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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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

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9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2年2月7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
用钢瓶灌装的燃气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燃气统称管道气。
第三条 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和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有关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具体实施。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应当与其他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和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道需从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因施工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章 燃气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格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网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网点应当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以防火墙分离;瓶库地面铺设防静电胶板或防火花地面;(六)设置合格计量器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凡从事燃气充装、经营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网点定期进行资质检查。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或变更燃气存放地点,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1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供气合同处理善后事宜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计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正常供气;
(二)供气规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建立用户档案,宣传燃气使用知识,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佩带统一证件;
(四)瓶装供气站分区放置空、实瓶,实瓶单层摆放,实瓶出站有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合格标签;
(五)不得使用超过检测期限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钢瓶;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
(七)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燃气企业资质的单位转让燃气经营权;
(八)法律、法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每日的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灌装工、灌区运行工、燃气器具修理工、供气网点销售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方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用户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拆卸、改装、迁移、覆盖燃气设施;
(二)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导体;
(三)擅自安装管道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
(六)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第五章 设施与器具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器具以前(含燃气计量器具)的供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
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器具以后设施的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增减、拆除、迁移、更新和改造,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庭院、户内的燃气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燃气设施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
(一)距离燃气主管道两侧各2米;
(二)管道燃气阀门井及调压站周边6米;
(三)液化气供应站周边10米;
(四)液化气储气罐或者液化气灌装厂周边防火间距内。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移动、覆盖、涂改燃气设施或警示标志;
(二)擅自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堆放物品;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擅自进行焊接、烘烤及其他明火作业;
(五)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签订施工监理协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施工单位不得移动、启闭调压箱、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
(三)施工单位需明火作业,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
(四)施工中不得使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不得压挤、碰撞燃气设施;
(五)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燃气运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以汽车槽车代替储罐储存液化石油气或者从汽车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十二条 燃气贮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并定期申报检验,其安全附件也必须定期报检。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安装。
第三十四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与安装、维修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检测工具;
(二)有取得职业资格的安装、维修专业人员;
(三)有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设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质定期进行检查,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抢修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抢修、每日24小时值班和安全巡查等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并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抢修电话。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其所属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险情或者事故,应当立即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
第三十九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的;
(二)擅自停气降压影响供应燃气的;
(三)不按规定维护、检测燃气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气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或者经检查未达到企业资质(资格)标准仍从事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的供气站供气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燃气经营企业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燃气企业资质的单位转让燃气经营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燃气存放地点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9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生产、运输、储存、输配、灌装、供应的企业。
(二)燃气设施是指生产、运输、储存、输配、灌装、供应燃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空调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八条 设立供气点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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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和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 价值的文字、图片、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材料和记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 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及市级 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金州区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建制 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2、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4、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5、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下同)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以及科研
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六条 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档案资料应当报送原件。特殊情况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报副本或复制件,报件上注明原件存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编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和制定档案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收集与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双方签订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全部建设工 程档案资料,并办理城建档案合格证明。

第十条 对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其 中,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 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正在收集、编制或保留的有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 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 状图和资料应每年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 和提供利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 证书。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有适应需要的专用库房,设有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霉、防尘、防盗、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要及时修补、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采用缩微、光盘、磁带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报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 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捐赠珍贵或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无故延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市及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市委〔2003〕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现将《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0日

 
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构建反腐保廉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反腐保廉体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导向,通过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更深入系统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在过去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保廉体系,使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坚实的政治保证。
  一、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系统构建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系统论方法,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制度等方面,加强整体规划,利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结合深化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剖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和缺陷性制度成因,用改革的思路全过程遏止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空间”,开辟符合杭 州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反腐保廉新路。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既立足当前,将预防腐败的重点放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特 别是涉及“权、钱、人”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制定相应的重点防范制度和措施;又着眼长远,预测今后腐 败现象的可能走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确定各个时期的预防重点,坚持边研究、边试点、边 实施、边完善,实现既定目标。
  (四)权力制约、效率统一的原则。既体现以权制权,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避 免因分权过细导致权力行使效率降低问题,将预防腐败与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保廉洁、促高效,争取良好的综合效益。
  (五)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与协调,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反腐保廉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完善领导干部的选举、选拔制
 市和区、县(市)两级党委常委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县(市)党委、政府正职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应由市委常委会提出人选,提交市委全委会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票决,决定前应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增加公开竞争职位并扩大范围。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党员和群众公认的符合条件的人选,选入新一届党支部领导班子。
  2、完善民主推荐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完善干部考察、任用和考核制度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负责地了解、核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追究制。
  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4、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实行有审批权部门的公务员定期岗位轮换制,推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组成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和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在同一重要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 交流或者轮岗。推行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跨单位、跨行业交流任职制度。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5、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
  探索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 用期制度。对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期制。
  建立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6、健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提拔使用力度,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先进典型优先提拔,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
  健全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的考核和奖励制度。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增资机制、养老保障制度。取消市直各单位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实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 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干部福利分配制度。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设立个人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二)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权力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 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收支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财源上遏止腐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权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界定许可和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扩大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的范围,完善“窗口式”办文审批,办好各类集中办事中心。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审批,完善并联审批办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构建网上审批系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先进的技术平台。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审批事务行政公开、行政听政、公务回避、职能分离、审批时效等相关制度。
  2、扩大和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推进有形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法定图则”,规范各类建设用地尤其是房地产用地行为,建立健全项目竣工后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等制度。
  完善有形建设市场。扩大建设工程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按照“无标底”招投标原则,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充实健全专家库,加强项目经理和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建设。开展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实施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等制度。推进小型工程有形市场建设。
  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企业,包括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等行为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价出售,规范操作,杜绝场外交易行为。
  3、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加快中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面脱钩,理顺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监督中的作用。
  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促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和备案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
  4、完善财政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规范编制程序。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编制、执 行和监督三分离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评审机制。
  5、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大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改革财政资金收入收缴制度和支出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深化会计集中核算。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部门往来款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逐步从会计集 中核算制度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变。完善村账委托乡镇管理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做法。
  6、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储备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及决策失误追究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 的规划性和决策科学性。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增加政府投资的透明度。严格实施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制度和财务决算制度,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制度,强化财政对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造价管理。
  7、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性收费规定,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确需收费的,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保留的行政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
  8、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办 与采购中心分离。加强预算采购,提高公开招标率,扩大采购覆盖面和集中采购规模,建立供应商库、专家库、商品信息(价格)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采购办法。
  9、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监 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营运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推行下派财务总监和外派董事制度,执行企业会计信息抽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营运考核体系和经营者绩效奖惩制度。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企业改制重组制度。
  (三)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合力,把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要人事调动和任免、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广泛听取并收集群众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坚持领导干部参加下一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和廉情公开制度。按照中央规定,逐步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党代表活动制度。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检查和监督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视察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代表评议工作制度、代表信访接待制度、代表活动报告制度。
  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那里。
  2、加强人大依法监督
加强立法监督。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把反腐保廉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法规制约机制。
  依法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内务司法监督。拓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深入了解和充分反映民意。对有关问题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限时整改。
  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拟任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和拟任法律职务干部的任职资格认定制度。依法实行人事否决权和罢免权。
  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规范的预算监督程序,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 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3、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和作出重大决策及有关重要人事任 免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和质询制度。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
  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 议,并转达群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强化政府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
  加强行政监察法制建设,推进行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开展政府采购审计、重点工程审计、政府收费审计、基金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立重大审计公示制度。加强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建立健全乡镇审计机构,加强对乡镇和村级经济的审计监 督。
  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机制,加强对财政经济政策、财政分配政策、财政预算收支及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5、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和政情发布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政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探索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新路子。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建立领导干部在社区情况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方便快捷、统一有序的廉政投诉网络和信息交流传递系统。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政策的出台、重要活动的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和市民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问题的解决。
  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7、健全信用制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上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信用制衡、信用惩罚、信用激励机制。建立杭州企业信用咨询网,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试行企业登记警示制度,并通过信用发布制、公告制,向社会开放企业信用状况综合数据系统。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务员和经理人中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和个人“不良记录”档案。认真落实存款实名制,大力推行信用卡等信用交易方式,减少现金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
  (四)建立和健全教育防范机制
要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 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扩大领域,提高宣传教育的覆 盖面和影响力,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筑牢党员 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抑制产生腐败的动机。
  1、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和制度
确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大宣教”格局。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党校以及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员 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双重组织生活和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建立健全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专题 教育制度、廉政谈话教育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要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作为对各级党政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组织、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干部培训时,应安排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2、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舆论氛围
  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办好《廉政经纬》电视专栏和党风廉政宣传刊物,建立廉政网站和党风廉政 教育基地,不断开辟新的途径,多渠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制作广播、影视、广告等宣传教育产品,编撰、印发党风廉政宣传资料,以丰富多彩的优秀作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培育一支以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干部为主要骨干、社会各界优秀人士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宣讲队伍,开展群众性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3、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
加强理想信念和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开展主题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确定党风廉政教育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恰当载体,集中开展全市性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进行正反典型教育。有计划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并通过报告会、观看录像、“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
  加强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教育。利用《杭州市党纪政纪知识学习测试系统》,开展党纪政纪知识普及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以案论纪教育。
  4、实施分层施教
  对党政主要领导、新提拔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普通公务员、主要领导干部配偶、有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案发单位的党员干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等教育对象,要区别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5、探索廉政教育新路子
加强对青少年的廉政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利用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举行宣誓就职仪式,增强他们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探索社区开展廉政教育的新模式,开展“廉洁文明家庭”评比活动,为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营造良好的廉政教育氛围。
  (五)建立和健全查办惩戒机制
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继续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综合分析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不断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改进办案方法和手段,将查办与防治相结合,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腐败和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1、完善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协作办案机制
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集中力量查办比较复杂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和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同办案的各项制度,形成办案合力。
  2、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
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在继续坚持以“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查处重点的同时,深入市场经济新领域、腐败现象和腐败案件的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及时发现、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创新办案思路,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
  3、完善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制度
严格执纪执法,在充分运用法律制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的同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设立职业资格限制和剥夺制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4、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坚持惩处与保护、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实施个案预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寻求有效预防的对策。实施同步、系统(行业)预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规范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和恶化。
  (六)建立和健全廉政预情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全方位收集与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重视对各类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及时准确地提出廉政预情报告,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1、加强廉政预情网络建设
组建廉政预情组织网络。网络单位包括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信访局、“12435”市长公开电话受 理中心、“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市各新闻媒体等群众传递信息比较集 中的部门和单位。在各网络单位内部形成信息畅通、传递便捷的反馈搜集系统。
  聘用廉政预情观察员。主要以各级特约党风监督员和特约行政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反腐败咨 询委员为基础,适当扩大到律师、记者等职业群体, 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的廉政预情信息。设置廉政 预情直报点,有代表性地选择部分乡镇(街道)、企业、社区(村)和权力相对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行 业、领域作为信息直报点,从社会层面收集廉政预情信息。
  2、突出收集廉政预情信息的重点
借助廉政预情网,重点收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见、建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党员干部思想状况;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措 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在现行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重大工程同步预防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做法等。
  3、建立信息平台进行预情信息的分析与研究
  建立多种类型的廉政预情信息平台,如《信息参考》、《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对收集到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尤其要加强对经济转轨、体制变革时期新政策的研究,检视新政策法规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情况的研究,吸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强化廉政预情公众调查职能,借助现有的机关和社会调查咨询机构的力量,定期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尝试建立廉政指数、行风评价指数,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七)建立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反腐保廉体系相匹配的组织保障机制,为反腐保廉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保证,确保反腐保廉体系渐趋完善。
  1、加强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构建反腐保廉体系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落实。
  建立构建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合署办公。建立相关的工作 制度,加强对全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规划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2、广泛宣传发动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战略意义,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全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确保反腐保廉体系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3、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 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责任分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责任 分工,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 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要严格责任追究,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各区、县(市)也应出台相应的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意见。
  本实施规划从2003年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