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领取律师事务所“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工作。已提交“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并审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取数字证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0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注册大厅9号、10号窗口领取
二、领取数字证书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三份材料:
1、代理组织出具的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介绍信;
2、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及年度检查考核记录页复印件。
【注意】:上述三份材料均加盖公章。材料不齐全的,不能领取“商标数字证书”。
三、数字证书应用指引
领取“商标数字证书”后,应当登录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首页。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商标网上申请指南”,进入操作指南页面,认真阅读《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线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按其要求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9000 转计算机处网上申请负责人咨询。
附件:《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已审核合格并可领取第一批“商标数字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单
(名单为截至2013年4月30日提交申请材料的律师事务所)
序号
律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信任号
1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20000001
2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20000002
3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20000003
4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04
5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
20000005
6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
20000006
7
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20000007
8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
20000008
9
湖南毓秀律师事务所
20000009
10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10
11
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
20000011
12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12
13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3
1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14
15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20000015
16
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20000016
17
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17
18
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
20000018
19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19
20
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20000020
21
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
20000021
22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20000022
23
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
20000023
24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20000024
25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000025
26
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
20000026
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00027
28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20000028
29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00029
3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20000030
31
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31
32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32
33
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33
34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20000034
3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20000035
36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20000036
37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
20000037
38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20000038
39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20000039
40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0000040
41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20000041
42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20000042
43
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43
44
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20000044
45
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45
46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
20000046
47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20000047
48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20000048
49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20000049
50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20000050
51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051
52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
20000052
53
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20000053
54
上海中优律师事务所
20000054
55
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
20000055
56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20000056
57
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20000057
58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58
59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20000059
60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20000060
61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
20000061
62
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20000062
63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20000063
64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64
65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20000065
66
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
20000066
67
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20000067
68
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68
69
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20000069
70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20000070
71
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
20000071
72
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
20000072
73
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
20000073
74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20000074
75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20000075
76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20000076
77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20000077
78
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20000078
79
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20000079
80
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
20000080
81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20000081
82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20000082
83
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
20000083
84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
20000084
85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
20000085
86
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20000086
87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20000087
88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0000088
89
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
20000089
90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20000090
91
上海昊理文(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00091
92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20000092
93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20000093
94
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
20000094
95
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20000095
96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20000096
97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20000097
98
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20000098
99
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
20000099
100
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0
101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0000101
102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20000102
103
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20000103
104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
20000104
105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20000105
106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20000106
107
湖北德豪律师 事务所
20000107
108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20000108
10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20000109
110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20000110
111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20000111
112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20000112
113
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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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 1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我市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除我市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市外客商实际投资计算。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二)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三)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按照“增加谁的财政收入、谁出钱”,“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责组织,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市招商促进局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北海市外来资金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第一、二产业项目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书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
5、第三产业项目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税票证明。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促进局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登报公示。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将初步审核结果在《北海日报》公示,在登报公示之日起60日内,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则初步确认公示名单上的引资者为受奖人。
(五)审查批准。由市招商促进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小组,集中审定市招商促进局初审过的材料,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奖金发放。各相关受益财政部门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对我市影响大、建设时间跨度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个案确定。
(三)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四)奖金含税。
(五)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6月6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