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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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近几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阻碍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关
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的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有偿转让、发展规模经营等新的改革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稳定、完善、流动的土地经营制度
(一)当前完善土地承包管理的目的。为适应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户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避免承包耕地数量与地块的频繁变动,防止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适应人地关系变化和扩大经营规模要求,
促进农村劳动力离土经营,促进土地合理流动和高效利用。
(二)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允许延长土地承包期,放活使用权;允许土地依法转让、出租、入股,逐步使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队组集中,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坚持经济效益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福利原则;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大的承包管理事宜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
大会集体议定。正确处理集体调节与农户自主经营的关系,效益与公平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三)现有耕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贫困山老区和边远山区延长五十年不变。拍卖和承包给农民开发治理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使用期一百年不变。
(四)全省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的工作,于今明两年内完成。各地要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组织力量,积极试点,一九九四年秋冬完成大部分村的土地承包期延长工作,少部分条件不成熟的于一九九五年完成。土地原定承包期限不到的,也统一延长到三十年或五十年(一般地区三十
年、贫困山老区和边远山区五十年)。同时,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使承包合同规范比。延长土地承包期过程中不准打乱重分。
二、征(占)承包土地的权属确定和补偿
(五)国家建设归征用承包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征地单位;乡村集体占用承包土地,占用后的土地仍属原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现占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国家征用承包土地,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归被征地集体,由集体参照当地农户间转让土地价格补偿土地承包户,并可适当安排承包户中的青壮劳力在征地的企业就业。
(七)乡村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土地的补偿。可采用如下办法:1、安排原承包户到占地企业就业;2、以土地使用权入股;3、优先承包乡村集体新开发的土地;4、转包其他农户的土地;5、从集体原留的机动土地中调整;6、从集体的其他经营收入中补偿。
三、现有耕地承包转让对法
(八)耕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今后不允许再因人口变化而采取行政手段频繁调整土地,在规定承包期限内农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地块都要加以稳定。新增人口主要从事二、三产业等非农产业和开发性生产,或者通过租包转让耕地解决。迁出户口者(不
包括出嫁)所承包的土地要收归集体。
(九)农户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放心、放手、放胆地增加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乡村领导要坚持多指导不干涉。
(十)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转让期限可长可短,经发包方同意,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由转出和转入双方商定。土地转让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耕地所有承担的义务,可以由原承包户担负,也可以由转包户履行,要订立转让合同,保证完成。转
让期满后原承包产可按转让合同收回继续经营。
(十一)耕地转让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在转包地上搞烧砖、挖沙、采石、开矿、炼铁、炼焦、建房、葬坟等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产业设施。
(十二)鼓励农户在转包土地上增加投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按集体规划兴建农业基础设施,切实改变了生产条件的.转包期满后由集体和原承包产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集体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承包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土地管理制度,承包户必须严格执行,不断增肥地力,提高土地质量。今后可不再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统一称为承包田。农民对承包田要按合同规定逐年上交国家税收和乡、村集体提留,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否则,集体
有权收回土地。另行发包。
四、积极发展和扩大规模经营
(十四)农村二、三产业发达,劳动力大多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地方,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土地不再按人口和劳力平均承包。应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经济效益。已形成的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要加以巩固和提高,用先进设备和科学技术进行武装,建设现代化农业。
(十五)针对当前大多数群众不愿放弃土地的实际情况,可兴办股份合作农场,农户以土地的使用权入股,实行统一规模经营,收入按股分红。
在群众不愿承包土地的地方,集体可兴办农场。或以厂带地,实行企业化管理,也可由部分农户集体承包经营,发展家庭农场。集体要做好服务工作,给予积极的扶持。
五、拍卖“四荒”使用权
(十六)继续拍卖“四荒”使用权,调动群众开发治理的积极性,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拍卖“四荒”包括地表及地表附属物,不含地下矿藏资源。凡具有开发治理能力的农民、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及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购买,身份不限,但当地农民购买优先。开发治理成果允许继承
、转让,抵押、拍卖。
(十七)坚持多种形式开发治理,户包治理小流域好的要加以稳定。在鼓励个人从事开发治理的同时,乡村集体要大力组织开发,特别是要积极组建股份合作开发公司,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人力、物力,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也可将开发成果向社会拍卖,边开发边拍卖,滚动发展。要大
力支持自然条件恶劣的贫困山老区群众异地开发,将开发与移民相结合,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十八)“四荒”治理后栽植的林木等归治理者所有。受益后十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新建的农田十年内不提留、免缴农业税。但购买者不积极开发治理,两年内不见效果,集体有权收回另行拍卖。
(十九)山区二十五度以上坡地严禁开垦,防止造成新的水士流失。已开垦的要尽快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保持生态平衡。集体要明确制定出定期检查的规定和办法,严格管理,发现有掠夺开发行为的,经教育又不改正者,要坚决收回。
六、加强对土地承包转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十)完善和搞好土地承包管理、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保持农村安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延长承包期限,实行有偿转让、政策性垠强,群众十分关心,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县要由县委农工部牵头,吸收农业、土地等单位组成专门队伍,由一名县
分管领导挂帅,集中力量做好这项工作。每个县都要先搞几个试点村,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推开。要以村申报,乡镇审查。由县委农工部批准后再进行。地、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把工作做深做细。防止出现混乱。各级都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承包管理中出现的新问
题,保证中央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工作的顺利完成,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十一)为了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责任制,承包期限延长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统一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承包使用权证书。购买开发治理“四荒”,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四荒”开发治理使用证书。土地承包使用证和“四荒”开发治理使用证按照省土地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由县
印制核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省农牧厅统一制定的格式,以县印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各地都要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无论完善土地承包或拍卖“四荒”,都要十分注意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防止少数人说了算。给承
包管理带来新的困难。
(二十二)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和“四荒”开发治理中发生矛盾纠纷,先由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山字镇合同管理机构调解和仲裁,不服者可由县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复议裁决,仍然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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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7号 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7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已获得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按照下列标准申请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3.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2、3、4、5、6、7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额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国家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其符合行业政策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09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稀土开采企业应是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开采企业,生产企业须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六)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所有企业只需提供2009年上述相关材料;生产企业还须提供(2009-2010年)符合(二)的相关材料。



  附表: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复核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437292378.xls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79号

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11月中旬在京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精神,采取有效的监察措施和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今年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

  近一个时期,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值岁末,煤炭市场供销两旺,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地区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报废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小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等监察指令,明停暗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当前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真正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省局要督促指导办事处的工作,帮助办事处分析监察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措施,把工作抓细抓实。近期,要针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各办事处和全体监察员,时刻处在监察执法的第一线,更要立足本职,找准工作定位,强化执法监察,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三、完善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不断完善监察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性措施。要特别注重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发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不依法行政和损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严肃性、公正性的行为。要认真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解决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行政处罚偏宽偏软、“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问题,从整体上提高执法的层次和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形成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各单位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加强监督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分析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生产动态,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监察措施。当前,要把矿井“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和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不管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个体煤矿,只要不符合规程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该停的都要坚决停下来,绝不手软;对突击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及安全程度评估为D类的各类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无证非法开采和经整顿不合格的小煤矿,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矿井,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树立良好形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党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深入进行调查分析,搞清楚本单位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办法措施。要关心监察员的工作、生活,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严格执行国家局有关规定,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监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决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侵蚀和诱惑,始终保持这支队伍业已形成的过硬作风和优良本色,保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