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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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



一九八四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和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后,各地区和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改进。但由于管理不严,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一些工矿企业自行扩大发
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一些单位把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不管劳动防护的需要,片面求多、求高;有的甚至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放。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劳动防护用品失去了劳动防护的作用,而且加重了市场压力,增加了财政开支,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
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有关部门放松了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如不加以纠正,既不利于生产,也起不到保障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作用。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国发〔1988〕10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得混同生活福利,更不能巧立名目,滥发其他物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二、各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一九八四年劳动人事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原则,各单位制定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和
擅自提高发放标准,违者要严肃处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艺条件进行制造。生产单位要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其产品须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置的或委托的产品安全质量检验站检验,取得“生产许可证”和
“产品合格证”后,方准批量生产。
五、商业部门经销和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建立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六、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有静电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198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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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5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包括:州、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我州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置换、购置项目的审批,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值班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核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处级及其直属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的面积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特殊业务用房面积按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州级直属机关
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附属设施和特殊业务用房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范围包括:州、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州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乡镇党政机关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转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包括建盖办公楼的事由、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编委下发的项目单位人员定编文件。
(三)拟建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明细表,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另算。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以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州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工资司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工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