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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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02年10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5号公布)

目录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1.3条 适用范围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第61.7条 定义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61.23条 CCAR—121FS运行之外的Ⅱ类或者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有效期

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和有效期

第61.27条 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第61.29条 无线电通信资格

B章 一般规定

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61.33条 考试的一般程序

第61.35条 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第61.37条 理论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第61.39条 实践考试的准考条件

第61.41条 从未持有局方颁发执照的飞行教员处接受的飞行训练

第61.43条 实践考试的一般要求

第61.45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航空器和设备

第61.47条 实践考试中考试员的地位

第61.49条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第61.51条 飞行经历记录本

第61.53条 身体缺陷期间的限制

第61.5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第61.57条 定期检查

第61.59条 熟练检查

第61.61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61.63条 禁止伪造、复制或者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

第61.65条 变更姓名或者地址

第61.67条 自愿放弃或者更换执照

第61.69条 补发执照

C章 增加等级和特殊规定

第61.81条 增加航空器等级

第61.83条 仪表等级要求

第61.85条 Ⅱ类或Ⅲ类仪表运行许可的条件

第61.87条 牵引滑翔机的航空器机长经历和训练要求

第61.89条 按其他规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完成训练的人员

第61.91条 对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的特殊规定

第61.93条 外国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执照

第61.95条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认可证书

D章 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1条 适用范围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第61.105条 学生驾驶员单飞要求

第61.107条 一般限制

第61.109条 转场单飞要求

E章 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1条 适用范围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第61.12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2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2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5条 轻于空气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7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39条 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第61.141条 自由气球等级的限制

F章 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1条 适用范围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第61.15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5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59条 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1条 旋翼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3条 滑翔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5条 飞艇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7条 自由气球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69条 初级飞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71条 夜间飞行限制

第61.173条 商用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G章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第61.193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第61.195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H章 飞行教员执照

第61.201条 适用范围

第61.203条 资格要求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第61.209条 飞行教员的教学记录

第61.211条 增加飞行教员等级的要求

第61.213条 飞行教员的权利

第61.215条 飞行教员的限制

第61.217条 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

第61.219条 飞行教员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第61.221条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的特殊规定

I章 地面教员执照

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J章 罚则

第61.241条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第61.24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第61.245条 理论考试中的作弊或其他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第61.247条 伪造、复制或篡改申请书、执照、认可证书、飞行经历记录本、成绩单或记录的处罚

第61.249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61.251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K章 附则

第61.28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第61.283条 执照的颁发、换发和废止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章 总则

第6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制定本规则。

第6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派出机构(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统称局方)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1.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根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的执照和等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第61.7条 定义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机长,是指在飞行时间内负责航空器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b)副驾驶,是指在飞行时间内除机长以外的、在驾驶岗位执勤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不包括在航空器上接受飞行训练的驾驶员。

(c)训练时间,是指受训人在飞行中、地面上、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的时间。

(d)飞行时间,是指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对于不能自行起飞的滑翔机,飞行时间是指滑翔机被牵引起飞开始移动时起,到着陆后停止移动时止的一段时间。

(e)飞行经历时间,是指为符合航空人员执照、等级、定期检查或近期飞行经历要求中的训练和飞行时间要求,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所获得的在座飞行时间,这些时间应当是作为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时间,或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从授权教员处接受训练或作为授权教员提供教学的时间。

(f)单飞时间,是指学生驾驶员作为航空器唯一乘员的飞行时间。

(8)转场时间,是指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飞行中所取得的飞行时间:

(1)实施飞行的人员持有驾驶员执照;

(2)在航空器中实施;

(3)含有一个非出发地点的着陆点;

(4)使用了地标领航、推测领航、电子导航设备、无线电设备或其他导航系统航行至着陆地点。

(h)决断高度/决断高,是指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一个高度或高,在这个高度或高上,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则必须开始复飞。

(i)航空器,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j)飞机,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在本规则中,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r)定义的初级飞机。

(k)旋翼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一个或几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1)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m)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时有动力驱动,在该旋翼机运动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的,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

(n)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通常无自身动力驱动,或者虽然有动力,但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o)轻于空气航空器,是指靠充入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产生浮力维持飞行的航空器。

(P)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的轻于空气航空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

(q)飞艇,是指一种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航空器。

(r)初级飞机,是指型号合格审定为超轻型飞机或甚轻型飞机的航空器,或由局方根据其仪表设备、飞机构形和性能确定的特定型号飞机。例如蜜蜂3、蜜蜂4、AD100、AD200、海燕650等飞机。

(s)授权教员,是指下列人员: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飞行教员执照,并依据其飞行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3)按本规则以及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由局方授权可提供地面或飞行教学,并按照该授权执行地面或飞行教学的人员。

(t)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

(u)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v)实践考试,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

(a)驾驶员执照

(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体检合格证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c)飞行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该飞行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飞行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iv)在学生驾驶员执照和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

(i)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该轻于空气航空器执照权利范围内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

(ii)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iii)在本条(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d)地面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执照或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iii)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

(i)由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ii)由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提供的轻于空气航空器的训练;

(iii)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大纲、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营运人的训练大纲或者经批准训练中心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iv)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e)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持有飞机或直升机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

(2)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3)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4)对于飞艇机长,持有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类别等级和飞艇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5)对于初级飞机机长,持有附带初级飞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f)Ⅱ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FS执行Ⅱ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Ⅱ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Ⅱ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Ⅱ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g)Ⅲ类仪表运行许可

除按CCAR-121FS执行Ⅲ类运行的驾驶员外,实施Ⅲ类仪表运行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必须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现行Ⅲ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取得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机长的许可。

(2)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的副驾驶,必须持有带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适合该型航空器的仪表等级,或持有适合该型航空器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对于在外国登记的航空器,满足登记国对其在Ⅲ类仪表运行中担任该型航空器副驾驶的条件。

(h)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

(1)参与CCAR-121FS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FS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i)证件检查

持有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证、许可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在局方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驾驶员执照,包括:

(i)学生驾驶员执照;

(ii)私用驾驶员执照;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

(iv)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行教员执照;

(3)地面教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轻于空气航空器;

(v)初级飞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ii)旋翼机级别等级:

(A)直升机;

(B)自转旋翼机。

(iii)轻于空气航空器级别等级:

(A)飞艇;

(B)自由气球。

(iv)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3)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航空器,轻于空气航空器除外;

(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ii)直升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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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
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
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扶贫资金使用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户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省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的配套,支持省定贫困县农村贫困户,发展多种经营和社会事业,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
省一般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省定贫困县扶贫项目流动资金需要。
第六条 扶贫专项贷款的85%要用于贫困村的贫困户发展与群众解决温饱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各市(地、州)、县(市、区)要增加扶贫投入。市(地、州)、县(市、区)两级的扶贫资金投入要达到中央投入的10%以上。从1997年起要把这一要求列入考核内容,凡未达到这个比例的省上要相应扣减次年的扶贫资金投入数额。
第八条 全省各类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四到省”的要求,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市(地、州)的贫困县数,贫困人口及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实行统一安排、相互匹配、综合投入,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市(地、
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省计委、省以工代赈办、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事前要提出初步意见供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后的分配方案,分别依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九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在当年4月底前下达,7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按审定权限由省扶贫领导小组立项;由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在当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县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收放贷款。
年度省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市(地、州)。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年度省一般扶贫贷款的具体计划,由省农业银行四川分行和省扶贫开发办在年初下达到各市(地、州),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
第十条 本着使用扶贫资金、履行扶贫义务的原则,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的扶贫开发项目必须履行扶贫责任。履行扶贫责任的方式包括: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吸收贫困户劳力务工,效益覆盖贫困户,缴纳扶贫基金等。
第十一条 各项扶贫资金使用期限和利率应严格按中央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贫资金项目的选择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要借鉴国际、国内实施扶贫项目的成功经验,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综合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贫困
户温饱问题。
第十三条 选择扶贫项目应根据本地扶贫攻坚的实际情况,一切围绕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与开展农户“五个一”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安排到贫困乡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成片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项目。一是要立足于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总的规划和要
求,产品要有可靠的销售市场;要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力量,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竞争能力,要考虑到交通、能源、服务体系等相应条件,真正做到把资源优势变成商品优势;二是要坚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三是要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优先支持
贫困户种养业项目,优先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县、乡、村、户兴办扶贫开发项目,优先支持效益好的续建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是:贫困户、联户的项目,由贫困户、联户向乡提出申报;在一个乡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乡向县申报;跨乡的项目由县申报;跨县的项目,由市(地、州)申报。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设计、筛选、论证,资金管理部门评估,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
第十六条 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做到项目等资金。县内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进入项目库。跨县项目由市(地、州)或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进入项目库。
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经过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批准后进入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经同级扶贫开发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充分协商一致,由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逐级上报。
财政扶贫项目,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后,由各级财政、扶贫开发办联合上报省扶贫开发办、省财政厅。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统一下达项目。
其它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报,要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年度工作的要求报送。

第四章 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审批
第十七条 经过选择确定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由申报单位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规模较小的,可委托有关业务部门或自己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论证的项目一般要提出几个方案进行比较,用多种开发方案进行测算,从中选出最佳项目、最优
开发方案,写出论证报告,报送扶贫开发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扶贫开发部门和投资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小组或咨询单位对论证报告进行评估,看项目在经济上是不是合算,效益高不高,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产品有没有竞争力,项目有没有发展前景,是否具有长期经济生命力,能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收回投资和归还贷款,项目的组织实
施措施是否得力可行。在此基础上写出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立项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此之外擅自审批项目,发放扶贫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的项目,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种养业项目由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加工业项目固定资金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立项和审批;省留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立项和审批。各市(地、州)立项和审批的各类项目,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查。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和扶贫资金使用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批准的项目,要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规模和难度比较大的项目,其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购置以及整个项目的技术开发等由项目执行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征集最佳服务,吸引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和教育单位的经济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承包开发,以保证建设项目科学、经济、质量好,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属较大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纳入各级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项目工程的完成和应取得的效益承担全面责任。各级扶贫开发部门要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完成到逾期贷款回收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各市(地、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省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
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扶贫开发办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扶贫资金项目的总结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建设进行认真的总结评价,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并达到稳定生产后,要进行总结验收。大项目验收工作要聘请有关专家和经济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原来的论证报告和设计书进行验收,看原来立项的论证和判断是否正确,有什么经验和教训,以便为今后项目开发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总结验收后,由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并上报项目领导部门。项目建设优良的、效益好的,要给予鼓励;项目建设质量差的、不合格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承包建设和执行单位赔偿损失,进行补救;挪用资金的、造成浪费的,要追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按党纪国
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项目开发顺利和有效地进行,必须加强对项目的领导和管理。为了不新设机构,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作为项目领导机构。项目的管理可以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分口负责,对涉及业务部门较多的大型综合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项目领导机构可设立项目办公室,加强
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订项目开发规划,做好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项目的工程进度及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投资和贷款偿付本息),对项目执行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补充规定。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31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号

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文浩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下放、新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53号)和我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市本级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年审年检项目以及其他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90项(其中行政许可11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4项、其他管理51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6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项。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44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新增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工作。要公开审批信息,规范审批流程,推进网上审批。要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推进人民满意政府建设。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9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3.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5.接受上级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4项)


附件1
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发改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行政许可 限市级立项项目
2 市发改委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行政许可 限市级立项项目以及吨级以下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实行联合审批(核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参与。
3 市发改委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项目
4 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行政许可
5 市教育局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高中阶段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行政许可
6 市教育局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10号) 其他管理
7 市教育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2005〕15号) 其他管理
8 市教育局 全市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102号) 其他管理
9 市公安局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行政许可
10 市公安局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行政许可
11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行政许可
12 市公安局 爆破作业(B级)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行政许可
13 市公安局 跨县市区的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行政许可
14 市公安局 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活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行政许可
15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及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文广新局审批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6 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核发及变更、加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行政许可
17 市公安局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
18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和大陆居民
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行政许可
19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行政许可
20 市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行政许可
21 市公安局 公民年龄变更审查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其他管理
22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行政许可
23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行政许可 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外,其他车辆委托下放
24 市交警
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 行政许可 D、E、F、C3、C4五类驾驶证核发、审验委托下放
25 市交警
支队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
26 市交警
支队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 其他管理
27 市司法局 申请法律援助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 其他管理
28 市财政局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及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以下简称“五区”)
29 市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0 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1 市财政局 排污费减免、缓交申请审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和 “五区”
32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本级短期培训收费审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3 市财政局 市本级工业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非税收入减免审批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4 市财政局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35 市财政局 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其他管理
36 市人社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许可 限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
37 市人社局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许可 限中级
38 市人社局 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来常就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次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 行政许可
39 市人社局 公务员录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40 市人社局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1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41 市人社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湘劳社发〔1999〕285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医保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
42 市人社局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发证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其他管理
43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行政许可
44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发证的土地
45 市国土资源局 临时用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行政许可 限耕地(不含基本农田),非耕地按属地管理
46 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47 市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市本级供地的项目
48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49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50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51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操作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行政许可
52 市住建局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3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01〕26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4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条件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5 市住建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
56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价〔2005〕25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7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办〔2006〕261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8 市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批准建设的项目
59 市水利局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60 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行政许可 限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不足80000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不足25000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的取水许可
61 市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常德境内沅江、澧水主河段和市管湖泊
62 市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63 市人防办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4 市人防办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5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6 市人防办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7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8 市地震局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69 市地震局 省外单位来常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备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70 市地震局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 “五区”
71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2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质资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3 市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津市市、武陵区、和“五区”
74 市气象局 施放气球资质年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其他管理
75 市规划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6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7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78 市规划局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城市规划区
79 市规划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许可 限市城市规划区
80 市规划局 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1 市规划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82 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其他管理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
83 市消防
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按建筑类别和面积分级管理
84 市消防
支队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按建筑类别和面积分级管理
85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行政许可 限全市性和跨县市区设立的
86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许可 限全市性和跨县市区设立的
87 市民政局 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与解散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非行政
许可审批
88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年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其他管理 限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
89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其他管理 限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
90 市城管 执法局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审批(非建设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1 市城管 执法局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2 市环卫处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3 市环卫处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4 市环卫处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95 市环保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许可
96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97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98 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限期治理的项目
99 市电子政务办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的信息工程项目
100 市园林局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立项的项目
101 市园林局 二、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行政许可 二级资质核准属上级委托
102 市散墙办 使用袋装水泥许可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和“五区”
103 市散墙办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湖南省新型墙体推广应用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04 市商务局 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05 市商务局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行政许可
106 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县级政府初审
107 市文广
新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设立、变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行政许可
108 市文广
新局 辖区内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行政许可
109 市文广
新局 报社在常设立记者站、市级党报社在各区县市设立记者站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10 市文广
新局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事部人职法〔1991〕8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1 市卫生局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12 市卫生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行政许可
113 市卫生局 医疗广告证明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行政许可
114 市卫生局 执业医师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5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其他管理 限市卫生局发证的
116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证年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其他管理 限市卫生局发证的
117 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行政许可
118 市计生委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19 市计生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办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其他管理
120 市计生委 计生手术并发症市级鉴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教〔2011〕67号) 其他管理
121 市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其他管理
122 市安监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建设的相关项目
123 市安监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许可(丙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124 市安监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政许可 限市本级建设的相关项目
125 市安监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
126 市安监局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行政许可
127 市安监局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28 市安监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29 市安监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行政许可 限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130 市外侨办 因公出国(境)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31 市房管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行政许可 限由市规划局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132 市房管局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和“五区”
133 市房管局 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许可
134 市房管局 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和“五区”
135 市煤管局 煤矿建设项目立项、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行政许可
136 市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其他管理
137 市公路局 占用挖掘县道公路或者县道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38 市公路局 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或者利用跨越国道、省道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39 市公路局 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行政许可
140 市公用
事业局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41 市道路
运管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142 市道路
运管处 跨县市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143 市道路
运管处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4 市道路
运管处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行政许可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5 市道路
运管处 客运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6 市道路
运管处 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 其他管理 限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
147 市海事局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的技术条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148 市海事局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行政许可
149 市海事局 船舶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其他管理
150 市海事局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行政许可
151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行政许可
152 市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验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 其他管理 限市级机构
153 市药监局 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行政许可
154 市药监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行政许可
155 市药监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34号) 行政许可
156 市物价局 市本级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核发及年检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7 市物价局 市本级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及年检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58 市工商局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 行政许可
159 市工商局 市本级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工商总局令第18号) 行政许可
160 市工商局 市本级登记企业年度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23号) 其他管理
161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行政许可
162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其他管理
163 市国安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审核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行政许可
164 市国安局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行政许可
165 市民宗局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166 市民宗局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行政许可
167 市民宗局 公民个人更改民族成份审查 湖南省民委、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湘族字〔2001〕9号) 其他管理
168 市民宗局 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 湖南省民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族通〔2011〕1号) 其他管理
169 市城区客运处 市城区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经营资格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行政许可
170 市旅游局 旅行社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行政许可
171 市地税局 契税减免审批 《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4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限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
172 市国税局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181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3 市乡镇
企业局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湘乡镇企〔2010〕42号) 其他管理
174 市残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06号) 其他管理
175 市档案局 市档案查阅利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其他管理
176 市国资委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77 市非税局 市直单位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及年检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其他管理
178 市殡葬
管理处 市城区基本火化费减免办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其他管理
17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80 市医保处 市本级个人帐户IC卡的核发、补发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1 市医保处 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动办理和异地安置人员医保办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2 市医保处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人员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号) 其他管理
183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保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 其他管理
184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办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常德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常政发〔2003〕17号) 其他管理
185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与拨付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1996〕3号) 其他管理
186 市社保处 市本级社保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其他管理
187 市社保处 市本级养老金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其他管理
188 市社保处 市本级建安劳保基金征收和拨付核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15号) 其他管理
189 市工伤保险处 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省劳社厅发〔2004〕6号) 非行政
许可审批
190 市工伤保险处 工伤(残、亡)待遇审核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其他管理


附件2
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人社局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2 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行政许可
3 市国土资源局 农用土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武陵区、鼎城区和“五区”由市本级审查,县(市)直报省
4 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市本级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5 市水利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本级立项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审批
6 市林业局 出省木材运输证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签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林业局办理
7 市商务局 酒类零售备案 其他管理 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常德经开区由市商务局办理
8 市文广
新局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含民族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文广新局核发
9 市农业局 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本级及 “五区”,中央(省)在常的种子生产企业由市农业局办理
10 市统计局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市直部门或县级统计机构参与的地方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审批
11 市统计局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行政许可 市本级的由市统计局审核
12 市道路
运管处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道路运管处核发
13 市海事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海事局许可
14 市水利局
市海事局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水利局、市海事局许可
15 市海事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市城区规划区内河段由市海事局审批
16 市质监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鉴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行政许可 涉及国计民生、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授权除外。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核准
17 市质监局 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核准
18 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质监局登记
19 市药监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五区”由市药监局核发
20 市文物局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由市文物局审批


附件3
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发改委 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发改委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2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 “五区”由市安监局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3 市民政局 募捐活动许可 《湖南省募捐条例》 行政许可 属地管理,跨区县市的由市民政局审批
4 市体育局 一、二、三级体育教练员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 其他管理 全市一级体育教练员和市直单位、 “五区”的二、三级体育教练员由市体育局授予
5 市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行政许可 “五区”由市体育局审批
6 市、县公安
消防支队 设立专职消防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许可


附件4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原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科技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行政许可
2 市、县财政局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 其他管理
3 市、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行政许可
4 市、县消防机构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非行政
许可审批
5 市、县教育局 市级示范幼儿园认定 行政许可
6 市、县人社局 招收未满16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审批 行政许可
7 市、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
8 市国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其他管理
9 市乡镇企业局 常德市休闲农业庄园星级评定 其他管理


附件5
接受上级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备 注
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2 市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及律师执业核准初审 行政许可
3 市司法局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初审 行政许可
4 市住建局 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5 市住建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6 市住建局 乙、丙级及以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7 市住建局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8 市住建局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9 市住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10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11 市林业局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他区县市直报省
12 市商务局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13 市商务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14 市商务局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15 市商务局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
16 市商务局 内资直销企业设立申请受理初审 行政许可
17 市文广
新局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武陵区和“五区”由市文广新局审批,其他区县市自行审批
18 市文广
新局 出版物印刷(含出版物专项)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19 市文广
新局 市州级报社记者证发放初审 行政许可
20 市文广
新局 设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或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含互联网从事批发业务)初审 行政许可
21 市文广
新局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 行政许可
22 市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3 市环保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审查 行政许可
24 市环保局 核技术应用环评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25 市民政局 港澳婚姻登记 其他管理
26 市无管处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 行政许可
27 市体育局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审核 其他管理
28 市体育局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定 其他管理
29 市房管局 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0 市房管局 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1 市房管局 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 行政许可
32 市煤管局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煤矿) 行政许可
33 市煤管局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煤矿) 行政许可
34 市煤管局 煤矿企业设立及矿区范围变更初审 行政许可
35 市煤管局 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36 市煤管局 煤炭经营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37 市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初审 其他管理
38 市药监局 Ⅱ、Ⅲ医疗器械(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9 市药监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其他管理
40 市药监局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调剂使用审批 其他管理
41 市物价局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42 市物价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行政许可
43 常德银监
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初审 行政许可
44 常德银监
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初审 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