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39:10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31日,人事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
(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八条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任 职
第九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
(三)转换职位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五)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一条 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三条 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第十四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第十五条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章 免 职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转换职位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六)退休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七条 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发布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五)死亡的。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和部分国家公务员的职务聘任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3〕1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重新修订的《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认真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增强我市各级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省维稳及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维稳及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党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定期研究,积极解决维稳及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置突出的不安定因素及社会治安问题,并根据上级有关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维稳及综治工作开展的重大行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
各级维稳及综治委成员单位要将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按照本级维稳及综治委的部署,积极履行职能,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

  中央、省和外地驻穗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接受所在地综治委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参与驻地社区治安防范的联防联动。

  三、通过抓维稳及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要函盖维稳及综治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领导职责、目标要求,并且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将各项综治措施是否落实,治安防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对社会治安是否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对维稳及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或维稳及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可参加各级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

  (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由市、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推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立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除由评选单位给予单位奖励外,由本单位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党政分管副职各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市维稳及综治委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党政分管领导嘉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3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此后再次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重新计算并给予奖励。

  (四)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给予3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此后再次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重新计算并给予奖励。

  (五)由市统一组织评选的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各单位按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所在单位自有经费中解决。

  (六)维稳及综治工作考核成绩可作为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依据。

  五、对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达到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地区、部门、单位,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1.政法基层组织和综治机构不健全,综治工作没有专人抓、专人管,工作不落实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发生5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区、县级市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出现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治安问题,经综治部门调查核实,确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5.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干部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6.创建安全社区(村)工作不落实,或租赁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不落实,造成社区(村)内违法犯罪案件多的;

  7.群众对社会治安基本满意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的;

  8.各级维稳及综治委认为应予黄牌警告的其它情况。

  (二)未达到(一)所列程度,但问题较为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一票否决:

  1.对维稳及综治工作不重视,领导机构不健全,综治工作不落实,以致本地区或本单位刑事、治安案件大幅度上升(同比上升20%以上),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以致发生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的非法请愿、罢工、罢课、示威、游行等问题,或发生10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3.区、县级市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街、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并改进工作,或有意瞒报、虚报的;

  5.出现被上级主管部门多次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的治安问题,经综治部门调查核实,确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6.具有省维稳及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扫除"黄赌毒"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细则》(粤维稳及综治委〔2000〕13号)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地区、部门、单位领导参与、支持、纵容、庇护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恶劣的;

  7.群众对社会治安基本满意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的;

  8.年度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9.各级综治委认为应予一票否决的其它情况。

  (四)市维稳及综治委对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行使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权;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对街、镇及驻区的机关(由市维稳及综治委考核的除外)、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使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权;区、县级市及街、镇两级维稳及综治委可以就上一级维稳及综治委决定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行使建议权。

  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由同级维稳及综治办提出,或由下一级维稳及综治委建议,市或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领导审批决定;一票否决由同级维稳及综治办提出,或由下一级维稳及综治委建议,经同级维稳及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市或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全会审查通过。

  (五)由市、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向被批评、警告、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发出《通报批评通知书》、《黄牌警告通知书》、《一票否决决定书》,并向其所属地区、部门、单位通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并报上级维稳及综治委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备案。

  (六)黄牌警告时效为半年,一票否决时效为一年。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期满后,行使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权的维稳及综治委应对被警告、被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已按要求整改的,应按时解除黄牌警告或撤销一票否决。黄牌警告期满,经检查整改未达要求的,应予一票否决。一票否决期满,经检查整改未达要求的,再次予以一票否决。解除黄牌警告或撤销一票否决,按照决定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批准程序进行。

  受到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不服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黄牌警告通知书》、《一票否决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维稳及综治领导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答复申请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执行。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以复议决定书签发日期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生效日期。

  (七)受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在解除黄牌警告、撤销一票否决之前,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受奖励的资格,其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晋级晋职、晋升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

  对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作出否决决定的维稳及综治委应向本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人降职、免职或撤换的建议。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维稳及综治委的建议,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检查和监察,并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各部门在组织综合性的评先奖励活动过程中,在将评选意见提交审议之前,必须先征求相应的维稳及综治领导机构的意见。

  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九、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施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1994〕1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办〔1997〕7号)、《关于〈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几点说明》(穗综委〔1998〕8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0]28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主编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收修安全技术规程》,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 1.0.3,1.0.4,1.0.5,3.1.5-2、3.1.5-4,3.3.1-2-2)、3.3.1-2-3),3.3.3-2-5),3.4.1,3.4.4,3.4.5,4.1.4,4.2.1,4.2.2,4.2.3,4.2.4,4.2.5,4.2.6,4.3.2,4.3.6-2,4.3.7-2、4.3.7-3-2),4.3.8,4.4.2,4.4.4,4.4.5,5.1.3,5.2.2,5.2.3-3,5.3.3,5.3.4-1,5.4.1,5.4.4,6.1.7,6.2.1-3、6.2.1-5、6.2.1-6,6.2.4,6.2.5,6.2.6-2,6.2.7-1,6,3.1,6.3.2,6.4.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标准编号为CJJ51-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程》(CJJ51-9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