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和调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32:36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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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和调研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和调研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部党组《关于印发<2004年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水党[2004]7号)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将组织对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和调研的目的
  按照国家在资源环境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的要求,通过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和调研,分析和研究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经验、典型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水利系统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检查和调研的内容与方式
  采取实地检查和调研的方式,检查和调研提纲见附件。

  三、检查和调研的组织
  检查和调研由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驻部监察局组织,各流域机构参加检查和调研。

  四、时间安排
  实地检查和调研将于6月-10月间进行,具体时间和日程由各检查(调研)组安排。
  11月底前完成总检查(调研)报告起草工作。

  五、分组安排
  实地检查和调研分为6个组,每组3-5人。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组 别 调研地区 备 注
  第一组 长委、四川、贵州、湖北
  第二组 黄委、河南、甘肃、宁夏、青海
  第三组 海委、松辽委、天津 (松辽委重点为国际河流执法)
  第四组 淮委、安徽、湖南、江西
  第五组 珠委、广东、广西 (重点为涉港、澳地区执法)
  第六组 太湖局、上海、浙江、福建

  六、其他事项
  请流域机构选派熟悉情况、文字功底好的同志(1名)参加检查和调研,并于5月30日前将名单报部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 许维、李晓静
  联系电话:(010)63202891、63202919
  传 真:(010)63202921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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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就培字〔2006〕4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职业培训

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的积极性,引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设置

1、提供就业岗位奖。

2、就业目标任务奖。

3、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奖。

二、奖励对象

1、提供就业岗位奖用于奖励提供就业岗位的各类用工单位。

2、就业目标任务奖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奖用于奖励完成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单位。

三、奖励标准

1、提供就业岗位奖:每提供1个岗位,招用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奖励100元;签订2年劳动合同的,奖励300元;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奖励500元;提供的岗位在时效期内未实现就业的,每个岗位奖励50元(以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公布确认的岗位为准)。岗位时效期限至少12个月,每半年可兑现提供就业岗位奖一次。

2、就业目标任务奖: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全市该项奖金总额除以全市实现就业总人数乘以目标任务单位实现就业人数予以奖励。未完成就业目标任务的单位不予奖励。

3、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奖: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全市该项奖金总额除以全市职业培训总人数乘以目标任务单位职业培训人数予以奖励。未完成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单位不予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提供就业岗位奖。

1、申报主体和申报办法。

(1)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提供的各类岗位,须经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核、发布、确认后,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市辖区域内其他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招用大专以上(含大专)的,经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核、发布、确认后,代表用工单位统一向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招用中专以下(含中专)学历的,按辖区,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集,经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审核、发布、确认后,代表用工单位向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市、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分别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布、确认后,由市人事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4)本市以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就业岗位,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审核、发布、确认后,代表用工单位统一向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原则上只能向一个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

办理提供就业岗位奖励,用人单位需提交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的岗位信息表、实现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号)等凭证,并填写提供就业岗位奖励申请审批表(附后)。

3、审批程序。

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提供就业岗位奖励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就业奖励经费中统一拨付。

(二)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奖。

每年年底,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下达就业和职业培训目标任务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就业奖励经费中统一拨付。

五、要求

1、就业和职业培训奖励是政府用于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的专项奖励资金,各申请奖励的用工单位必须如实申报。

2、各用工单位申请就业岗位奖励,提供的岗位必须客观、真实、有效,并经市、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公开发布。提供的岗位不包括半年以内使用的季节工、小时工等临时性岗位。

3、各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应面向社会招录,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市、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建立岗位信息媒体发布制度,做好就业岗位统计和实现就业人数的基础台帐,督促用工单位做好就业备案工作。

5、按照《克拉玛依市企业招用人员管理办法》(新克政发[2004]59号)要求,市、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受理招聘活动中的投诉,依法依规查处招聘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骗取奖励的将追究其责任。

六、本试行办法由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分布比较合理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
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明确划界,土地纠纷增多,侵占或改变自然保护区土地现状的情况日趋严重;部分自然保护区内部人口增
加,居民点扩大,过度砍伐林木、盲目开垦土地现象严重,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制约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许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上。为保障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自然保护区“批而不建、建
而不管、管而不力”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
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始终把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放在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抓紧进行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的工作。对范围和界线尚未批准确定的自然保护区,应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土地及其他资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
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及在实验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要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确有必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和管理工作,在政策和
经费上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和科研水平。对管理混乱,保护工作不力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整顿,限期改变
面貌。对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已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原批准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按照《条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全国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责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19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