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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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矿产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旨在监督队长(厂长、经理)正确履行职责,全面考核其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保护国家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高,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除承包、租赁经营单位以外的,凡实行队长负责制的地质队长、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工厂厂长、实行经理负责制的各类公司经理。

  第四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机关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进行,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任期内加强年度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档案,必要时可进行期中审计。

  第六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期经济目标以及年度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经济效益是否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有无潜亏潜盈挂帐等经济遗留问题;

  三、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守了现行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四、任期内是否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七条 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队长(厂长、经理)任期届满或因故提前离任时,由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提前十五天向同级审计机构提出书面通知。

  二、审计机构收到通知后,即确立主审人员,组成审计组,调阅资料,拟定方案,并向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者所在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通知确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者应在十日内写出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审计组按审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进驻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施审计。

  五、在综合取证的基础上,审计组集体研究,进行综合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者和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意见后修改定稿,经被审计者签署书面意见,提交审计机构审定。

  六、审计机构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抄报上级审计机构,抄送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及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八条 审计报告内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业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具体处理意见;

  四、综合评价和奖惩建议。

  第九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所作结论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或组织复审,复审后的审计结论即为最终审计结论。在上级审计机构未做出答复以前,或在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条 各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地质矿产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地发〔1987〕223号文印发的《地质矿产部关于队长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审计评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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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外资发[1996] 3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是指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外资提供者”),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贷款、援款及赠款项目,向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向受我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其他国外贷援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指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证实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维护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我国的国际信誉,促进项目执行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提高外债偿还能力,促进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外贷援款项目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
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地方财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组织,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转贷或转拨外资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由审计署授权有关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外双方共同签订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和国际审计标准,按照审计监督与审计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监督的依据,包括我国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政府及其部门与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共同签订的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等国际公认的审计、会计规范。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报告编制方式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财务报告或项目汇总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格式、内容、程序、时间等与有关会计制度、项目协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后一致性,如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说明中作适当表述;
  (二)项目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符合程度;
(三)会计报表和报表说明与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实物资产的一致性;
(四)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提取外资的进度、类别和比例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提款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按照项目协定或外资转贷协定及时、足额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已提取外资的情况,依法查处挤占、挪用、转移、贪污外资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用费用支出表或追溯报帐方式,以及在外资帐户关闭以后以偿付方式提取的外资,其垫付支出的范围、用途、限额、程序、支付日期、审批程序和会计处理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依法查处涂改、伪造提款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按照项目协定,及时、足额筹集、拨付、核算和管理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项目融资的情况;
(四)承担外债债务的项目单位按规定筹集还贷准备金,设置、 使用和管理还贷准备金帐户的情况,各项转贷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回收的外债贷款本金、试生产收入等,按规定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情况,依法查处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运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培训考察、专家咨询、项目管理费等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目的和范围,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重点检查承发包合同和结算程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有无工程非法转包,或提高结算定额问题;工程劳务支出、材料费、间接费用和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支出问题;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验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外资用途,在招标采购中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物资产的实存、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帐实一致性。依法查处擅自转让、串换、变卖进口设备和物资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往来帐户或应收、应付帐户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债权、债务事项处理的及时性,有无利用帐户转移、挪用项目资金问题。对外资贷款项目,应重点检查债务落实情况,计提应付利息和承诺费是否正确、及时。
(四)还贷准备金支出的合规性,用于还本付息后的余额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处假借名目挪用、挤占、侵占或搞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检查发生外汇业务时和年末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记帐,外汇兑换和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正确性。依法查处挪用、转移、套汇、逃汇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外币周转金(专用)帐户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提供者拨付的开户资金、回补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入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各项支出的合规性,重点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用途,审批手续和支出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应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的报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拨,年末在途资金是否真实;
(三)帐户管理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系统,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外债债务管理系统和防范外汇风险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建设目标或计划执行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项目概(预)算确定的成本指标、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竣工后使用或运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外债偿还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中外债收支预算的,或者以中央财政资金配套的国外贷援款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外,还应贯彻执行《中央预算执行情
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以及审计署制定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于国外贷援款项目中,以国家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除按本办法实施审计外,还应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应当执行审计署制定的有关审计规章。重点审查与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的收支,以及与项目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有关的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和损益,分析、评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指标。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项目执行单位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外贷援款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项目执行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三)项目年度执行计划,项目年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报告;
(四)项目协定,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提供者的评估报告,外资提供者制定的贷援款支付手册,以及中外双方有关项目财会和审计事项的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项目执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所属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编写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接受审计署授权,对外提供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还应编写对外审计报告。编写对外审计报告,必须遵循外资运用项目协定的要求和国际审计准则。编写的具体要求,参照审计署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计手册》。
为了提高对外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中国审计机关的对外信誉,凡出具对外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必须建立质量保证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结果,编写综合审计报告,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综合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本级审计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揭示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经营管理问题,反映提出审计建议和作出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就加强外资运用的宏观管理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审计项目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或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影响国家利用外资工作全局的倾向性问题,有关经济法规、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管理情况等与国家财政收支和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审计、行业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编报专项审计报告、行业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围绕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英雄应过美人关
骆玉生
《民主与法制》2004年9月上半月刊“晨钟暮鼓”栏目刊登了陈文欣的一篇文章,题目为《钱迷心窍,“美人”难过英雄关》。文章说的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一位23岁的姑娘王某,因不堪过清苦平凡的生活,受一部香港英雄救美影片的启发,认为自己秀色可餐,巧施苦肉计一定能够打动怜香惜玉的“英雄”,就选中了宜宾五粮液集团的总裁王国春作为改变自己命运的“英雄”,导演了美人救英雄的故事。
2004年2月,四川省宜宾市召开“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宜宾市政协委员、著名企业家、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国春驾车行驶在闹市时,竟两次被王某纠集的一伙歹徒纠缠、毒打并致伤。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以王某及其同伙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今年7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禁不住涕泪横流,伤心地说:“我真的鬼迷心窍,希望能走捷径,一夜暴富。还自作聪明,违法犯罪,结果不但害了别人,还害了自己。”
在这起案件中,所幸的是王国春并没有中她的美人计,没有演绎自古以来就重复不变的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故事。然而,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英雄”,即所谓的成功人士都能像王国春那样,在女色面前无动于衷,过好美人关的。而是“就汤下面”,有的人甚至是主动追逐的了。笔者认为,英雄应过美人关。否则,会给自己,给家庭,给国家,给单位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有时甚至是遗恨终生的。
首先,英雄不过美人关,就要损失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长黄金。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美人之所以“爱”英雄,并非真正的感情之爱,而是金钱之爱,权利之爱。成功的男人或有一官半职,或有不菲的财产,或者是法人代表之类。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女色无疑打上了交易的烙印。美人“爱”英雄,目的或是钱色交易,或是权色交易。如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沈阳“10.18”特大腐败窝案被告人之一),其赃款中有近百万巨资去向不明。后经侦察,郭某先后在与四位“红粉知己”的孽缘中一掷万金,成了“红粉知己”的“自助提款机”。虽然这些款子都不是郭某的劳动果实,但它可是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血汗钱。这无疑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英雄不过美人关,使得自己道德沦丧,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大凡“英雄”,现在或是身居官职,或腰缠万贯,或事业有成,或名气冲天。按理说,这些人是应该注重自己名节和他人评价的。如果不过美人关,他虽然可能做得比较隐蔽,但“若为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他人不会当面说你什么,但背后你能堵得住别人的指责、嘀咕?长期以往,“英雄”给人们的印象自然是一落千丈。我们知道,中国老百姓对婚外情还是比较注意和保守的。一旦事发,往往使成功男人身败名裂。
第三,英雄不过美人关,容易是夫妻反目,子女失和。因为是成功男人,自然是已成婚姻、养育子女。英雄一旦有外遇,燃起婚外之情,遭遇美人之恋,其家庭成员是不会不知道的。因为女人的心思特别细,对男人的蛛丝马迹是格外敏感的。如果她发现了男人的婚外情,或河东狮吼,或忍气吞声。假如阻挡不了丈夫的不忠,有的女人会因此报复丈夫而红杏出墙。这样,使得英雄的家庭就成了爱情与婚姻的坟墓。子女知晓英雄的风流韵事后,自然也感觉脸上无光,无疑增加了子女对老爸的反感和坏印象。
最后,英雄不过美人关,会影响自己的事业和前程,有的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俗话说,来着不善,善者不来。美人一旦爱上英雄,她不达到目的是不会罢休的。一旦与美人有染,美人就如同蚂蝗叮在腿上是拂之不去的。因而英雄还得花去一部分时间和精力来应酬美人的。这无疑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英雄想摔掉美人,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你要摔掉美人,轻者花费经济,重者引发人命案件。如安徽省芜湖市前政法委书记周某,安徽省萧县交通局前局长李某都因先前有婚外情,后来满足不了情人的欲望和要挟,一念之下雇凶杀人,最后将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由此看来,“英雄”不过美人关,的确对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国家、对事业只有损失,没有一丝好处。我们的“英雄”,不管是大官小吏、厂长经理,还是老板董事,所有的成功男人,都要对自己、家庭、子女、国家、社会负起责任来,以英雄的气概,以自己的理性、人性战胜兽性,坚决不演英雄难过美人关的悲剧,做一个名副其实的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