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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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区的建设上,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和统一,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国家级园区;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1.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2.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3.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
  此次清理检查采取基层税务机关自查和上级税务机关抽查的方法。2004年3月底前,市(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开展自查自纠,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检查验收;2004年4月份,总局在税收执法检查中进行重点抽查。
  四、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检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强化税收管理,整顿规范税收秩序,适应WTO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涉外、稽查、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严禁清理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深入,清理彻底,收到实效。
  (二)履行职责,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越权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建议越权机关予以纠正,暂时得不到纠正的,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违规执行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坚决纠正,并追补2003年度少缴的税款;对利用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税务机关不严格执行税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清理检查的各项任务,认真进行总结,如实上报情况。各地应于2004年3月底前将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及报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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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3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

你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监函[200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附: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

(2002年11月21日监函[2002]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上午,我部收到重庆市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我部撤销重庆市监察局不予受理其《关于请求制止渝北区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紧急报告》的决定。为妥善处理此问题,现咨询如下:

刘××因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城南指挥部及其代表孙××在土地转让中以权谋私等问题。重庆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该信转渝北区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刘××:举报反映的孙××以权谋私问题查无实据,土地纠纷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土地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2001年12月,刘××又向重庆市监察局举报渝北区政府及其党组成员冉××等人对其打击报复的问题。重庆市监察局答复:目前尚不能证明有打击报复问题,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已进入诉讼程序,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刘××对重庆市监察局的答复不满,于2002年9月23日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研究,我们认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与之相关的调查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本案看,重庆市监察局接到刘××的举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刘××举报反映孙××以权谋私、冉××打击报复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了刘××。这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没有侵害刘××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刘××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我部可不予受理。为慎重、稳妥地处理此类问题,特请你们给予书面答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4〕161号


河南、广西、云南、新疆省(自治区)卫生厅,深圳市卫生局:
我部于2003年开始在5个省(自治区)8个市(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近一年来,各地克服困难,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第一,扎实的妇幼保健工作基础是试点顺利实施的基础,试点工作也促进了常规妇幼保健服务。如广西贺州市和凭祥市受益于“母亲安全”项目,住院分娩率的提高,使更多农村孕产妇能得到有关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检测。同时,在为孕妇咨询中,促使妇幼保健服务人员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第二,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如一些地区联合妇联加强宣传工作,联合计生部门掌握孕情等情况。第三,将群体咨询(利用孕妇学校)和个体咨询(以产前检查为契机)相结合能产生更好的效果。这些经验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将艾滋病母婴阻断工作作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经费投入、社会宣传、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重视。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疾控部门要对试点中新婚人群和孕产妇HIV检测及确认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指导,要从根本上解决初筛阳性孕产妇确认慢,延误用药及阻断的问题。妇幼保健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阳性孕产妇的情况报告疾控部门,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产妇给予积极的抗病毒治疗,解决母婴传播阻断后续问题,保证试点工作的持续进行。
二、进一步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在总结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简称《修订方案》,见附件)。《修订方案》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推荐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和服务流程以及孕产妇抗逆转录病毒用药方案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强调加强实验室建设,落实检测前和检测后的咨询服务,重视职业暴露与防护,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更加规范。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组织的职责,强调加强项目监督指导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特别要求完善省级项目专家指导组,提高省级专家对项目工作的指导能力和监督力度。各试点地区要参照《修订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即时实施。
三、加强在新婚人群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要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在新婚人群中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加强宣传,使新婚人群广泛知晓免费检测咨询服务。宣传婚前保健有关知识和艾滋病防治知识。针对新婚人群开展免费检测、咨询、指导服务。对同意进行HIV/AIDS检测的新婚人群进行具体指导。疾病控制机构要专门针对新婚人群安排检测服务,做到程序快捷、方便,服务周到、细致,为受检者严格保密。疾控人员和医疗保健人员要向新婚人员提供艾滋病预防治疗、避孕节育、孕前准备、孕产期保健、预防生殖道感染和性病等系列知识和服务。
四、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写和上报项目报表,同时建立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感染艾滋病病毒产妇所生婴儿的信息),通过个案调查、随访等方式,收集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的基本情况以及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情况并进行分析。
五、进一步加强随访工作。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感染艾滋病病毒孕产妇及婴儿的随访制度,加强随访工作,尽量避免失访,同时要对失访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附件:《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修订版)》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