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8:21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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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应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区(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社会捐赠和教育基金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和教师工资逐步增长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主要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捐资助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资助学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第十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费等。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市)县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0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5〕6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的原则。
  第十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学校部门预算。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依法筹措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第十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基本支出的支付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基本支出经费实行按月按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中央、省、市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核拨到所属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开支计划,同时,要制定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及重要物品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实验实习、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及维护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安排。信息技术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安排。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易损易耗物品由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自行采购,大宗物品可由区(市)县教育部门统一组织采购。区(市)县教育部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向教学业务与管理倾斜,提高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支出占公用经费的比重,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教科书费、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经费的管理,按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初步方案,商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安排下达专项资金拨款计划。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拨款计划提出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具体项目用款计划,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对专项经费支出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6〕5号)精神,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不得因为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补助而减少对本级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调整教育支出结构力度,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和学校公布,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和目标督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免收学杂费政策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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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发展阶段研究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建设的研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总述
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
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具体如下:
(一)、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
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1、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2、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3、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5、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6、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二)核心办案队伍
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1、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2、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3、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4、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5、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6、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三)基础办案队伍
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1、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2、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3、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4、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5、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望大家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负责人,限期改正。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