后航养费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费改税前的实际征收额予以返还。因此,确保航养费应征不漏、应征不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认真做好对运输企业和个人航养费征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缴费人必须认真履行应尽的缴费义务。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要求,做好规费征收工作。

二、 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航养费征收办法的各项规定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颁布已近十年,但各地仍有一些单位和从事征稽工作的人员对该办法的各项规定未完全掌握,不利于做好日常的规费征收工作。《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了航养费征收范围、标准(1997年国家计委有所调整)、用途、征收方法、处罚等内容,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根据该《办法》制定了本省的航养费征收办法。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特别是要对近几年新从事航养费管理和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征稽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培训。

三、 几项具体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对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治安、消防、抢险、科学查勘及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的船舶等,免征航养费。除此,凡是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内河航道(包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养护的内河入海口及沿海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均应缴纳航养费。因此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免征或减征义务缴费人的航养费。对于过去有的征费单位对缴费人一次缴纳数月至全年规费予以适当优惠的做法,从明年起一律停止。同时,各地不得对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航运企业免征或减征航养费,以维护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要对拖欠的航养费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航养费作为国家规费,它只与运输船舶的营运收入挂钩,与运输经营的盈亏状况无关,运输企业或个人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缴或少缴航养费。对于缴费人在2000年底以前欠缴的航养费,由缴费人与征费单位订立具体还款协议,明确期限,争取在今、明两年还清。2001年应缴纳的航养费,须在年内缴清,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今后如出现缴费人不按规定还款或发生新的拖欠,征缴双方应及时依法解决,维护执行国家规费政策的严肃性。

(三)坚决杜绝省际之间及地区之间抢征航养费的行为。各航养费征收单位应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按照航养费征收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开征航养费,不得用减征航养费的办法吸引相邻省份、相邻地区的船舶来本地注册以获取不当的航养费收入。今后此类问题再发生,属省内地区之间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查处;属省际之间的,由我部进行查处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四)要坚决防止发生“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大征稽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按章收费,加强航道养护和管理,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在航养费征收过程中,省际之间、地区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不得重复收费和盲目提前征收。

(五)200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属单位航养费征收情况,请各单位在2002年1月底前报送我部(水运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