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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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科委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科委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行业性应用技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99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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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1]2914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环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与财政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合理有效地使用主权外债资金,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8]176号文件规定一致,转贷银行应履行的基本机构职责应严格遵照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承接转贷业务的各转贷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执行,应及时将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通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贷前管理

第四条 转贷银行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一、二类项目的评审,并向市财政局出具一、二类项目的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运营情况、还款能力、应当提示的潜在风险等。

第五条 贷款项目列入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后,转贷银行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审查,并在贷前审查过程中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有关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转贷银行应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转贷环节的相关工作程序。

第四章 转贷环节

第七条 转贷银行同意承接转贷业务的,应当在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项目单位。

转贷银行逾期未出具接受委托确认书的,视为不接受委托,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应当另行选择其他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贷条件确定后,转贷银行应当通知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出具一类项目还款承诺函,向转贷银行出具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

第九条 转贷银行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一份转贷协议的副本原件及电子格式的扫描件。

第十条 政府协议或贷款协议的变更引起转贷协议需进行修改的,转贷银行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转贷银行书面答复;如变更内容不涉及贷款币种、本金金额、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的,转贷银行和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转贷协议,并由转贷银行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转贷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及费率应按照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转贷银行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每一个贷款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项目档案,并按规定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

第十三条 转贷银行应当确认采购内容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致,并根据采购合同认真审核有关单据,并确认单据和采购合同列示的采购内容一致后,协助债务人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或支付。如发现单据与采购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采购公司和项目单位进行调整并做出说明,同时要及时与市财政局就有关情况进行沟通。如经调整仍不符合采购合同的,转贷银行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在项目提款未执行完毕阶段,转贷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该项目上季度的提款和支付等情况并附每笔提款的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贷款提款执行完毕后,转贷银行应在收到贷款方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还款确认书送达债务人,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对所转贷的项目,在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应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贷款资金实行台账管理,定期与债务人对账,确保账目准确和资金安全,并将可能影响项目单位还款的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转贷银行应当向债务人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为债务人控制债务成本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转贷协议有效期内,如债务人发生不按时归还贷款等任何有可能影响本市政府信誉及国内外形象的不良情况,转贷银行有义务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九条 在转贷协议有效期内,转贷银行与债务人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等文件,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转贷银行根据转贷协议规定,在每笔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债务人发送还款通知,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二类项目,在收到债务人归还的到期款项后,转贷银行应在本期还款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债务人还款的有关单据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如项目单位未及时还款,转贷银行应及时足额对外垫付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等,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及垫付单据的复印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债务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当征得转贷银行同意。转贷银行应当协助债务人及时与外方银行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将确认后的提前还款金额、方式等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二类项目,如本市发生对转贷银行垫款未及时归垫的情况,转贷银行应于每个年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度对外垫付且未收回垫款的项目情况以及垫付的本金、利息和国外银行费用等明细报送市财政局核对并积极协调还款。

第七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转贷银行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内容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各类债务统计报表;此外,如遇市财政局配合完成审计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外债统计情况进行审计及检查等情况,转贷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债务统计方面的工作。

各转贷银行报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情况将作为本市新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银行选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走科学发展之路;坚持突出发展特色,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坚持推进改革开放,用改革开放促开发建设;坚持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坚持增强服务功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发挥土地对经济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全面发展。
  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进一步完善研发转化体系,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等综合优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区域服务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采取有力措施,节约用水、集约用地、降低能耗,努力提高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生态平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和谐。推进管理创新,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
  三、切实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不断拓展改革的领域,通过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近期工作重点是: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在有利于土地节约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土地收益分配、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改革试验。
  ——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适应天津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创新体制、分步实施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天津港东疆港区设立保税港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积极探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区域整合。
  ——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在一定时期内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予以专项补助。
  四、认真做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强区域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必要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全面分析有利条件和面临的挑战,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通力协作,使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顺利有序推进,并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要进一步研究,细化完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金融、土地改革等专项方案,并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批后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