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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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1997年7月31日荆州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0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市深入开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市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简称“两制),特作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实行“两制”的重要意义。实行执法责任制,就是把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按其性质和内容,逐级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办法,把各部门的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实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就是对执法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原因,追究其相应的纪律及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行“两制”是深入开展依法治市的重要措施;是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改善执法状况的有力手段;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实行“两制”对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和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执法责任。“一府两院”要制定实行“两制”的实施方案,把握执法重点,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各执法部门要针对自己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制定执法目标,建立健全一系列学习、宣传、培训、考核、执法程序、监督检查、考评、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明确执法部门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层层明任务,人人明
职责。对执法违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实行“两制”是一项新的涉及全社会的重要工作。各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执法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实行“两制”的责任感。要把实行“两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实行“两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探索和总结,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实行“两制”的宣传力度,保证“两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促和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实行“两制”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把推进“两制”工作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质询、评议等监督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对口单位落实“两制”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同时,人大常委会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办法,完善监督措施,促进“两制”工作在我市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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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何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个函字〔2004〕第101号

关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何处罚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网络接入单位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网络信号服务是否可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个字〔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切断无照经营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号,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者是无照经营网吧,却仍然为无照经营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可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5年第5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
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
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
第五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扩大规模;
(二)支持乡镇企业生产名优新特产品;
(三)支持乡镇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园区;
(四)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五)扶持出口创汇乡镇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六)支持乡镇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七)用于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八)补充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以及为乡镇企业服务必要的设备购置经费。
第六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级使用,其比例为: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70%;上缴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上缴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10%。
第七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缴纳和上解时间:乡镇企业每月5日前缴纳,乡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15日前,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20日前。
第八条 县、乡两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管理费用于资产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月足额上缴管理费,年终决算确属亏损的,经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协助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上缴管理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核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要将管理费支出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持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无收费许可证和统一收费收据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 对缴纳管理费的先进企业,在资金、项目上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对及时足额上解管理费的部门,由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其上解管理费总额的3%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瞒报销售收入和拒缴、截留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缴回其违纪金额的管理费,对已获得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