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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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是指被省委、省政府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行列管理: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原为中央部委管理的在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省(市、区)工作调入我省工作以前,已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第四条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省管专家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自申报之月止,过去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国家或我省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人员;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国家勘察设计大师”获得者;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前两位人员;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或优秀工程银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级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被授予全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

  (九)在重点体育(奥运会比赛)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国及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省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国先进行列,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六条 选拔省管专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管专家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省委、省政府审批。

  设立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初评工作。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委库,入库人选由在陕的“两院”院士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中业内公认学术技术地位高、影响大的高级专家组成。

  第八条 选拔省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社会组织或者三名以上同一专业领域的专家(院士、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均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向省、市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拟确定的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连同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和有关团体、专家推荐信件等(担任领导职务的推荐人选,附由上一级领导机关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是企业法人的,附当地税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及本人近三年来的纳税情况、企业缴纳社保基金情况等证明材料)。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各市的,向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省级部门(单位)的,向省级部门(单位)的人事部门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向所在市的市委统战部推荐,经初步筛选后,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推荐;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不在陕西的中央驻陕单位,直接向省人事厅推荐。

  第九条 各市委组织部会同人事、科技等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专业学会、行业协会意见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人事厅推荐。省级各部门(单位)的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名单,经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向省人事厅推荐。

  第十条 省管专家评审程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省管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审查核实后,按被推荐人选所在行业及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按照选拔条件逐人进行评审,经充分酝酿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通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排列出名次,并写出评审意见,由省人事厅汇总后,报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审议的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表决通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的人选,除涉密人员外,通过《陕西日报》和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后,提出××××年度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省管专家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颁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省管专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省管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省管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第十四条 建立与省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省管专家纳入省委直接联系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书信来往等方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省管专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第十五条 吸收部分专家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咨询机构,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在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立项方面,要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省管专家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要结合各自从事的专业领域,每年写(提)出一篇(条)以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章或意见、建议,并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省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究班,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进行省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级党组织要勉励省管专家珍惜荣誉,进一步发扬科学求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为陕西现代化建设事业再立新功。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省管专家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变化,要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省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省管专家管理的,自发生之日的下月起,不再按省管专家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省管专家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或省直部门(单位)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待遇。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九条 对省管专家优先安排资助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有计划地安排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经费优先解决;保持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积极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配备单独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被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由省保健局统一核发《特约医疗保健证书》,凭证就近在省内各指定医院特诊室(干部门诊)就诊,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每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集中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中央在陕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据实核报。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省上每年组织部分专家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省财政专项列支;专家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协助调动;配偶是农村户口的,直接办理城镇户口迁移手续;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执行货币化分房的有关政策,享受厅局级干部住房标准。因工、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以保证。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后,退休费按全工资额(缴纳社保金的基数)计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推荐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从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选拔产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管专家的先进事迹,宣传重视发挥专家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管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被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待遇。在陕西工作的两院院士,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待遇。

  今后不再进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过去被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符合本办法的人员,可申报省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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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基妇发〔2004〕88号

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目前全球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死亡。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也是世界上少数吸烟率继续上升的国家。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
2000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12个部(委、局)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政府间谈判协调机构。经过三年多的工作,圆满完成了国际《公约》的谈判。2003年5月21日,《公约》获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公约》。截止2003年底,已有85个国家签约。《公约》将于2004年内正式生效。
《公约》是联合国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它的出台为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认真履行《公约》,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做好我国履行《公约》的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危害控制,努力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积极营造控烟、健康、文明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公约》精神,积极做好履约准备。各地卫生、爱卫部门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明确并落实烟草危害控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当地烟草危害控制规划。要结合当地调整经济结构,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健康促进与控烟专业队伍。2005年,要逐步建立从省到县(市)控烟工作网络。要加强多部门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并发展民间控烟组织网络。
二、结合每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烟草危害控制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烟草危害控制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大环境。
积极参与并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的国际戒烟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城市、单位和个人参加国际戒烟竞赛,努力降低吸烟率。
进一步发展社区综合干预试点的控烟工作。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戒烟技术服务培训,在医疗机构推广戒烟门诊、热线等戒烟服务。
三、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创建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为重点,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吸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四、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
五、加强控烟能力建设。建立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控制烟草危害专家组,提供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各地要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体系等,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草流行状况等信息监测系统,做好控烟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反馈与经验交流,加强检查督导和效果评估,实现资源共享,为控烟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落实控烟工作经费。要组织开展控烟工作情况的检查或抽查,督导各地认真落实。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断提高实施《公约》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我国控烟工作的进程。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安众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三)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招标、拍卖方式为主,对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经济适用性住宅建设用地和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的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土地上建有房屋的,还需会同市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方案。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土地上建有房屋的,还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另有需要的;
  (二)转让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组织出让,受让方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不得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时,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受市政府委托按其转让价优先购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一)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并以产权分成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拥有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
  (四)收购、合并或者分立企业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收取土地收益:
  (一)在划拨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按10元/m2征收土地收益。
  (二)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根据承租者的实际用途,每年按照该地段年基准地价的50%征收土地收益。
  (三)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的,适用第(二)项规定。

  第十五条 对使用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的,按下列规定收取土地收益:
  (一)在出让用地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按10元/m2征收土地收益。
  (二)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不足部分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老城区旧城改造,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成片开发的原则共同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改造范围内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出售或地处市中心困难企业、环境污染严重企业进行易地重建的,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必须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组织出让。

  第十九条 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市政府在每年收取的本级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20%资金作为全市土地储备金。市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情形储备国有土地。

  (一)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又具备开发条件、价值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政府依法收回后进行储备,并动用土地储备金按有关规定对原使用者进行补偿;
  (二)对需将土地资产进行盘活的困难企业和部分土地利用率低又有转让意向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加入储备;
  (三)对近期需要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使用土地储备金征为国有后进行储备,具体操作规程按照《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执行;
  (四)储备的土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地块质量、开发程序及开发商资信情况有计划地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具体地块(困难企业的申报用地优先出让);
  (五)储备的土地,未经依法出让前不得开工新建项目,对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准改建、扩建、翻建;
  (六)储备的土地,近期不予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暂时辟为绿地,为城市腾出空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律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出让金的50%处以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已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耕地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有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统一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上缴市财政或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