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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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8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8月16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7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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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嫖宿、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嫖宿、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81年8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必须坚决取缔嫖宿、卖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迫、教唆妇女卖淫,或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条 对嫖宿者,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责令具结悔过,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亲属领回进行教育处理;情节恶劣的,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罚款。
对患有梅毒等恶性传染病的嫖宿者,要从重处罚。
第四条 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处行政拘留,责令具结悔过,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严加管教;屡教不改的,送劳动教养。对已经改正的,不要歧视。
第五条 对检举揭发嫖宿、卖淫活动有功者,应予以表扬、奖励。
对阻碍公安、司法人员查缉嫖宿、卖淫活动,或包庇嫖宿、卖淫违法犯罪分子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六条 处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1981年8月15日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和省以上(含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五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人员,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专业知识考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一般应分工业、商业、农业、预算、金融、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批准颁发。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九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
根据1989年1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的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
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发证机关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财政(财务)部门核备。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和各级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财政(财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199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