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12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业务试点,保护产品持有人权益,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所需资质参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品资产应当实施托管,托管人需具备保险资金托管人资格,履行保管产品资产、监督产品投资行为、复核产品净值、披露托管信息、参与产品资产清算等职责。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发行申请;(二)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监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三)产品合同;(四)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五)托管协议;(六)其他相关文件。中国保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确认函。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集合产品,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项材料,以及验资报告和认购情况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集合产品,应当制定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集合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确认投资人已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六、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推介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产品特征和风险。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向投资人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合同的约定向监管机构和投资人披露信息,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每只产品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避免利益冲突,严禁可能导致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种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的3个月内分别编制上一年度的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报中国保监会,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运作管理、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十、产品终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清算完成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保监会。
十一、试点期间,中国保监会视有关情况可对产品发行人资质条件、投资人范围、产品发行审核方式、产品投资范围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2月4日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4月28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3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的农村幸福院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是设施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
第六条 项目资金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适合兴办农村幸福院的场地和设施;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具有筹资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筹资和建设方案;
(三)项目管理运营方案;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年初向各地下达农村幸福院的补助数量指标;
(二)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数量指标分配遵循“公平规范、激励先进、促进均衡”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复核确定的农村幸福院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和运营效能。
第十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 公告报告
第十九条 由项目资金补助的农村幸福院,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民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