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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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兰政发〔2005〕18号 二○○五年三月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及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审核,并经2005年2月2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336项,其中:取消47项、合并减少19项、转内部管理164项、下放3项、转中介组织1项;转非行政许可102项。另外,保留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16项。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做到该减的减下来、该管的要管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兰州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市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兰州市发改委(8项)
(一)合并审批事项(6项)
1、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批
2、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通、能源及基础产业项目审批
3、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审批
4、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高科技技术进步项目审批
5、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审批
6、利用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家以工代赈项目审批
第1-6项合并为1 项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合并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开发项目备案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备案
第1项并入第2项为1 项备案事项
二、兰州市经委(10项)
(一)转国资委审批事项(1项)
1、新建企业
(二)转国资委审核事项(6项)
1、企业设备报废、固定资产报废
2、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职称
3、国有企业应收款列作坏帐损失
4、企业改制、资产抵押、出租、出售、转让方案
5、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
6、企业基建项目
(三)转商委审核事项(1项)
1、新建加油站资格
(四)合并核准事项(1项)
1、兰州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准运证审核
(五)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机械工业、重大新技术工艺新产品工艺审批
三、兰州市建委(6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资格初审
2、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3、兰外建筑业企业在兰施工登记
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5、招投标文件、发放中标通知书
6、兰州地区三级建筑业、试验年检
四、兰州市商贸委(10项)
(一)审核转国资委事项(1项)
1、企业兼并、分立、合并、破产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公出国
2、经贸团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
3、外经团组外经人员因公出国(境)
4、企业领导工资
5、企业基建项目
6、兰州市设立租赁企业的初审
7、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8、5000平方米以上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厦建设的审核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对外商企业的联合年检
五、兰州市教育局(9项)
(一)下放县区审批事项(1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民办学校招生广告
3、教职工处理
4、地方教材的编写
5、市级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6、市级教师培养培训机构
7、职业学校
8、成人中等学校设立
六、兰州市科技局(16项)
(一)核准转取消事项(1项)
1、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认定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3项)
1、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机构认定
2、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比例认定
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投招标中介机构资质体制认定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0项)
1、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2、技术贸易奖酬金提取
3、技术贸易机构认定
4、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5、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
6、兰州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功臣奖)
7、技术贸易减免税
8、全市科技成果鉴定
9、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认定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七、兰州市宗教事务局(5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5项)
1、出国朝圣
2、穆斯林到伊斯兰国家留学
3、教职人员到国家认可的宗教院校学习
4、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登记
5、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证明
八、兰州市公安局(5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城市道路开挖占用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戒毒人员管理
2、出租车治安管理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户口管理
2、机动车注册登记
九、兰州市民政局(9项)
(一)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殡葬用品制造销售机构
(二)合并审批事项(2项)
1、婚介服务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
第1项并入第2 项合并后为1项审核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孤老进社会福利院送养
2、孤儿进儿童福利院送养
3、社会“三无”精神病人进精神康复医院送养
4、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骨灰安放审批
5、在本市死亡人员的遗体运至外地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救灾社会募捐活动
十、兰州市司法局(11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公证处的年检
(二)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核准转律师协会事项(1项)
1、律师、公证员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四)转内部管理事项(8项)
1、法律服务所的核准登记
2、律师执业证申领
3、律师事务所年检
4、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
5、公证员注册
6、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
7、乡镇、街道设立司法所
8、律师事务所主任推选
十一、兰州市财政局(27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5项)
1、企业对外投资
2、损失处理
3、改变折旧方法
4、注入资本金
5、经济性裁员
(二)审批转国资委事项(1项)
1、股权设置授权委托
(三)核准转国资委事项(2项)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2、国有资产评估
(四)审核转国资委事项(1项)
1、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备案转国资委事项(1项)
1、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六)转内部管理事项(14项)
1、公务用车
2、集中统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单项审批(分散采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准购证
5、行政事业收费年审
6、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7、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8、企业设立
9、企业变更
10、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11、企业清算收支报告
12、企业财务报告
13、企业兼并报告
14、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七)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彩票发行销售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特困企业职工下岗生活费需财政兜底
十二、兰州市人事局(16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5项)
1、军转干部安置进兰
2、机构编制审批
3、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4、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西藏退休人员进兰安置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军转干部及家属子女落户
8、专家称号及待遇
9、增人计划
10、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1、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资格
12、技术工人岗位等级培训及考核资格
13、公务员辞职辞退
14、公务员申诉案件
15、企业从工人中聘用干部
十三、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6项)
(一)核准转备案事项(1项)
1、社会力量办技工学校和职工培训机构招生简章
(二)审核转备案事项(1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广告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职工流动
2、企业劳动保障年检
3、年度企业“工资和效益挂钩”方案或“工资总包干”方案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升资
4、市属企业领导干部升资
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6、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试点方案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技工学校招生录取
4、政策性职工调动
5、工伤认定
6、劳动能力鉴定
7、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核准
8、参加基本养老的职工提前的退休审批
十四、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8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2项)
1、1000平方米以下国有建设用地的调整
2、《采矿权转让》
(二)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核准转审核事项(1项)
1、勘察测绘单位资质(乙级、丙级)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项)
1、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矿产资源规划
十五、兰州市交通局(22项)
(一)核准转取消事项(3项)
1、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购置
2、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开业扩大经营
3、道路商品汽车发送业户异地经营资格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11项)
1、《水路运输筹建认可证》的审核
2、物流企业经营资格
3、省内跨地(州、市)零担货运线路
4、跨省、跨地(州、市)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5、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
6、跨省、跨地(州、市)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
7、快件(特快件)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
8、国际货运配载专营线路
9、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定
10、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开业
11、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集装箱运输网络中重要中转站的经营资格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设立快客运企业经营资格
2、设立水路服务运输企业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项)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2、船舶抵押所有权登记证
3、变更辖区内水路旅客运输航线站点及班次
4、汽车客运站开业及四级以上(含四级)客运站站级
5、跨省、跨地(州市)集装箱中转站(场)业务代办机构资格
6、地(市)间《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与变更经营地(市)间水路运输和旅游运输航线、站点及班次
十六、兰州市水利局(25项)
(一)合并审批事项(6项)
1、节水灌溉
2、病区卫生改水
3、小型水利工程
4、小水电站建设初步设计
5、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6、乡镇供水
第1-6项合并后为1项审批事项:水利工程项目
(二)合并备案事项(4项)
1、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备案
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备案
第1-2项合并后为1项备案事项: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价格核定
3、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第3-4项合并后为1项备案事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2项)
1、全市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老灌区的更新改造、除险加固、节水配套
3、资产报废
4、抗旱防汛经费的申请
5、水资源管理统计
6、大中型灌区晋升级审核
7、小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
8、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9、梯田建设规划设计
10、集雨节灌规划
11、重点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
12、重点城镇每年的渡汛计划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3、市级小型水利及水保补助费项目资金
十七、兰州市农牧局(4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农村一级农机维修网点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农药经营管理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项)
1、大中开型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
2、农村能源产品和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
十八、兰州市林业局(15项)
(一)审批转核准事项(1项)
1、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年审
(二)合并审批事项(1项)
1、兰州市营造林建设工程项目,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三)合并审核事项(1项)
1、林权登记,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
(四)转内部管理事项(4项)
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2、县(区)营造林生产项目
3、专职森林病虫害测报员及专(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4、检疫对象普查成果分布至乡的资料
(五)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项)
1、市级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
2、植物检疫要求书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省级国家森林公园建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7、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8、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
十九、兰州市文化局(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文物监管物品经营
二十、兰州市卫生局(9项)
(一)审批取消事项(2项)
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
2、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卫生许可证
(二)审核下放县区事项(2项)
1、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考试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科技进步奖
2、健康证明
(四)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饮用水卫生监督员
2、母婴保健监督员
3、托、幼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
二十一、兰州市房产管理局(5项)
(一)核准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项(2项)
1、住房公积金
2、住房资金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公有住房出售及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出售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
二十二、兰州市园林局(1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绿化建设工程费用预决算
二十三、兰州市广电局(2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安装许可证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电视剧制作单位
二十四、兰州市体育局(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二十五、兰州市物价局(4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1项)
1、公用事业性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2、公益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
3、机动车维修工时费
4、公益服务性收费(墓穴和殡葬服务收费)
5、经营服务收费(出租汽车客运价)
6、经营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7、经营服务收费(出租车行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9、环境卫生服务收费
10、电子警察公告费
11、道路清障服务费
12、公益服务性收费(普通中小学学杂费、幼儿园保育费)
13、安全教育培训费
14、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
15、房屋重置价格
16、拆迁安置房价
17、公有住房租赁价格
18、经济适用住院房价格
19、商品房出售指导价格
20、非住宅用房租赁价格
21、土地征用补偿价格
22、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
23、甘肃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24、餐饮业评等定级
25、娱乐业评等定级
26、兰州市汽车客运站收费
27、修理业服务收费
2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29、公用事业性收费(水价、污水处理、电价、取暖费、公交票价、天然气价格)
30、土地基准地价
3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会费等
32、土地出让金
33、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
34、旅游指导价
35、广告服务收费
36、旅店业服务价格
37、从省外调入的药品(包括保健品)不论规格剂型在省内的销售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38、各级医疗单位外购药品,不属于政府统一定价的品种
39、各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包括本院协定处方、经验处方研究的新制剂价格
40、土地标定地价
41、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
二十六、兰州市粮食局(6项)
(一)审批转取消事项(2项)
1、粮油市场建设
2、粮食批发与零售的界定标准
(二)审核转取消事项(2项)
1、军供资格认定
2、外地成品粮进入兰州市的产地生产证明和当地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复核
(三)备案合并事项(2项)
1、粮食零售资格认定
2、粮食零售资格备案
二十七、兰州市乡企局(3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3项)
1、甘肃省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示范企业”审核申报
2、职称评定
3、各类乡镇企业登记
二十八、兰州市外事办(1项)
(一) 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申报
二十九、兰州市体改委(2项)
(一)核准转移国资委(2项)
1、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
2、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三十、兰州市农办(1项)
(一) 转内部管理事项(1项)
1、扶贫开发项目计划
三十一、兰州市人防办(2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书》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人防控制用地
三十二、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7项)
(一)核准合并事项(1项)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13项)
1、地上、地下各种管线
2、企业入驻开发区
3、企业项目进区
4、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管理
5、劳动年检
6、人才流动
7、中级职称评定
8、公务用车
9、统计报表
10、企业环境评估
11、户外广告管理
12、省外引进人才落户
13、竣工图审
(三)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规划“一书两证”
2、建设工程招投标
3、开发区分区规划重点地段详规
三十三、兰州市招商局(4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3项)
1、外引内联项目享受土地优惠
2、外商投资内联企业享受办理户口
3、外资中介人奖励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项)
1、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公署)及其部门在兰设立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兰设立办事机构
三十四、兰州市旅游局(6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国内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项)
1、旅游定点单位
2、二星级及二星级以下旅馆涉外饭店
3、国内旅行社设立
4、旅游区(点)等级初评
5、旅游建设项目计划
三十五、兰州市地震局(1项)
(一)审核转取消事项(1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三十六、兰州市法制办(6项)
(一)转内部管理事项(6项)
1、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资格证
2、行政执法证
3、规范性文件发布
4、规章汇编
5、行政执法监督证
6、三县五区行政执法证
三十七、兰州市供销社(15项)
(一) 审批转取消事项(4项)
1、网点租赁
2、资产购置及处置
3、企业改革资产确认
4、企业改革
(二)备案转取消事项(1项)
1、商品流通领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转内部管理事项(10项)
1、废旧物资回收网点设置
2、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立项评估、企业改革中企业破产、企业改革中社属企业股份制改革、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申请报告
3、网点建设立项、技改立项
4、加强小城镇各种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建设
5、基建项目资金
6、会计证书及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
7、农业生产资料调运供应
8、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注册
9、社会审计及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
10、网点抽资租赁经营
三十八、兰州市残联(6项)
(一)审批转审核事项(1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二)转内部管理事项(2项)
1、残联福利企业年检
2、残疾人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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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2011]2916号



各区县财政局、有关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要求,完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制度,保证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北京市今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工作中,将按照此办法开展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以及《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银行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根据政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贷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一类项目是指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作为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市财政局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指由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市财政局不提供还款保证。

根据财金[2009]114号文的规定:“一、二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三类项目的转贷银行由项目单位选择”,本选择程序仅适用于一、二类项目转贷银行的选择。

第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择优选取转贷银行后,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拟利用贷款申请时将转贷银行选择结果一并上报,待财政部审核同意,并在下达备选项目清单时明确了各项目的转贷银行后,市财政局正式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关于转贷银行选择的结果。如向财政部提交申请后需变更转贷银行的,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提出变更申请。

第五条 转贷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专职的转贷业务部门和专职转贷业务人员,熟悉贷款方和我国贷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 具备与贷款方认可的国外银行发展业务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本办法其他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财政部令第38号和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一致。

第二章 选择程序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单位或区县财政局报送的贷款申请后,向3家以上(含3家)具有转贷资格的银行发出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收到邀请书的银行应按要求填报转贷意向书(格式见附件二),转贷意向书须由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转贷意向书密封后在邀请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转贷意向书及有关支持性文件向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提交。逾期未报送转贷意向书的银行,被视为无意承担此次转贷业务工作。

在截止时间内向市财政局递交转贷意向书的银行如少于3家,市财政局应在此前已发出邀请书的银行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银行参加。如第二次发出邀请书之后,递交转贷意向书的银行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转贷意向书的银行范围内进行选择。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委组成的评委会对各银行进行打分,市财政局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定工作,评委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市财政局代表1人,借款单位代表1人,相关行业专家3至5人。行业专家的选择比照政府采购专家选择的程序从有关专家库中进行抽取。

第九条 收到各参选银行报送的《转贷意向书》及相关材料后,评委会现场将所有转贷意向书同时启封。评委会成员将综合各参选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内容对各参选银行进行独立打分。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者为最终选定的该项目的转贷银行。

如两家以上(含两家)银行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银行,由评委对这些银行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高者为选定的转贷银行。

评委会的评选结果即为转贷银行的选择结果,各参选银行可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异议,市财政局将对评选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即为最终确定的结果。

第三章 选择标准

第十条 转贷银行选择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开展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相关业务的业绩 0——5分

包括是否了解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承担过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工作,是否承担过与所申请项目的贷款来源国相同国别的项目,是否熟悉该国别贷款政策等。

第十二条 转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0——5分

具有完善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计划和拟投入的人力资源 0——20分

充分了解拟转贷项目的建设内容或采购内容,针对拟转贷项目制定了详细的书面工作计划,投入工作量科学合理,足以保障转贷工作顺利实施。拟为所申请承担转贷的项目投入的转贷业务团队,以及团队成员的个人能力、转贷工作经验等。

第十四条 具有良好的国内、国际市场资信评级 0——5分

第十五条 统计报告工作的业绩 0——5分

指定专人,认真、及时做好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按照《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各类报表的报送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债务统计方面的其他工作。评审期近一年内,如出现由于转贷银行数据错误而导致市财政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报表错误的情况,该项不得分。

该项内容需出具由市财政局外事处加盖公章确认的统计报告业绩证明,此证明中包括近三年内市财政局布置的各类统计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配合财政部门对拟转贷项目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工作计划 0——15分

第十七条 针对拟转贷项目向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的书面工作计划 0——10分

第十八条 对拟转贷的项目,将如何为项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书面计划 0——15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动向项目单位介绍转贷环节的相关工作程序,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准备阶段的有关工作,及时解答项目单位在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管理各方面的疑问等。

第十九条 转贷费率 0——20分

各参选银行拟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不得高于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文件规定的转贷手续费率,在此条件下,按照各银行拟收取的转贷手续费率的高低在此分值区间内相应打分,转贷手续费率最低者得分最高。

第二十条 加减分项。参选银行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的转贷银行选择工作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在参选之前的转贷工作中,如出现过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给北京市信誉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减5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承诺条件不兑现的银行,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三年内不再被邀请参与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包括财政部指定国别转贷银行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

转贷邀请书





______________银行:

我市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114号)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本项目的转贷银行进行选定。

为便于各银行参与此次转贷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别为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内容简介:



四、请你行按照“转贷意向书”要求的格式提交转贷意向书及相关支持性材料。

五、转贷意向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六、转贷意向书按下述地址提交: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财政局

(公章)

日期

附2:

转贷意向书(格式)



北京市财政局:

贵局下发的《关于利用××贷款××项目选择转贷银行的通知》已收悉,我行愿意参加此项目转贷银行的评选。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选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行的转贷意向书提交给贵局,供参考。



一、银行简况(可附补充材料)

二、开展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有关情况(可附补充材料,有关金额的单位为万美元)

三、转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否具有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等,以及在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四、工作计划和拟投入的人力资源(可附补充材料,并附转贷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等情况)

五、国内和国际市场资信评级(请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六、统计报告工作的业绩(需提供由市财政局外事处盖章确认的统计报告业绩证明)

七、近三年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一、二类项目评审以及风险评价工作的业绩情况

八、对拟转贷的项目,拟为项目单位提供服务的书面计划

九、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和转贷年费率等情况

十、转贷业务受到的表彰奖励及通报批评情况

十一、银行内部贷中管理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及时向市财政局抄送银行内部有关转贷的规定、制度以及未还清项目的《还款通知书》;

2、是否按时足额对外偿还项目应偿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并为发生拖欠的债务人进行及时垫付;

3、是否能够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定期对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4、在办理贷款资金的提取或支付时,是否认真审核采购单据,确认单据列示的采购内容与采购合同的内容一致;

5、是否建立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并能按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是否妥善保管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资金支付单据等备查。

十二、与市财政局的合作情况以及是否提供优质服务(可附详细材料)

十三、从事外币业务的业绩情况

十四、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十五、其他需说明情况







转贷银行地址:

电话:

传真:









(转贷银行名称)

(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银行公章)

(日期)

附3:

转贷银行选择打分表

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选择转贷银行打分表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协议币种:












协议金额:












转贷银行
开展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业绩0——5分
转贷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0———5分
工作计划和拟投入的人力资源0——20分
国内、国际资信评级0——5分
统计报告工作的业绩0——5分
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计划0——15分
拟向财政部门出具风险评价和提示报告的工作计划0——10分
拟为项目单位提供的优质服务 0——15分
转贷手续费率 0——20分
加减分项(加5分或减5分)
得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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