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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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 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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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基厅[2004]16号

  今年以来,针对一些地方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特点,教育部连续下发多个通知,要求各地中小学校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中特别针对学校建筑物安全、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细致的要求。尽管三令五申,反复强调,但还是有个别地方、个别中小学校对此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最近一段时间这类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现通报如下:

  9月24日晚7时,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老城镇第一中学放学时,因学生下楼拥挤,致使教学楼一至二楼楼梯扶手损坏,使部分学生从二楼跌落,造成1名学生死亡,18名学生受伤的恶性事故。

  9月28日上午10时40分,重庆市石柱县黄水中学女生厕所预制板断裂,造成2名学生受伤。

  10月16日晚7时40分,海南省定安县雷鸣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孙乐锋(13岁)、冼恩平(13岁)、吴权平(13岁)和定安县德才学校学生魏承才(12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雷鸣镇开往定安县城途中,摩托车撞到路边路标,造成孙乐锋等3人当场死亡,魏承才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10月27日下午3时45分,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李家河小学在学生下楼集合准备放学时,在楼道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了1死22伤,其中5人重伤的恶性事故。

  这类事故的不断出现,反映出少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仍然没有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观念,没有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没有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反映出一些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和隐患,学生的安全教育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最近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了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国务院领导同志专门强调了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要求各中小学校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为此,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学校建筑物及设施,特别是楼梯、走廊、护栏、学校围墙、厕所等作为校园内部安全排查的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学校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各中小学校要经常组织对楼道和楼梯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不能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坚固程度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加固;在管理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制定具体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要有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避免学生拥挤,确保学生安全。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上述事故中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使广大教职工熟悉和掌握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熟知各种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办事;要在各种学习培训中增加有关学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的专门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通过逃生、救护演练等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提高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的实际技能;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止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于中小学安全工作要奖惩并举,结合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表彰一批安全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对于因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特别是由于学校建筑物倒塌、楼梯间拥挤踩踏等造成的重大事故要严肃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2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发〔2004〕8号)关于“现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后,名称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1%、退休(职)人员的3%比例按月向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费。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本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拨付手续后,半年内的放化治疗、血透费用可视作同次住院医疗费。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一)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6元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其中:政府资助2元/月·人、基金拨付2元/月·人、单位缴纳2元/月·人,单位缴纳部分随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转往外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第六条 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其他相关规定均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应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需转往外地定向医院治疗的,须由经治医院填写《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并由职工所在单位、市社会保险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转院治疗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八条 结算年度(公历)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的,应当在年末结算一次医疗费;继续住院的,按新年度住院计算。
  第九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行建立门诊、小额住院的医疗补助制度,以解决职工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以此身份退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如需从其他医保办法过渡到本办法,应在当年11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年末前做好准备工作,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前市、区有关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